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8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國有企業委托監管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06-08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8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國有企業委托監管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國有企業委托監管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6月7日
盤錦市國有企業委托監管實施意見(試行)
按照《中共盤錦市委 盤錦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構建“1+5+2”國資國企資本運作體系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盤委發〔2016〕4號)要求,為加強對委托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委托方、受托方、委托監管企業各自職責,根據國資國企改革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盤錦市“1+5+2”國資國企資本運作總體方案中確定采用委托監管方式管理的國有企業,以及盤錦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明確的實施委托監管方式的其他國有企業(以下簡稱“委托監管企業”)。
二、委托主體和期限
委托監管的委托方為市國資委,受托方為委托監管企業對應的各區縣、經濟區、各相關部門。委托監管的對象為實施委托監管方式管理的國有企業。
委托監管期限為三年,到期后如需繼續實施委托監管的,需重新簽訂委托監管協議。
三、委托監管的原則
(一)政企分開。委托監管企業出資人代表由各區縣、經濟區、各相關部門(或所屬事業單位)變更為市國資委指定機構(盤錦市國有資產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實現各區縣、經濟區、各相關部門(或所屬事業單位)與委托監管企業產權分離。
(二)權責清晰。市國資委與各區縣、經濟區、各相關部門通過簽訂委托監管協議書的形式,清晰工作邊界,明確雙方權責。
(三)管理規范。實施委托監管的企業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國有資產監管的統一要求規范運作。
四、委托監管各方的職責
(一)委托方的職責
委托方主要按照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辦理應由委托方登記、備案、核準或轉報的國有資產監管事項,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任命程序
對市委任命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等領導人員履行任命手續。
2.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與受托方共同推進委托監管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3.重大事項審批和監督檢查
負責委托監管企業的公司章程、資產重組及改制、資本金增減、資產核銷等重大事項的審批。
4.對部分委托監管企業委派監事會監事
根據委托監管企業的實際規模,區分情況,“一企一策”確定。
(二)受托方的職責
受托方對委托監管企業實施監管,代行出資人監管職責,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
負責制定委托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對薪酬發放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做好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考核及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
2.國有資產收益及預算管理
將企業收益收繳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管理,組織和監督本預算單位國有資產預算的執行及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產收益。
3.負責重大事項初審或審批
負責企業公司章程、資產重組及改制、資本金增減、資產核銷等重大事項的初審并報送市國資委審批;對企業對外投資、擔保、抵押貸款、捐贈等事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指引要求,履行審批職責,并開展監督檢查,對企業實施年度財務決算審計。
4.負責業績考核工作
根據功能性目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求,指導企業制定經營目標,負責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工作。
5.負責企業日常監管
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做好企業職工勞動就業、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等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要求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管。
6.健全監管組織和制度
明確對企業實施日常監管的內設職能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和分管領導;根據委托方授權負責委派監事會監事;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議事機構。
7.披露企業重大信息
受托方有義務就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重大信息主動向委托方定期披露。
(三)出資人代表的職責
1.代表委托方依法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負責股權管理,不介入企業的經營決策和具體業務。
2.監管企業收益收繳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管理。
3.依法履行國有股股東職責,受委托方監管及業務指導。
(四)委托監管企業的職責
按照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國有資產監管的統一要求依法自主經營,完成功能要求,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
委托監管企業領導人員要嚴格遵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發辦〔2009〕26號)的相關規定。
五、其它
(一)本意見未盡事宜按照國有資產監管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