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pjsrmzf-2019-000541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4-26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9〕2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創新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盤政辦發〔2019〕21號 | 發布日期: | 2019-05-10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9〕2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創新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4月26日
?。ù思_發布)
盤錦市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創新發展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繼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改革,創新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配置方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堅持人民利益至上,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
公共資源配置權是最大的公權力,公共資源交易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市場經濟的一般屬性,也是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經濟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須高站位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系,畫好人民利益的“同心圓”。
(一)各級領導要牢記公共資源姓“公”,要以市場化眼光“公平、公開、公正”審視公共資源配置,行使好手中的公共權力。
?。ǘ┕操Y源交易系統干部要時刻以人民利益為中心,務必為政府當家理財“看好門”,為市場經濟“守好夜”,為源頭治腐“站好崗”。
二、堅持問題導向,創新交易監管體制
新一輪機構改革形成了公共資源初始形態管理的格局,而交易監管體制尚處在真空地帶,難以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的歷史性問題,難以阻滯公共資源交易“流失”。
(三)政府設置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整合分散在各行政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執法職能,解決管理碎片化、同體監督、監管缺位、責任推脫等問題。在未成立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之前,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四)創新信用監管,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建立“紅、黑”獎懲制度,探索交易市場與履約現場“兩場聯動”機制,營造“一地失信、處處受限”的市場環境。
(五)依托“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建立“五位一體”的聯防、聯控立體監督體系。
三、堅持應進必進,實現交易全領域、全鏈條覆蓋
公共資源具有公共屬性,其配置必須進入統一平臺,實現平臺之外無交易。
?。└鞑块T要嚴格按照《中共盤錦市委辦公室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創新政府配置公共資源方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盤委辦改發〔2018〕21號)要求,全面清查資源底數,建立資源申報、登記、調整、交易報告制度。
?。ㄆ撸┕操Y源配置要循序漸進進入統一交易平臺、分類推進。統一平臺是公共資源配置的“賽場”和“曬場”。對于適宜由市場化配置的自然類、經濟類資源,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對于不完全適宜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要引入競爭機制,發揮政府配置資源的引導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作用有效結合;對于確需行政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也要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實現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和更加均等化。
四、堅持統一規范,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
我國公共資源交易制度是由行政分配向市場配置的漸進過程。要勇于改革與創新,從以下五個方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
?。ò耍┍O管法治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規,形成切合我市實際的、配套管用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規則體系。
(九)流程規范化。堅持管理與執行相分離的運行原則,豐富和完善“四段式”管理、“五位一體”監督、“十統一”運行模式。
(十)執行標準化。堅持市、縣(區)市場一體化,形成場地標準、文本標準、技術規范統一的標準化模板。
?。ㄊ唬╉椖烤毣?。以“重強抓”專項行動為指導,落實采購交易項目管家機制,抓好項目“精、細、嚴”,兼顧效率和公平,重點考核項目績效。
?。ㄊ╆犖槁殬I化。把培養和造就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公共采購交易隊伍當作一項長期工程。委托大連理工大學進行專業培訓,堅持走出去、請進來,開展業務大練兵,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理論、專業素養、職業精神。
五、堅持公開透明、服務高效,打造陽光交易平臺
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里,營造更加公平、公開、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
(十三)依托“互聯網+公共資源交易”加快推進“一網、三平臺、五庫、三超市”建設。
1.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一張網”全覆蓋,實現采購e網通全程業務辦理。
2.搭建“服務、監管、交易”三個平臺。服務平臺要實現“縱橫”貫通、數據共享;監管平臺要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行業管理部門直通車,特別是要與行業審批機構聯通;交易平臺要實現“不見面”“零跑腿”,交易全程網上辦理,開通遠程評審等業務。
3.以基礎數據為中心建立“五庫”,即市場主體信息庫、地方主要產品價格信息庫、采購(招標)人數據庫、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庫。
4.開通“三超市”,即政府購買服務中介超市、采購交易貸金融超市、辦公用品超市。
?。ㄊ模I造一流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
1.堅持“三降”,即交易環節要降低準入門檻,寬進嚴出;降低投標、履約保證金繳存比例;降低中介服務交易制度成本,取消電子標書費用。
2.開展“四個便利”,即對緊急采購、重大民生項目、市政府特殊項目特事特辦,“容缺后補”;中介服務項目馬上辦;咨詢、受理項目隨時辦;質疑投訴項目限時辦。
3.健全“三個救濟機制”,即對重大項目,市采購交易中心要依法依規進行復核;對問題項目,要即時報告、暫停;對線索問題,要采取督查督辦、案件移交的方式,最大限度滿足當事人合理訴求。
附件:1.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2.盤錦市政府購買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3.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4.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領域助力民營經濟發展暫行規定
5.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項目專家評審勞務報酬管理暫行規定
附件1
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維護統一開放和健康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公開、共享、應用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委托人、出讓(轉讓)人等項目發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等中介代理機構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受讓人等項目響應方,評審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等。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形成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得的能夠反映相關組織或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要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客觀、真實、及時、準確。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依法應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要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相關工作。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協助配合監督管理部門,具體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記錄、共享和應用工作,按要求實現與上級、本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五條 平臺樞紐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更新、應用的樞紐。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要與同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公共信用平臺、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稅務管理系統、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等互聯互通,動態交互更新和共享相關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 信息分類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懲戒信息、獎勵信息和承諾信息。
