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8〕3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績效考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8-06-01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8〕3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年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績效考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8年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績效考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18年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績效考評工作實施方案
為確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任務有效落實,根據市委、市政府對考評工作的要求,圍繞新一屆政府開展“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暨經濟工作會議、省兩會精神,落實市委七屆七次全會、市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工作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持之以恒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和“四個著力”“三個推進”,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扎實推進“一帶五基地”建設和“五大區域發展戰略”,著力打好三大攻堅戰,統籌推進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明確任務、強化責任、狠抓落實、嚴格考評,切實發揮績效考評“風向標”“指揮棒”作用,確保完成2018年全市專項行動各項目標任務。
二、考評范圍
縣區、經濟區及市政府工作部門。
三、考評內容及實施主體
(一)指標考核
1.個性指標:主要是省、市專項考核任務。部門承擔任務不足5項的,用市政府工作報告、部門本年度重點職能工作內容進行補充;各縣區、經濟區指標由市考核主體制定。由市政府績效辦會同考核主體組織實施。
2.共性指標:包括創城、信息工作、政務公開、政府督查工作、處理投訴事件、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民心網民意訴求工作、“網絡回應人”工作、“市長”信箱辦理工作、建議提案辦理、政府網站建設、全面實行網上審批、規范窗口服務、建設信用盤錦、信訪工作、依法行政、普法工作、軍隊轉業干部及隨軍家屬工作安置、征兵和優撫工作、安全生產工作、保密工作、政府公共節能、營商環境建設、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新型城鎮化建設等25項重要工作,取成績平均值。分別由市委辦公室、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信訪局、市安監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二)綜合評價
綜合評價包括市政府領導評價、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市政府各部門同各縣區、經濟區互評。
四、考評方法
考評采取百分制,實行指標考核、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權重分別占70%、30%。
(一)考評部門方法
1.指標考核。
(1)個性指標:省專項指標完成情況占權重60%,市政府工作報告指標占權重30%,部門自身工作占權重10%。如不承擔上述三個權重中的某項任務,該任務權重平均到其他指標權重中。按照承擔省專項行動目標任務數量和難易程度分別加分,其他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分別按比例加分,完成省目標低于70%的不予加分。由市政府績效辦負責實施。
(2)共性指標:要求各考核主體(市委宣傳部除外)提出3項能反映重點工作的核心指標,并設計可考核標準,可核查證明載體,納入績效考評體系,由市政府績效辦匯總并統一印發。各考核主體自行實施考核,成績報送市政府績效辦。
2.綜合評價。
(1)市政府領導評價: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部門年度各項指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打基礎利長遠等潛績方面工作情況,分別對分管部門按比例排序評價。
(2)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全年抓落實等情況,對所有參評部門按比例排序評價。
(3)縣區、經濟區評價:各縣區、經濟區根據市政府各部門指導、協調、服務、監管等情況,分別對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按比例排序評價。
(二)考評縣區、經濟區方法
1.指標考核。
考核指標由市考核主體制定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等。
2.綜合評價。
(1)市政府領導評價: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部門年度各項指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打基礎利長遠等潛績方面工作情況,分別對各縣區、經濟區按比例排序評價。
(2)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全年抓落實等情況,對各縣區、經濟區按比例排序評價。
(3)市政府部門評價:市政府各部門根據各縣區、經濟區對口部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分別對各縣區、經濟區按比例排序評價。
五、考評方式及程序
(一)考評方式
個性指標考核實行線上考核,線下查驗,評價“三位一體”閉環管理。由市政府績效辦會同考核主體組織實施。
(二)考評程序
1.指標制定。
由市政府績效辦對納入考核范圍的工作任務,扁平化管理,動態設置考核指標。細化分解任務,落實責任,列出任務和責任清單,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和任務書。指標制定做到工作項目化、項目目標化、目標節點化、節點責任化,可量化、可考核、可查驗、可追責。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按任務自然屬性和重要緊急程度,科學設置月度、季度、半年等序時節點,制定工作舉措、工作完成標準,落實到科室和具體人。
