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8〕7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8-12-04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8〕7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防控農作物秸稈焚燒污染大氣環境,落實秸稈焚燒防控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8〕48號)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秸稈焚燒防控責任,是指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在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中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秸稈焚燒防控工作追責對象包括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
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社區、村自治組織對轄區內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各級環保、農業、公安、綜合執法、林園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承擔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監督責任。
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負責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和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條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相關部門、社區、村自治組織和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建立秸稈焚燒防控工作機制,未明確相關部門職責的;
(二)按照職責分工,相關部門不按規定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敷衍塞責、處理不力的;
(三)未建立縣區(經濟區)、鎮(街道)、社區及村自治組織三級秸稈禁燒責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鎮為單位、村為基礎、村民組為單元的網格化管理責任體系,責任未落實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開展秸稈綜合利用工作,秸稈綜合利用率未達到省政府確定的年度目標的;
(六)未將秸稈禁燒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
(七)對上級政府秸稈焚燒防控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執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違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根據省、市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在人口集中區域和交通干線沿線以及各級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劃定的重點區域內發生秸稈焚燒火點,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造成市政府被省政府追責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二)縣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三)鎮級行政區2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由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進行追責;
(四)村級行政區發現火點1起的,由鎮(街道)黨委、政府進行追責,對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予以黨紀政務處分。
第六條所屬行政區域在出現重污染天氣和重大活動時期,根據省、市級巡查、督查發現的和生態環境部公布的秸稈焚燒衛星遙感監測火點信息,經調查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造成市政府被省政府追責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二)縣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進行追責;
(三)鎮級行政區1天內發現火點2起及以上的,由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進行追責;
(四)村級行政區發現火點1起的,由鎮(街道)黨委、政府進行追責,對村黨支部書記責令停職檢查,對村民委員會主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罷免。
第七條在上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發生秸稈焚燒火點,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應追究責任。
第八條秸稈焚燒防控責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
1.做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二)對社區、村自治組織的責任追究。
1.黨紀政務處分;
2.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罷免。
(三)對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
1.通報批評;
2.誡勉談話;
3.建議實施組織調整或處理(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4.黨紀政務處分。
(四)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受到責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及秸稈焚燒防控工作相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對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進行追責,按照行政管理權限,由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辦理。
對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追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有權機關決定,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涉及組織調整和處理的,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向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建議,由組織部門研究處理,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葦田秸稈焚燒防控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