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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6〕12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6-08-31
主 題 詞: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6〕12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31 瀏覽次數:166

各區、縣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29日        

 

盤錦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秩序,維護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集貿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集貿市場是指經營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批發、零售市場。

    本辦法所稱的集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投資建設集貿市場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內經營者是指在集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農民等。

    第三條  在市場內從事交易活動,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交易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市場管理應堅持維護秩序、繁榮經濟、方便群眾和依法履行管理責任和義務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區域內集貿市場的建設、升級改造、開辦、經營、管理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集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轄區內集貿市場的建設、升級改造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本街道(鄉鎮)集貿市場及周邊的環境衛生、經營秩序、治安消防及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集貿市場行政管理的主管機關。

    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一)各級住建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集貿市場的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對新建、升級改造的集貿市場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集貿市場內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進入轄區集貿市場銷售的動物是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是否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檢疫標識等進行監督管理。

    (三)各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整治轄區內集貿市場周邊環境,取締市場周邊占道經營、亂搭亂建和亂設攤點行為,對市場周邊市容市貌進行監督管理。

    (四)各級質監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集貿市場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集貿市場經營者銷售產品的價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六)各級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集貿市場內銷售的水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測,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七)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市場治安進行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制,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市場內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依法檢查;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市場周邊車輛停放進行監督管理。

    (八)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對市場經營活動中產生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未明確列入的,具有集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履行法定監管職責。

    第七條  各級政府負責集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

    第八條  集貿市場的建設和升級改造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有利交易的原則,根據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集貿市場不能滿足經濟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消費需要,或者建筑主體年久失修、設施老化不符合經營安全、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應當進行重建或者升級改造。集貿市場開辦者要籌集資金,加大投資力度,做好市場升級改造工作。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要積極響應、密切配合市場升級改造工作,不得對改造工作進行阻撓或干擾。

    通過升級改造仍然無法滿足需求的,各級政府要通過引導建立大型食用農產品超市、連鎖超市等措施予以補充。

    第十條  新建和升級改造的集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市場周邊道路通暢,配置符合市場規模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并符合市政建設的相關要求。

    (二)市場主體建筑物外觀、顏色符合所在區域城市整體規劃要求。

    (三)市場內頂棚、墻體、通道、地面按照相關建設建筑標準的要求加以改造,做到通風、防潮、防污、防滑、防火。

    (四)市場污水排放系統要按環保要求建設,排水功能完善、暢通,實現地面無污水。

    (五)市場內合理規劃防火分區,消防設施、供電設備、疏散通道等應符合消防規范要求,在適當位置設置消防水鶴。

    (六)結合智慧城市建設,確保無線(Wi-Fi)信號覆蓋市場。

    第十一條  市場開辦者不得擅自改變市場用途或關閉市場。出現下列情況,須暫停營業或臨時關閉市場,市場開辦者及市場內經營者應積極配合。

    (一)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人民群眾消費需要,對市場進行升級改造或維修的。

    (二)市場主體建筑屬危房需要修繕、拆除、翻建的;市場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消費安全等存在較大隱患,轄區政府主導進行隱患整改的。

    (三)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第十二條  市場開辦者是市場日常經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場內經營、安全、消防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改造,保證相關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不得隨意改變配套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

    (二)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衛生保潔等工作,按規定建立和落實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環境衛生、交易秩序等制度;負責履行法定義務,保證市場的環境整潔、安全有序。

    (三)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制止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四)在市場內設置公平計量器具、公告欄、投訴箱等設施,安排專人負責計量器具管理及使用,記錄和調解處理糾紛,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五)遵守有關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協助查處市場內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向當事人通風報信,不得以各種借口拒絕或阻撓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檢查。

    (六)開展有關法律、政策宣傳,組織經營者開展文明經營活動,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的各項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亮照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二)在規定區域內經營,不得亂設攤點和場外交易;不得在市場內違章搭建、設置建(構)筑物;不得私接電線。

    (三)保證使用的計量器具經過計量部門定期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四)履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四條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物品:

    (一)危害人身健康的變質商品。

    (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售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四)國家規定不準出售的文物和古生物化石。

    (五)反動、淫穢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國家規定必須進入特定場所進行交易的物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出售的其他物品。

    集貿市場可以出售中藥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集貿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除外。

    第十五條  集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禁止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二)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三)倒賣各種票據。

    (四)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短尺少秤。

    (五)傷風敗俗、野蠻恐怖、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賣藝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無理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和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