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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5〕8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國資委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5-09-25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5〕8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國資委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9-25 瀏覽次數:235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資委《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2日       

 

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為積極穩妥推進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精神和《遼寧省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況

    (一)截至2011年末,我市省屬國有企業廠辦大集體有2戶。為遼寧盤錦鼎翔農工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盤錦新生企業總公司和盤錦新生機械配件廠。職工總數999人,其中在冊職工327人,離退休職工672人。

    盤錦新生企業總公司職工總數812人,其中在冊職工274人,離退休職工538人;盤錦新生機械配件廠職工總數187人,其中在冊職工53人,離退休職工134人。

    (二)我市、縣(區)、區屬國有企業無廠辦大集體。

    我市行政區劃內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在冊職工共計327人,若企業與其全部解除勞動關系,按我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每人每月1050元、人均30年工齡計算,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總額為1030萬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為515萬元(按50%計算),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為309萬元(按30%計算),省財政補助資金206萬元。

    二、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目標

    通過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使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的,改制成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其余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的,全部實施關閉和依法破產。確保職工得到妥善安置,職工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

    (二)基本原則

    堅持從實際出發,著力化解主要矛盾,解決重點問題;堅持分類指導,通過多種途徑安置職工,處理好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堅持統籌兼顧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廠辦大集體、主辦國有企業、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共同分擔改革成本。

    三、改革范圍和責任主體

    (一)改革范圍

    在盤錦市內省屬以及市、縣(區)所屬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列入此次改革范圍。具體標準按照《遼寧省廠辦大集體企業性質界定辦法》(遼國資〔2014〕25號)中明確的廠辦大集體范疇界定。

    廠辦大集體改革以城市為單位進行,省屬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列入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范圍。

    (二)責任主體

    省、市屬企業(含中央下放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的責任主體是市政府。

    市政府作為廠辦大集體改革的責任主體、操作主體和穩控主體,負責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地區總體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根據企業具體情況,一企一策,指導企業制定改革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和維護穩定工作。

    四、改革方式

    (一)對能夠重組改制的廠辦大集體,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多種方式,改制為產權清晰、面向市場、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

    (二)對不具備重組改制條件或虧損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廠辦大集體,可實施關閉或依法破產。

    五、相關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相關政策。

    (一)啟動時間

    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啟動時間,以省對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批復時間為準,改革適用人群不追溯以往。

    (二)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

    1.廠辦大集體長期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可無償劃撥給廠辦大集體,可以用于安置職工。對廠辦大集體改制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稅費,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2.廠辦大集體使用的主辦國有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與主辦國有企業分割后確定給廠辦大集體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條件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土地出讓收益可用于安置職工。

    3.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之間在規定時間內發生的債權、債務可進行軋差處理。軋差后主辦國有企業欠廠辦大集體的債務,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償還;軋差后廠辦大集體欠主辦國有企業的債務,在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安置職工時,由主辦國有企業予以豁免,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權益。

    4.廠辦大集體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認定,由廠辦大集體負責處理,原則上以企業資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廠辦大集體的資產應首先用于償還拖欠職工債務,通過資產變現等方式積極籌集資金償還。廠辦大集體無力償還拖欠職工債務時,可以與職工協商化解,由職工與廠辦大集體之間簽訂債務和解協議。拖欠的金融債務,要明確債權債務關系,落實清償責任,不得以改制為名逃廢債務。

    (三)職工安置和勞動關系處理

    1.廠辦大集體改制、關閉或破產的,應依法妥善處理與在職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與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2.實施改制的廠辦大集體企業可以列內退職工費用,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實行內部退養或協議繳費;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原則上全部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職工身份。

    3.對在主辦國有企業工作10年以上,已經與主辦國有企業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主辦國有企業要與其進行協商,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4.對在廠辦大集體工作或服務的主辦國有企業職工,已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可按照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與廠辦大集體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主辦國有企業妥善安置。

    5.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已滿30年、再就業有困難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發放基本生活費,并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具體辦法由市政府、主辦國有企業和廠辦大集體協商確定。

    6.對再就業有困難且接近內部退養年齡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社會保險繳費協議,由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代替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及具體人員范圍等由市政府確定。

    7.原企業退養人員中殘疾、完全或大部喪失勞動能力1—4級或5—6級工傷等人員,原則上繼續由企業予以內部退養。實施關閉破產的,由主辦企業退養中心管理。

    (四)社會保障政策

    1.廠辦大集體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就業扶持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廠辦大集體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應足額補繳。個人欠繳部分由個人補齊;企業欠繳部分,經相關部門認定后,可制定補繳計劃,分期補繳,但企業繳費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應一次性補齊。關閉、破產的廠辦大集體確實無法通過資產變現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外,可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核銷。