第七條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可識別、分析和判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基本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匀蝗嗽诠膊块T登記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登記機關的登記注冊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的資質、資格等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備案信息及其他非負面行政決定信息;
?。ㄈ┢渌拘畔?。
第八條 懲戒信息
懲戒信息是指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依法認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未依法履行約定義務等失信信息。
第九條 獎勵信息
獎勵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并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批準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第十條 承諾信息
承諾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以規范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信用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要主動向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提供規范格式的信用承諾書,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共享平臺、“信用盤錦”網站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并納入當事人信用記錄。承諾信息主要包括:
?。ㄒ唬┧峤坏牟牧险鎸?、合法、有效;
?。ǘ┦胤ㄕ\信、公平競爭;
?。ㄈ﹪栏衤男泻贤?;
?。ㄋ模┪磧冬F承諾自愿接受的懲戒措施;
?。ㄎ澹┓煞ㄒ幰幎ǖ钠渌马椇徒灰字黧w認為需要承諾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信息填報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要在首次注冊交易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用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已注冊的,要及時補充填報。
第十二條 部門記錄
受理登記注冊單位要對填報信息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后,由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在7個工作日內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及時共享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十三條 信息發布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時發布各類信用信息,及時更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息庫。
第十四條 信息歸集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數據規范,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及時準確匯集各類信用信息,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
第十五條 主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獎勵信息名稱及獎勵確認文件,失信信息名稱、處理決定書、處理時間,承諾信息和懲戒執行情況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按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公開期限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進行公開。對于懲戒信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公開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公開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七條 共享責任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公開相關信用信息的來源、記錄責任主體和登記交互時間等內容。未按本辦法規定記錄、生成、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和應用。
第十八條 信息安全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規章制度,采取必要技術措施,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
建立完善信息登記、查詢、使用、審查、核驗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 信用激勵和懲戒
第十九條 懲戒措施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八條規定的,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要指導、監督項目發起方及有關機構,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ㄒ唬╉椖堪l起方通過采購交易文件約定,依法限制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聯合體形式申請交易的,聯合體任一成員有懲戒信息的,要將該聯合體視為被懲戒對象;
(二)項目發起方在委托相關代理機構開展交易事宜前,要查詢其信用信息,依法限制失信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務;
?。ㄈ┰u審專家庫管理部門不得聘用有法律法規禁止的懲戒信息的自然人為評標、評審專家。在聘用期間產生相應懲戒信息的,要及時清退或作出處理;
?。ㄋ模┲薪榇砘蚍諜C構要通過聘用文件中的聘用和解聘條件作出約定,依法限制有失信信息的從業人員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ㄎ澹┬姓O督管理部門要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在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激勵措施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ㄒ唬┕膊少徑灰字行目商峁﹥炏绒k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
?。ǘ┕膭铐椖堪l起方通過招標文件等交易文件約定,在評標辦法中進行信用加分;
?。ㄈ┕膭铐椖堪l起方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
(四)對評審專家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到期優先續聘。
第二十一條 措施時限
懲戒措施自失信信息公開有效期滿或依法依規撤銷時起終止。
第二十二條 聯合獎懲
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在稅收、市場監管、融資授信、土地出讓劃撥、檢驗檢疫、海關認證、政府性資金支持、企業債券發行、榮譽資質評定、關稅配額申請等領域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部門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和應用等進行指導及檢查督促,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考核機制,保障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得到及時、準確的公開共享。
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定期做好信息情況分析,對異常情況作出信用預警。
第二十四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實或虛假的,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反映,或直接向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調查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要如實糾正信息并公告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權益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異議處理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至信息提供主體。信息提供主體要在收到轉來的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實及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異議提出人。相關信息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信息提供主體要及時更正并進行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虛假信息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供虛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理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評價應用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或將未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維護單位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發布、維護、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和應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部門責任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公開、共享和應用等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考核細則
2.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標準
附件1
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考核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經營,促進行業自律,引導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是指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進行量化記分管理和應用。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管理信息作為對失信主體招標投標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是指招標人、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 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要遵循客觀公正、分級管理、誰處罰(處理)誰記分誰負責的原則。量化管理要根據行政處罰(處理)文書中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標準》(以下簡稱《量化記分標準》,詳見附件2)對應進行量化記分?!读炕浄謽藴省凡坏米鳛樾姓幜P(處理)的依據。
