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8〕5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公辦學校在職教師嚴重違規補課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8-09-1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8〕5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公辦學校在職教師嚴重違規補課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公辦學校在職教師嚴重違規補課行為的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公辦學校在職教師嚴重違規補課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公辦中小學校和中小學在職教師違規補課的治理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4〕1號)、《教育部關于印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的通知》(教師〔2015〕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教育工作實際,針對公辦學校在職教師嚴重違規補課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學校在職教師指在公辦小學、初中、高中、教研部門任職,對學生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教師、教研員或管理人員。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規補課行為:
1.強制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2.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3.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第四條 公辦學校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補課行為:
1.課上不認真講授、課后組織本班學生開展有償補課;
2.組織、要求、誘導、逼迫本班學生參加自己舉辦的有償補課;
3.推薦、組織、要求、誘導、逼迫本班學生參加他人舉辦的有償補課;
4.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組織的有償補課。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發生嚴重違規補課行為的公辦學校在職教師,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令第18號)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以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十八條之規定,由所在學校提出開除建議,并將建議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予以開除的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在投入個人人事檔案的同時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第六條 學校是師德師風建設的直接責任主體,對發生嚴重違規補課行為的,要嚴肅問責。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學校,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對學校進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學校年終考核不合格等問責處理。
同時,追究學校主要領導監管責任。一年內,發生一起在職教師違規補課行為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校長、書記予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發生兩起的,對校長、書記予以黨紀政紀處分,專業技術職稱至少降低一級,工資隨同變化;發生三起的,對校長、書記予以免職或撤職處理。
學校積極查處本校嚴重違規補課的,根據情節可以免除、減輕、從輕問責、處分和處理。
第七條 縣區政府是所管理學校師德師風建設的領導責任主體,對發生嚴重違規補課行為的,要嚴肅問責。一年內,本區域內發生一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或在職教師嚴重違規補課行為的,由市教育局約談縣區教育局局長;發生兩起的,由市教育局約談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發生三起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約談縣區政府主要領導;發生四起以上的,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嚴肅問責。
縣區政府、教育部門積極查處嚴重違規補課行為、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根據情節對其可以免除、減輕、從輕問責。對隱瞞或降格處理的,從嚴問責。
第八條 在職教師其他違規補課行為按已有規定處理。
第九條 公辦高中和公辦高中在職教師違反關于規范高中課后服務規定且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行為的,按本辦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