    3.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廠辦大集體在職集體職工和退休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措施,按照自愿原則,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根據未參保人員的負擔能力和年齡情況合理確定繳費標準。

    4.廠辦大集體的困難職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5.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檢查,并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6.拖欠失業保險費的,原則上由企業補繳,以保證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市政府確定。

    (五)財政補助政策

    廠辦大集體改制、關閉或依法破產的,解除在職職工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應以廠辦大集體企業自身解決為主,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1.廠辦大集體可用凈資產支付解除在職集體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凈資產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為主辦國有企業持有改制企業的股權,也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轉讓,轉讓收益歸主辦國有企業所有。廠辦大集體凈資產不足以支付在職集體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主辦國有企業、同級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共同分擔。

    2.對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100%;對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補助50%。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可統籌用于安置廠辦大集體職工。

    3.對廠辦大集體改革進度快、實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財政將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提高對地方國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的補助比例,獎勵補助比例不高于30%。

    六、工作步驟

    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采取先易后難、分步實施、整體推進的方式進行,總體上分為啟動準備、組織實施和總結驗收3個階段。

    (一)啟動準備階段(2015年9月底前)

    1.建立領導體系和工作推進體系。成立盤錦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有廠辦大集體企業的各縣(區)政府、市屬國有企業主管部門也要設立相應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

    2.建立和完善政策體系。從我市實際出發,建立符合我市改革發展情況、適應本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需要的完善政策體系。

    3.進行工作安排和部署。印發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指導文件,明確目標、落實任務,提出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

    4.組織各縣(區)和企業做好基礎性工作。組織開展全面的資產、債權債務和職工狀況清查工作,摸清企業底數。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5年10月—2016年底前)

    1.由市政府制定廠辦大集體改革總體方案。在對本行政區域內省屬、中央下放、市屬和縣(區)屬廠辦大集體企業開展調查摸底、成本測算的基礎上,制定本市改革總體方案,于2015年9月4日前上報省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導小組。

    2.組織制定和審核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方案。中央下放及省以下地方廠辦大集體企業改革方案,由主辦國有企業會同廠辦大集體制定,并報市政府審核。重點審核企業的改革方式、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轉換、資產的處置、債權債務的處理、職工安置、改革成本測算以及籌措等情況。廠辦大集體改革須制定完善的職工安置方案,并報送市人社部門審核。積極與中央及省屬企業溝通,做好協調和服務等工作。

    3.做好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工作。在改革方案的具體實施過程中,要重點解決好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主要問題:一是做好集體職工的勞動關系轉換及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二是妥善處理好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問題;三是依法規范處置企業資產,妥善處理好職工債權等問題;四是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職工安置上的作用,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4.制定維穩工作預案。圍繞職工身份轉換、經濟補償金發放、社會保險接續、債權債務處置以及其他影響企業和社會穩定的因素進行研判,周密制定維穩工作預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7年1月—2017年6月底前)

    1.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工作組深入到縣(區)和省屬企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審核資金使用、職工安置和企業改制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和解決。

    2.按照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標,對全市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整體評估。

    3.形成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總結,上報省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七、工作分工

    (一)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廠辦大集體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申請、審核、撥付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級財政相關配套支持政策。

    (三)市國資委負責做好廠辦大集體基本情況調查統計、企業性質界定、企業資產清查、審計評估等工作。

    (四)市人社部門負責做好廠辦大集體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職工身份認定、經濟補償金金額的審核確認、職工安置和勞動關系處理、各項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等;負責牽頭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職工身份認定、就業指導、基本養老保險欠費核銷、各項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

    (五)市民政部門負責按盤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符合城市低保標準的廠辦大集體困難職工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六)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廠辦大集體改革的土地管理配套政策,并對廠辦大集體土地資產轉讓、劃撥等提出處理意見。

    (七)市信訪、公安部門負責協助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廠辦大集體改革穩定工作預案,并妥善處理群體上訪和突發事件。

    (八)市總工會組織負責指導企業主管部門工會,完善廠辦大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協助解決相關困難和問題。

    (九)各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廠辦大集體改革后,及時給予接受廠辦大集體職工的組織關系、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各類關系,統一歸口管理。

    (十)各級法院和工商、統計、中小企業、監察、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各項相關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副市長王永威任副組長,負責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資委,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李勇、市國資委主任王巖兼主任,辦公室成員由相關市直部門人員組成。各縣(區)政府、省屬企業主管部門也要建立相應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各縣(區)、各市直相關部門要認真規范改革行為,防止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流失,對于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隱藏資產的行為要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建立協調會議制度

    市廠辦大集體工作領導小組要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聽取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全面掌握改革工作進度,研究解決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建立定期調度制度

    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度,對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匯總分類,采取專項協調的辦法,及時予以解決答復。

    (四)建立協調推進機制

    市廠辦大集體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推進機制,確保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任務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