第四條 《量化記分標準》根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及造成不良影響的程度,分為“一般違法違規行為”記1分、“較重違法違規行為”記4分、“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8分、“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12分四個量化記分等級。
第五條 量化記分周期為12個月,每個周期從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最多記至12分,期滿清零。
第六條 當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4分的,由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示誡勉。
當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8分的,暫停交易當事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3個月;一次記8分的,暫停交易當事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6個月。
當事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性或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暫停交易當事人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資格12個月,并將該市場主體或從業人員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
“黑名單”信息公告期和量化記分周期為從列入“黑名單”之日起12個月。
第七條 處于公告期的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信息及其量化記分和“黑名單”信息,將在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平臺上公告。
附件2
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記分標準
序號 |
違法違規行為描述 |
量化分值 |
一、招標人、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
||
(一)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
||
1 |
依法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
1 |
2 |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
1 |
3 |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使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來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
1 |
4 |
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然而不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
1 |
5 |
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最低限價 |
1 |
6 |
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或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
1 |
7 |
不按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放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 |
1 |
8 |
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
1 |
9 |
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編制、距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不足3日或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不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延期 |
1 |
10 |
不在法定時限內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 |
1 |
11 |
對已接受的投標文件開標時不當眾拆封、宣讀 |
1 |
12 |
未完整記錄開標情況影響投訴調查處理或案件查辦 |
1 |
13 |
不按規定提前抽取評標專家,或將投標人名單及評標項目提前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 |
1 |
14 |
未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 |
1 |
15 |
資格預審結束后,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
1 |
16 |
收到評標報告后未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公示評標結果 |
1 |
17 |
當終止招標時,不及時發布公告,或未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不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費用 |
1 |
18 |
對招標采購活動的相關文件,未盡到依法妥善保存責任 |
1 |
19 |
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委托的違規事項 |
1 |
20 |
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
1 |
(二)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列入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目錄的項目,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
4 |
2 |
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
4 |
3 |
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
4 |
4 |
接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利害關系(如: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等)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個人參加投標 |
4 |
5 |
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
4 |
6 |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 |
4 |
7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 |
4 |
8 |
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標標準 |
4 |
9 |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供應商 |
4 |
10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組織形式 |
4 |
11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
4 |
12 |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擅自提高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額度 |
4 |
13 |
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不答復、不理睬,繼續進行招標投標后續活動 |
4 |
14 |
接受了依法應當拒收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 |
4 |
15 |
招標人評委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一 |
4 |
16 |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
4 |
17 |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
4 |
18 |
非因法定的事由,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
4 |
19 |
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不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
4 |
20 |
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 |
4 |
21 |
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
4 |
22 |
未能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定標,且沒有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
4 |
23 |
評標結果公示期少于規定的時限 |
4 |
24 |
不配合投訴調查處理或案件查辦 |
4 |
25 |
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
4 |
(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 |
8 |
2 |
不按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進行招標 |
8 |
3 |
為適用“可以不招標”法定條款的規定而弄虛作假 |
8 |
4 |
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
8 |
5 |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或將應當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
8 |
6 |
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不依法進行招標 |
8 |
7 |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或投標人少于3個時,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招標 |
