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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04〕3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及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7-28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04〕3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及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7-28 瀏覽次數:165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盤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及備案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盤錦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綜合驗收及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國家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綜合驗收以及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盤錦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 (以下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小區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綜合驗收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竣工驗收

    第四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單位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設計文件、合同要求,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報告書》,報告書應經施工單位負責人、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書》,報告書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由設計單位簽署的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檢查, 并提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檢查報告書》。報告書應經該項目勘察、設計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五)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六)節能建筑滿足設計要求,并經市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辦公室出具認定意見;

    (七)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建設單位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施工單位簽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規劃部門對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檢查,并出具認可文件;

    (十)國土資源、動遷、開發、公安消防、環保、人防、城建檔案、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

    (十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書》,并經監督工程師和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六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工程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并制定驗收方案,組織實施驗收工作。同時向規劃、國土資源、動遷、開發、公安消防、環保、城建監察、城建檔案、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房屋產權單位分別提出驗收申請;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同時申請規劃、國土資源、動遷、開發、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部門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建設單位按下列程序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中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驗收組實地查驗工程質量及工程項目完成情況;

    4.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全體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第七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書》。報告書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準書》、驗收組全體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2、3、4、5、6、8、9、10、11款規定的文件和資料;

    (三)各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市政基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路燈、泵站、排水、供水、供氣、綠化、公園、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管理。

    (一)市政基礎設施單位工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2、3、4、5、6、9、10、11款規定以及施工單位簽署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修書》和規劃、國土資源、動遷、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市政、供電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1、4款和第七條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收到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并制定驗收方案,組織實施驗收工作。同時向規劃、國土資源、動遷、公安消防、環保、城建監察、城建檔案、市政、供電單位分別提出驗收申請。

    (三)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應予配建的公共公益和基礎配套設施全部建成,    平面位置、標高、造型、裝飾色調、綠化、環境建設等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并達到使用條件;雨水、污水排放已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交通干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被拆遷居民和單位已合理安置或有保證合理安置的實施方案;施工機具、臨時性建筑設施、建筑殘土、施工剩余材料和構件以及按規定應拆除或應清理的其他物體已全部清運完畢。根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交工驗收(又稱初驗)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并申請規劃、國土資源、動遷、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市政、供電等部門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第九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進行監督管理。

     住宅小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筑為3棟(含3棟)以上,以住宅為主體,具備相應配套設施的居民生活區。

     第十條住宅小區符合下列要求方可進行竣工綜合驗收。

    (一)住宅小區內所有規劃設計的單位工程均已辦理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二)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應予配建的公共公益和基礎配套設施全部建成,其中包括:垃圾房、公廁、自行車庫、社區管理用房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停車泊位、綠地、樹木、小品、活動用地等,并達到使用條件,安全防范設施符合規定要求;

    (三)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位置、高度、立面造型、裝飾色調、環境建設等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并經過規劃部門審核認定;

    (四)生活用水和燃氣已納入城市供水、供氣管網,雨水、污水排放已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用電已納入城市供電網,供暖已納入城市供暖網;

    (五)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

    (六)被拆遷居民、單位已合理安置或有保證合理安置的實施方案;

    (七)物業管理單位、環境保潔單位和社區管理已經落實;

    (八)施工機具、臨時性建筑設施、建筑殘土、施工剩余材料和構件以及按規定應拆除或應清理的其他物體已全部清運完畢。

     第十一條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組織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向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核驗申報表,申請對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進行核驗,并提交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所需文件和資料;

    (二)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核驗申報表和有關文件和資料后15日內,組成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區域內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規劃、國土資源、動遷、開發、公安消防、環保、城建監察、城建檔案、市政、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房屋產權、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綜合驗收核驗小組,并制定核驗方案;

    (三)核驗小組核驗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文件和資料,并進行現場勘驗;

    (四)核驗組人員代表各方在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核驗報告上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書,并由核驗組人員代表各方在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書上審核簽字。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書主要包括小區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小區規劃設計文件的落實情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時間、程序和組織形式、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意見等內容。

    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小區內所有規劃設計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審批地形圖、小區規劃總平面圖、小區管網綜合圖、庭院環境規劃圖及放線回執單等;

    (三)環境建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四)小區建設工程技術檔案資料歸檔證明;

    (五)小區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已經落實的證明材料;

    (六)稅、費繳納憑證;

    (七)各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及住宅小區建設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

    第三章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到備案機關領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按規定填寫,書寫規范,符合要求,并加蓋有關單位公章和項目負責人名章;

    (二)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報送竣工驗收備案表,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由規劃、國土資源、動遷、開發、公安消防、環保、人防、城建檔案、市政、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5.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綜合驗收文件;

    6.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鑒定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7.施工單位簽署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修書》;

    8.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它文件(如電梯、變壓器準用證、室內環境檢測報告和監督檢測報告等)。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備案文件和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備案機關經辦人在《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上的份數欄、驗證情況欄簽署意見。

    (四)建設單位將備案文件和資料送市城建檔案館保存。

    (五)對備案文件和資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應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重新備案。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到備案機關領取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備案書,按規定填寫,書寫規范,符合要求,并加蓋有關單位公章和項目負責人名章;

    (二)建設單位向備案機關報送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書,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報告;

    2.本辦法第十一條第1、2、3、4款規定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報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住宅小區工程備案文件齊全、真實有效的,備案機關在收訖之日起15日內予以備案,并在備案表上簽署“同意備案”,同時加蓋備案專用章或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專用章。

    第十八條分批竣工綜合驗收的住宅小區,應具備可分割成若干獨立組團的條件,每一獨立組團,能滿足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要求。

    第十九條備案表一式3份,備案機關存檔1份,建設單位和城建檔案部門各1份。
    第二十條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后,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管理。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按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工程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及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部門不予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物業管理部門不得轉入物業管理,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或年審,拆遷安置部門不予辦理進住手續,房屋產權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之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辦理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責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住宅小區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立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建設過程中對具有不良行為的單位、責任人逐一進行記錄,做為對其約束和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備案機關可定期向社會公布已備案工程名單,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工程和因此被處罰的建設單位予以曝光。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內、投資額30萬元以內且2層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驗收時從簡,但對成片小區內的上述工程則按正常程序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盤錦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