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7〕4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7-04-03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7〕4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七屆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盤錦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日
盤錦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
為確保我市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全省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4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要求,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確保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逐步實現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提高幅度與經濟發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長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標。
二、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市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二)規范啟動單位層級。聯動機制以市級為單位統一啟動或中止。
(三)啟動條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以市級為單位統一啟動聯動機制,向保障對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1.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2.全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四)補貼辦法和標準。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等的具體補助辦法和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具體補助辦法和標準,由市人社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
全省范圍聯動機制啟動時,我市補助標準和時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五)補貼發放時限。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原則。達到啟動條件時,要在價格指數發布后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并確保在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六)實施保障標準聯動。聯動機制啟動后,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達6個月以上時,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市低保標準或失業保險標準。自提高城市低保或失業保險標準之日起,停發本年度價格臨時補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民政、人社、財政、統計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聯動機制的統籌協調,強化責任分工,精心組織落實。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牽頭部門職責,密切關注價格上漲對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及時提出啟動和中止聯動機制的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民政、人社、財政部門要共同做好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工作,并組織好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積極安排補助資金。統計部門要及時將價格指數數據提供相關部門。
(二)加強資金保障。根據我市物價走勢,提前安排財政預算,確保價格臨時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對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列支,或由市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市財政繼續按現行渠道加大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和撫恤優待等資金的投入力度。
(三)抓好責任落實。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確保2017年4月末前完成責任落實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報市價格調控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物價局);要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市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我市完善和落實聯動機制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總結評估,適時提出完善聯動機制的建議。
(四)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深入解讀、宣傳聯動機制完善工作,重點宣傳聯動機制取得的成效,以及我市進一步完善聯動機制,保障困難群眾生活的積極意義。在每次啟動聯動機制時要同步公布相關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輿論引導,增進社會各方面特別是困難群眾對聯動機制的理解認識,保障聯動機制平穩實施。
附件:盤錦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工作任務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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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工作任務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