8 |
8 |
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
8 |
9 |
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
8 |
10 |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
8 |
11 |
拒絕簽訂合同 |
8 |
12 |
在簽訂合同時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
8 |
13 |
擅自中止、終止招標 |
8 |
14 |
招標代理機構配合、幫助招標人實施本標準中序號1至13所列舉違法違規行為 |
8 |
15 |
招標代理機構采取行賄、提供回扣、分成或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
8 |
16 |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8 |
17 |
招標代理機構擅自轉讓招標代理業務,或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擅自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 |
8 |
18 |
在相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作偽證 |
8 |
19 |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 |
8 |
20 |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以及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文件資料或偽造、變造文件資料 |
8 |
21 |
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8 |
(四)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
12 |
2 |
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
12 |
3 |
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
12 |
4 |
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
12 |
5 |
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
12 |
6 |
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
12 |
7 |
已選定中標人、或已簽合同、甚至合同已開始實施或工程已進場施工,后補辦招標過程及手續 |
12 |
8 |
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示或暗示其傾向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意向 |
12 |
9 |
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
12 |
10 |
在公告期內再次被行政處罰(處理) |
12 |
11 |
觸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門處罰 |
12 |
12 |
其他依法應列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12 |
二、投標人及其相關人員 |
||
(一)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
||
1 |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參加投標 |
1 |
2 |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
1 |
3 |
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后不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
1 |
4 |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其投標保證金雖是由本單位賬戶轉出、提取,但不是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
1 |
5 |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應作出必要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規定進行澄清、說明 |
1 |
6 |
中標后不及時、足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
1 |
7 |
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
1 |
(二)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資格預審合格后,投標人的項目管理機構組成出現調整不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 |
4 |
2 |
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
4 |
3 |
在開標前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
4 |
4 |
在開標現場用不正當手段干擾開標工作 |
4 |
5 |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未對資格預審文件內容提出異議,資格預審結果出來后又對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進行質疑投訴;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未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評標結果出來后又對招標文件內容、甚至資格預審文件內容進行質疑投訴 |
4 |
6 |
對開標的程序或內容未在開標現場提出過異議,卻在中標人確定后對開標的程序或內容進行質疑投訴;對評標結果未在公示期內提出過異議,卻在中標人確定后對評標結果進行質疑投訴 |
4 |
7 |
投標人無效質疑投訴6個月之內累計超過2次(含)、一年之內累計超過3次(含) |
4 |
8 |
不配合質疑投訴調查處理或案件查辦 |
4 |
9 |
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
4 |
(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
8 |
2 |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 |
8 |
3 |
提供虛假的業績 |
8 |
4 |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 |
8 |
5 |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
8 |
6 |
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
8 |
7 |
配合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實施虛假招標 |
8 |
8 |
以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中標 |
8 |
9 |
用威脅、恐嚇或其他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標 |
8 |
10 |
擾亂或破壞開標秩序,阻止開標或使開標不能正常進行 |
8 |
11 |
威脅、恐嚇評標專家,惡意干擾或破壞評標工作 |
8 |
12 |
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
8 |
13 |
對已查明的事實不接受,反復投訴、多處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
8 |
14 |
在相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作偽證 |
8 |
15 |
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項目 |
8 |
16 |
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 |
8 |
17 |
中標后向招標人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
8 |
18 |
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
8 |
19 |
中標后在施工現場不履行投標承諾和合同內容 |
8 |
20 |
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8 |
(四)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通過出借或出租資格、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參加資格預審或投標 |
12 |
2 |
以他人名義、借用資質參加資格預審或投標 |
12 |
3 |
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
12 |
4 |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
12 |
5 |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
12 |
6 |
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
12 |
7 |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
12 |
8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
12 |
9 |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
12 |
10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
12 |
11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
12 |
12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
12 |
13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
12 |
14 |
圍標串標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者(包括企業、個人) |
12 |
15 |
在公告期內再次被行政處罰(處理) |
12 |
16 |
受到相關部門限制從業資格、限制投標的行政處罰 |
12 |
17 |
觸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門處罰 |
12 |
18 |
其他依法應列為投標人的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12 |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 |
||
(一)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
||
1 |
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
1 |
2 |
擅離職守 |
1 |
3 |
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
