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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6〕7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6-05-27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6〕7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5-27 瀏覽次數:204

各區、縣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26日      

  
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根據《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保障是指稅務機關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為保障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所采取的監管、協助等措施的總稱。

  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社會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信息化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導、檢查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會議,聽取各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營造良好的稅收征管環境。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涉稅信息提供及網上傳遞、聯合監管等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比照上述模式成立本地區的稅收征管保障體系,組織好轄區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條根據有利于稅收征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或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第六條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稅收行政協助義務,按照與同級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供涉稅信息,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環節實施稅收監管,提高稅費征收質量與效率。

  (一)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審批權限提供重點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信息。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提供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運行情況分析,全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進展情況,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等工作資料和分析等信息。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提供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外來建筑企業備案等信息;提供市政基礎設施、道路亮化等工程開工進展情況(包括施工企業名單及工程款項支付和結算情況)等信息;為稅務機關查詢預售許可證、房屋銷售合同備案、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賃等信息提供協助。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提供國有企業兼并、劃轉、轉讓、改組、改制等信息。

  (五)農業部門要提供農業專項補助、糧食儲備補助以及用于工業商業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相關信息;提供國有糧食企業名單等信息。

  (六)教育部門要協助稅務機關對學校超過收費標準和規定范圍的收費以及社會力量辦學的單位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提供新成立各類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民辦教育機構年檢名單,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師相關資料,普通高中收取的擇校費等信息。

  (七)科技部門要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審查和技術合同的認定,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和年檢、軟件企業與軟件產品認定和年審、專利技術轉讓、技術合同轉讓、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科技經費的投放等信息。

  (八)公安機關要與稅務機關建立長效工作協調機制,為稅務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提供方便與協助;對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應提供各類駕駛員培訓學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情況、機動車年檢情況、機動車注冊登記(上牌數據)情況;提供賓館旅店入住情況。

  (九)民政部門要提供社會團體、福利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注銷情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共同做好稅源的調研工作;應同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財政性專項資金撥付文件及該項資金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提供上年度城建資金預算編制情況和上年度城建資金決算情況等信息。

  (十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提供社會保險登記及變更、醫療保險各藥店登記、藥店醫保劃卡消費額匯總、醫藥經銷零售藥店的分月刷卡結算明細等信息。

  (十二)規劃部門要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文件及規劃圖等信息。

  (十三)交通部門要提供由其負責的道路橋梁建設項目計劃投資、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及工程款項支付等信息,提供具有營運資質的納稅人的營運情況等信息。

  (十四)水利部門要提供由其負責的河道整治、堤壩修繕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工程進度、施工單位、工程款項支付等信息。

  (十五)衛生計生部門要提供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變更、注銷,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等信息。

  (十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要提供文化娛樂場所及網吧的相關信息;在大型營業性演出或其他文化娛樂活動舉辦前及時提供演出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演員個人等與活動相關的信息。

  (十七)環保部門要提供市、區縣環保部門審批項目中的環保工程項目等信息。

  (十八)體育部門要在大型商業性體育比賽或其他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的相關信息;提供營業性體育健身和培訓機構、場所審批等信息。

  (十九)統計部門要按照注冊類型及行業提供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總產值、工業用電量、企業利潤;提供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其他涉稅信息的綜合統計資料,如統計月報、統計分析等,特別是大型企業的統計數據;提供各種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人數與工資總額情況(按企業、事業、機關分組)等信息。

  (二十)旅游發展部門要提供旅游景點審批、旅游專項撥款、旅游項目建設等信息。

  (二十一)人防部門要提供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等信息。

  (二十二)林業部門要提供特定納稅人使用林地的證明材料及征用、占用林地項目審批等信息。

  (二十三)殘聯部門要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為稅務機關查詢《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提供協助。

  (二十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提供醫療器械經營單位相關信息,藥品經銷的監管信息等。

  (二十五)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要提供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包括:公共資源交易內容、價款,國有(集體)企業產(股)權轉讓、資產處置,采礦權交易和土地交易等信息。

  (二十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提供上季度工商經營業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執照登記情況等信息。

  (二十七)國、地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2.0)》的要求,發揮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充分利用“金稅三期”系統數據指標,主動配合,積極開展信息交換和稅收風險應對工作。

  (二十八)國土資源部門要為稅務機關查詢土地權屬情況提供協助,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農用地轉用等有關信息。

  (二十九)海關部門要依申請提供在盤錦海關通關的企業進出口報告數據等信息,并配合稅務機關對騙稅違法企業開展調查。

  (三十)審計部門要提供被審計單位涉稅違法情況等信息。

  (三十一)商務部門要提供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情況,境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市有關企業或個人轉讓商標權、專利權情況,“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經營情況等信息。

  (三十二)供電部門要按所轄區域提供企業、事業單位及經營者供電信息,協助稅務機關核查其電量耗用情況。

  (三十三)根據稅收征管實際,需要有關部門提供其他信息與協助的,經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有關部門必須提供。

  有關部門當期未產生信息的,實行零報送制。

  第七條市政府搭建“盤錦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平臺”,通過網絡實現涉稅信息在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互聯互通、即時傳遞和有效利用。

  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涉稅信息需求,包括:信息的提供范圍、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第八條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要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征管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未履行保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稅務機關要認真組織信息比對,實地核查各部門傳遞的信息,及時利用信息實施稅務管理。

  稅務機關要定期將涉稅信息接收和綜合利用情況向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反饋。

  第九條稅務機關要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提高服務質量與效率,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營造公開、公平、公正、和諧的稅收環境。

  第十條為確保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組織對有關部門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責任的落實情況;

  (二)有關部門向同級稅收征管保障平臺提供涉稅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及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的規范性;

  (三)有關部門與稅務機關對稅收協助、監管職責的履行情況。

  通報工作由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報經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進行通報。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有關部門或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部門和人員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要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