2.過程考評。
(1)全程督辦,動態跟蹤監控,可視化管理,實時對標對表考核。由市政府績效辦會同市考核主體,依據節點考核內容和標準,審核市政府績效管理信息系統上傳的節點工作完成證明材料(涉密材料線下報送),在線打分。對重要指標任務采取實地核查驗證,確保考核數據真實有效。過程考核未報或未按節點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的采取直接扣分法。過程考核得分按20%的比例計入指標總分。
(2)由市政府績效辦組織開展半年市政府領導評價、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市政府各部門同各縣區、經濟區互評,按照相應權重加權匯總,形成半年綜合評價成績,占全年綜合評價權重的20%。
3.年終考評。
年終考評時間為12月中旬開始,翌年1月份完成。
(1)指標考核。
根據各地區和市政府部門年終考核指標內容和完成標準,結合信息系統上傳的工作完成證明材料,由市政府績效辦和市考核主體進行審核、打分。對市政府部門采取直接扣分法、完成比例法和否決計分法,對各縣區、經濟區采取直接扣分法、完成比例法、否決計分法、累計計分法等計分方法。由市政府績效辦負責匯總過程和年終考核結果,形成指標考核成績。
(2)綜合評價。
與年終考核同步,由市政府績效辦組織開展市政府領導評價、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市政府各部門同各縣區、經濟區互評,按照相應權重加權匯總,形成綜合評價成績。
六、考評結果評定及運用
(一)考評結果評定
1.成績構成。
專項考評成績=指標考核得分(個性指標得分×80%+共性指標得分×20%)×70%+綜合評價得分(市政府領導評價得分×60%+市政府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得分×10%+市政府各部門同各縣區、經濟區互評得分×30%)×30%+加減分。其中,個性指標成績=過程成績×20%+年度成績×80%。(創城成績另行核算)
2.加分項。
(1)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綜合性表彰獎勵或通報表揚的每次加1分;單項表彰獎勵或通報表揚的每次加0.2分,累計不超過0.4分;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明確批示表揚的每次加0.3分,累計不超過0.6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相關部門綜合性表彰獎勵或通報表揚的每次加0.5分;單項表彰獎勵或通報表揚的每次加0.1分,累計不超過0.2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明確批示表揚的每次加0.2分,累計不超過0.4分。
(3)主動爭取國家和省資金、項目、政策支持,最多的部門加2分,其他部門按比例加分。(待省加分標準制定后下達細則)
(4)在“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中,承擔任務較少或未承擔任務的部門,積極參與,主動作為,成效顯著的加0.1—0.2分;落實宣傳工作實施方案成效顯著的加0.1—0.2分。(待省加分標準制定后下達細則)
(5)創新工作以國家或部委文件形式在全國推廣的每次加0.5分。
以上所有加分項,累計不超過3分。
3.減分項。
(1)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減2分;受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批評的每次減1分。
(2)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減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批評的每次減1分,受到其他市領導批示批評的每次減0.5分。
各縣區、經濟區單項工作受到以上情況減分的,對市對口部門同標準減分。
(3)在“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中,檢查、暗訪、核驗時,發現庸、懶、散、慢、拖等慢作為、不作為的每次減0.2分。
(4)發現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的每次減1分。
(5)對破壞營商環境建設影響較大的每次減1分。
(6)發生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每次分別減1分、2分、3分。
(二)考評結果運用
考評結果作為市委對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七、工作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市政府“重實干、強執行、抓落實”專項行動擺在重要位置,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層層落實,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內部績效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績效考評工作。要嚴格遵守考評工作紀律,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嚴禁濫用職權、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等問題發生,確保考評客觀、真實、精準。
附件:市政府專項考評部門名單
附件
市政府專項考評部門名單
(53個)
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綜合執法局、市交通局、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局、市體育局、市衛計委、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食藥監局、市統計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旅發委、市人防辦、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供銷社、市經合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林園局、市港口與口岸局、市規劃局、市農機局、市地震局、市城鄉一體化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重點項目辦、市檢驗檢測中心、市公管辦、市地方志辦、市通信辦、國家統計局盤錦調查隊、盤錦路政管理局、盤錦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