1 |
4 |
不能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泄露評標有關信息 |
1 |
5 |
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評標時遲到半小時以上 |
1 |
6 |
其他依法應列為評標專家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 |
1 |
(二)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承諾來評標但沒有來且未通知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或通知較晚影響評標正常進行 |
4 |
2 |
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違法違規后果 |
4 |
3 |
擅離職守造成違法違規后果 |
4 |
4 |
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 |
4 |
5 |
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 |
4 |
6 |
拒絕在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上簽字,且不以書面形式說明不同意見和理由 |
4 |
7 |
評標不認真或嚴重失誤,造成有效投訴 |
4 |
8 |
向特定投標人透露或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造成異議或投訴 |
4 |
9 |
不配合投訴調查處理或案件查辦 |
4 |
10 |
在評標現場對專家費的數額不滿而干擾評標工作或罷評 |
4 |
11 |
不服從現場依法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
4 |
12 |
其他依法應列為評標專家的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
4 |
(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對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
8 |
2 |
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不回避或私下接觸投標人,且人為抬高或壓低投標人評分 |
8 |
3 |
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
8 |
4 |
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
8 |
5 |
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為其謀取利益 |
8 |
6 |
有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
8 |
7 |
在相關部門處理投訴、查辦案件調查有關情況時,提供虛假情況或作偽證 |
8 |
8 |
其他依法應列為評標專家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8 |
(四)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
1 |
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
12 |
2 |
在公告期內再次被行政處罰(處理) |
12 |
3 |
受到相關部門限制、取消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 |
12 |
4 |
觸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門處罰 |
12 |
5 |
其他依法應列為評標專家的特別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
12 |
附件2
盤錦市政府購買服務超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盤錦市政府購買服務超市(以下簡稱“服務超市”)運行、服務和監管,加快形成全市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介服務改革和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盤錦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超市,是指全市各類政府購買服務的信息化交易平臺和信用管理平臺,為購買主體提供中介服務、中介服務機構承接中介服務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監管提供服務。
本辦法所稱購買主體,是指全市轄區內購買有關中介服務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企業。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給付、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其他權力和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
第三條 購買主體通過服務超市向中介服務機構購買作為行政管理必要條件的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中介服務,適用本辦法。
因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采購、涉及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緊急調查處理所實施的中介服務緊急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務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服務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項目和社會性資金項目。
財政性資金項目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由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凡是財政性資金項目,購買主體必須采取公開競爭方式或在服務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性資金項目是指使用社會性資金購買的中介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按照自愿原則在服務超市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社會性資金購買主體通過服務超市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服務超市按照“一個平臺、全市共用,一處失信、全市受限”的原則進行運營、服務和監管。
第六條 服務超市遵循“開放、有序、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開放。入駐服務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可在全市范圍內依法開展從業活動,自主參與競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服務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不得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和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
第七條 服務超市實行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和管理,不斷優化業務辦理流程,加強數據共享,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不斷提升中介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中介服務交易平臺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ǘ┙M織擬定全市服務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市服務超市發展規劃,推進服務超市標準化、扁平化、集約化建設和管理;
(三)組織技術力量為服務超市的建設、運維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撐;
?。ㄋ模┭芯?、協調解決全市服務超市重大問題;
?。ㄎ澹┍O督管理全市服務超市及其運營機構和有關當事人行為;
(六)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并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有關投訴;
?。ㄆ撸┲贫ㄖ薪榉招庞霉芾磙k法,負責對入庫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日常監督和年度考核,并在中介服務機構信用平臺公布。
第九條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的主要職責為:
(一)具體承擔服務超市日常運營及服務工作;
?。ǘ┙ㄔO和維護全市服務超市統一中介服務目錄庫、統一項目收費標準庫、統一中介服務機構庫、統一服務超市信用信息庫等數據庫;
?。ㄈ┲贫ㄈ蟹粘杏嘘P運營配套制度,指導全市服務超市運營機構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優化業務流程;
(四)組織實施全市服務超市有關服務評價工作,按職責分工受理和處理有關投訴;
?。ㄎ澹┙M織開展全市服務超市運營機構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ㄒ唬┦崂?、編制、公布和不斷完善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按照標準化、規范化要求,明確中介服務事項的名稱、類型、設立依據及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要求等要素,對本部門中介服務事項的合法性、規范性、有效性和準確性負責;
?。ǘσ讶腭v服務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加強資質(資格)管理,發現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要及時通知服務超市管理機構按規定將其從服務超市予以清退。對取消資質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
?。ㄈ┣袑嵚男行袠I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
?。ㄋ模┮婪ㄒ酪幪幚碛嘘P中介服務投訴,查處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服務超市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
第十一條 各級綜合信用管理部門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為服務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務,對服務超市產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獎懲成效進行歸集共享。
第十二條 市、縣(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收費秩序。
第十三條 購買主體要編制政府購買服務的部門預算,財政部門憑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和中選通知書支付中介服務費,或撥付所需經費由購買主體自行支付。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相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服務超市購買中介服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對涉及服務超市和中介服務的相關事項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章 入駐流程
第十五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愿原則申請入駐服務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簽訂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對誠信服務作出守信承諾,同意遵守服務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中介服務機構未遵守入駐承諾的,如涉嫌違反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如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入駐服務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要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申請填報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務機構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質、住所、資質(資格)證書及其等級和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職業)資格信息等內容。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交入駐申請后,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在2個工作日內對有關內容和材料的一致性進行核查,并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統對接,獲取有關信用信息。
如需補正材料的,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務機構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材料補正后重新計算。
如核查不通過的,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將不通過的結果和理由,以系統通知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由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負責核查。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信息經核查后,要在“信用盤錦網”和服務超市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中介服務機構自動入駐服務超市,并同步向社會公布有關入駐和信用信息。
公示有異議的,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暫停其入駐程序,及時對其開展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對入駐申請作出決定并予以公開,必要時可提請公共采購交易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并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執業(職業)人員注冊等信息發生變更時,要及時申請變更服務超市系統有關信息,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各行業主管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的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要互認共享,建立相關機構資質(資格)和執業(職業)人員信息自動推送、比對機制。
第二十一條 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執業(職業)人員等基本信息、聯系電話、注冊(就職)單位等信息要實名認證,嚴禁使用虛假信息、從業人員掛靠、資質(資格)借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由公共采購交易中心統一分配購買主體賬戶,并按要求填報有關信息。
其他購買主體以注冊方式入駐服務超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有關材料原件掃描件,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遵守服務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
購買主體所填報信息要包括購買主體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內容。已入駐的購買主體可在服務超市自主更新單位信息,按規定辦理變更、注銷等業務。
第四章 選取流程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項目預算在招標限額以上的采取政府采購方式產生,限額以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隨機抽取。采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參與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中抽取中選方;
?。ǘ└們r選取。購買主體按照不高于服務庫中標明相關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中介服務初始價格和最低限價。在符合條件且報名參與競爭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通過網上競價的方式,由服務超市按最低中選原則自動確定中介服務機構。如果競價達到最低限價的中介服務機構達到2家以上的,規定時限過后,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1家作為中選中介服務機構;
?。ㄈ駜炦x取。購買主體明確有關選取標準后,通過有效的評價機制,在服務超市選取服務優、評分高、信譽好的中介服務機構;
?。ㄋ模┲苯舆x取。購買主體填報有關項目信息和向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出邀請后,可以直接在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選取;
?。ㄎ澹┢渌_選取方式。
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及時制定中介服務機構選取的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不同選取方式的適用條件、具體操作程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購買主體通過服務超市填報和提交有關采購項目信息。采購項目信息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椖棵Q、內容、時限、預算金額、資金來源;
(二)標的基本情況;
(三)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和法定的執業(職業)人員要求;
?。ㄋ模┕_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
(五)報名截止時間、公開選取時間;
(六)回避情形;
(七)項目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二十五條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在2個工作日內對購買主體提交的項目信息進行核查。
不需補正項目信息的,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立即在服務超市發布采購公告。
如需補正項目信息的,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購買主體補正要求,核查時間自材料補正后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 除使用直接選取方式外,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核查發現財政性資金項目信息對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差別待遇或歧視行為的,要及時提醒購買主體改正:
(一)設定的資格、技術、人員、業績等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
(二)需求中的技術、人員、業績、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的業績、獎項作為選取條件的;
?。ㄋ模┲付ㄌ囟ǖ闹薪榉諜C構的;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要在報名截止時間前通過服務超市報名,并確定自身滿足全部報名條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公開選取活動不接受現場報名。
采用競價選取的,采購公告從發布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⑴c同一項目不同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ǘ┲薪榉諜C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和購買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連續2次發布公告仍無中介服務機構報名的,可自行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服務超市要充分利用電子印章、數字證書、手機應用程序(移動APP)等技術,逐步實現公開選取環節“零跑路”。
購買主體、中介服務機構提出需到現場見證的,要在規定時間到達選取地點,過期未到的不予等候。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對有關現場見證活動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一條 結果產生后,購買主體要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公共采購交易中心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并予以公示2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向購買主體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出具加蓋電子印章的中選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要在中選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中介服務合同。
中介服務機構要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在服務超市備案并公示。依法應當保密的合同除外。社會性資金項目合同在服務超市的備案和公示,由購買主體和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商定。
第三十三條 中介服務合同范本在公共采購交易中心下載,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內容外,還要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男泻贤娜藛T數量、執業資格要求;
(二)服務質量要求;
(三)服務時限要求以及不計服務時限的情況;
?。ㄋ模┓召M用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與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合同之前,要對中選的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滿足有關報名條件進行實質性核對。如果購買主體發現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滿足公告全部報名條件或者存在應當回避情形之一的,要及時通報和取消其中選資格,并將結果告知公共采購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條 中選中介服務機構要按合同約定范圍、時限向購買主體提供服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相關服務成果要在服務超市備案。社會性資金項目服務成果備案,由購買主體和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商定。
第三十六條 因斷電、通信中斷、網絡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及時告知購買主體和中介服務機構,并重新組織公開選取活動。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服務超市購買主體要在中介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后,在服務超市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范等方面進行滿意度評價。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結果進行公示。
不斷提升和優化綜合信用評價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創新評價方式,逐步建立多維度的綜合信用評價機制。
第三十八條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和維護全市統一的服務超市信用信息庫,并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統對接共享,逐步實現全市中介服務信用聯評、信息聯享、守信聯獎、失信聯懲。
第三十九條 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服務超市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關電子、紙質文檔和錄音錄像資料等全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要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信用管理,維護服務超市健康有序運行。
對于中介服務機構信用考核事項參照《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投訴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對入駐過程及結果的投訴,要在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中介服務機構對采購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或者對其他參與選取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訴,要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
購買主體、中介服務機構對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要在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關業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四十二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向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通過服務超市系統提交投訴書并上傳有關資料。投訴書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对V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等;
?。ǘ┚唧w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所認為違反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或本辦法的條款;
?。ㄋ模┫嚓P證據和證明材料,必須以合法途徑取得;
?。ㄎ澹┨崞鹜对V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投訴人提出投訴要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对V人是相關中介服務采購活動的當事人或相關人;
?。ǘ┩对V書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并加蓋單位公章;
?。ㄈ┰谕对V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ㄋ模┩煌对V事項未經相關部門作出投訴處理。
第四十四條 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如對入駐過程及結果、采購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合同簽訂情況、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由該服務超市管理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決定受理的,要在作出受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投訴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第四十五條 投訴事項涉及違反有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如對采購公告具有明顯傾向性、歧視性、排他性的,或中介服務機構所承接業務違反有關服務事項要求的,或違反資質(資格)管理規定的,或偽造、篡改證照等事項的投訴,由該服務項目交易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 投訴處理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對投訴處理機構或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要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受理投訴機構或部門要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如果投訴已經查證屬實且已作出決定,投訴人不能申請撤回。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受理投訴機構或部門要予以駁回并終結投訴。
第四十七條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項外,有關投訴處理的決定,要在2個工作日內在服務超市公布。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O置或變相設置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ǘ┛桃獾箅y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服務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ㄈ┬惺剐姓芾砺殭噙^程中向購買主體或中介服務機構吃、拿、卡、要,或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ㄋ模┢渌枳坟煹男袨椤?/p>
第四十九條 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钃虾拖拗浦薪榉諜C構入駐服務超市的;
?。ǘ┕_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的;
?。ㄈ┥米孕孤顿徺I主體要求暫不公開中選結果的;
(四)擅自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干預服務超市中選結果的;
?。ㄎ澹┪春藢嵡闆r導致中介服務機構被錯誤信用處罰的;
?。阂庖龑е羞x服務機構主動放棄中選項目的;
(七)擅自干預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從業規范獨立開展服務,影響中介服務結果的;
?。ò耍┻`法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財政性資金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處理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圆缓侠項l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的;
?。ǘ┪窗幢巨k法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的;
?。ㄈo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ㄋ模阂獾箅y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不配合中選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工作的;
?。ㄎ澹o故不簽訂服務合同的;
?。┎扇∑墼p、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服務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ò耍┢渌枳坟煹男袨椤?/p>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內”“后”均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及其職責分工由盤錦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確。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采購交易監督管理部門和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并負責制定相應配套制度,對有關內容作出細化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行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益和效率,依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120號),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市場的程序及要件
?。ㄒ唬╉椖苛㈨椗鷱停▊浒福┗蚴?、縣(區)政府會議紀要;
?。ǘ┥霞墦芸罨蜓a貼項目需有上級批文;
(三)新建項目需有用地批復及項目規劃意見書;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招標委托代理合同、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的委托合同(設計單位應為項目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概算報告);
?。ㄎ澹┢渌Y料等。
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產生及費用標準
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審圖、造價、監理、施工招標代理等全鏈條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由市場競爭產生:
?。ㄒ唬┫揞~以上的項目應采取政府采購的方式。
(二)限額以下的項目以及緊急項目,可從“盤錦市政府購買服務超市”遴選。
?。ㄈ┥鐣諜C構的服務費用,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產生的,以采購結果為準;從政府購買服務超市中遴選確定的,在超市注明的上限以下磋商。
?。ㄋ模┕┬桦p方需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并依照《盤錦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接受監督考核。
三、工程招標投標分包和標段設計
?。ㄒ唬┦┕ゎA算400萬元及以上的實行招標方式,400萬元以下的采取政府采購方式。
?。ǘ﹪屑瘓F所屬零星的、年度維護規模不足400萬元的,可由國有集團公司組織自行采購,工程決算由第三方審核。
(三)項目中所需的非必須現場制作的材料與設備,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采購。
?。ㄋ模硕卧O計要有利于競爭,并保證施工組織設計的合理性。
四、工程攔標價
(一)政府投資(政府控股)4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財政、審計部門的投資審核機構確定工程攔標價。
?。ǘ毫薪饑栏窨刂圃?%以內。暫列金的使用需要采購的,由招標人依法依規執行。
五、評審
?。ㄒ唬┱袠巳舜砜勺鳛樵u審委員會組成成員,但不具備評審專家條件的,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
?。ǘ┮话阈?、工藝不復雜、技術要求不高的項目,可嘗試合理最低報價法。
?。ㄈ┛梢圆捎眯拚ㄐ拚行髢r。
?。ㄋ模┎少徑灰字行囊獙σ言u項目復核,發現異?,F象可現場叫停。如果專家評分超過平均水平15%以上,則該專家評審結果應被視為無效,該專家列入不良記錄中。
六、治理圍標串標
(一)以下20項行為視為圍標串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投標文件相互混裝或相互借用資質;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轉出;
7.投標人投標IP地址一致,或在同一MAC地址、CPU序列號等特定區域發出;
8.投標文件裝訂形式、封面等相同或相似;
9.不同投標人在開標前乘坐同一輛車到達開標現場,或住店發票為同一人結算;
10.故意廢標、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未按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11.故意按招標文件規定的無效投標條款制作無效投標文件參與投標;
12.一年內有3次以上參加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后,不遞交投標文件、不參加開標;
13.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多家投標人在幾乎同一時間發出撤回;
14.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或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15.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16.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17.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項目經理等由同一個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18.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項目經理等電話號碼相同或互相串用;
1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側切面痕跡相同;
20.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ǘ┨岣邍鷺舜畼酥圃斐杀尽?/p>
1.在相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適度調整投標與履約保證金支付形式與繳存比例;
2.除金融機構提供的保函外,暫時選擇國有保險公司承接投標保函業務;
3.同一投標人參加同一項目的不同標段,不可兼投。
?。ㄈ┎块T協同作戰,共同加大圍標串標懲治力度。
1.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機構會同紀檢監察、審計、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建立聯合防控機制,選擇重大項目進行現場跟蹤、偵緝等措施,查辦大案要案。
2.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聯合懲戒制度,營造“一地失信,處處受限”的市場環境和失信重處的營商環境。
七、工程決算審核
(一)招標人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超出工程合同預算10%以上的,需由招標人報經項目原審批、核準部門同意。
?。ǘ┯韶斦?、審計部門投資審核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工程量的變化對工程決算予以審核,核定工程總造價。
(三)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要組織評估小組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估,可選擇第三方機構對工程決算再審核。其結果記入信用評價體系。
附件4
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領域助力民營經濟發展暫行規定
結合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際,現就幫助我市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型企業、科技先導型企業開拓市場、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作出如下規定:
一、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綜合施策,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作為政府實施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工具的作用
(一)劃定中小微企業市場采購份額。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二)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類、部分貨物類、小額工程面向中小微企業開放。鼓勵中小微企業與國有、民營大中型企業聯合投標。支持科技先導型企業進入政府采購市場,拓展中小微企業市場競爭領域及項目領域。
?。ㄈγ駹I企業、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型企業、科技先導型企業,在采購交易中報價方面予以6%扣除。如聯合投標,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其中預留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以上的,可予以聯合體2%的價格扣除;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予以聯合體6%的價格扣除。
(四)市屬“轉型升規”企業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對地方經濟作出貢獻的,如創造稅收、吸納本地就業人口的,生產地域名優產品的,在評分上可適當予以5分的優勢。
二、以“放管服”為主線,全力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營商環境,為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型企業、科技先導型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
(五)降低市場準入條件,根據具體情況,逐步采用資質后審方式替代資格預審環節。
?。┙档屯稑吮WC金與履約保證金的額度。根據項目性質與企業信用程度,適度降低履約保證金繳存比例,探索履約保證金的擔保形式,擴大擔保函及信用保證金的使用范圍。
?。ㄆ撸┙档徒灰字贫瘸杀尽=y一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評審費用標準,規范中介代理機構服務費用標準,取消標書費用。
?。ò耍╅_通網上“金融超市”,繼續與盤錦銀行、盛京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合作,“采購交易貸”銀企對接;開通網上“政府購買服務超市”;開通網上“貨物商城”,為采購當事人提供低成本服務。
?。ň牛┮劳小盎ヂ摼W+公共資源交易”為交易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設立“五庫”,即市場主體信息庫、地方主要產品價格信息庫、采購(招標)人數據庫、中介服務機構數據庫、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庫。
附件5
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項目專家評審勞務報酬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發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依法從專家庫抽取和庫外邀請的專家,在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完成評審工作后,應當按本規定獲得相應專家勞務費用。
第三條 評審勞務報酬發放主體。評審勞務報酬按照“誰使用、誰承擔”原則,其中由公共采購交易中心負責采購的項目,其專家評審勞務費由交易中心支付;由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交易項目的專家評審勞務費,由招標代理機構支付。
第四條 不得支付評審專家以外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代表、監管部門代表、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勞務費用。
第五條 評審勞務報酬的結算:
?。ㄒ唬┰u審勞務報酬依照“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按照《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詳見附件)發放。
?。ǘ┰u審費計算時間以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簽到時間為計算起點,以評審報告完成并簽字為計算終點,期間的用餐、休息時間不予計入。補抽的評審專家以實際到達評審現場時間為計算起點。評審期間經行政監管部門同意因故退出的,以實際離開時間為計算終點。采購交易中心要做好評審專家簽到工作,保存簽到記錄。
(三)評審勞務報酬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使用單位要于評審活動結束后,將評審勞務報酬支付至評審專家指定的本人銀行賬戶。確需用現金支付的,要執行現金使用管理規定。
?。ㄋ模<覄趧召M包括評審費、差旅費及其他與評審有關的補助。其中擔任評審組組長的另增加100元勞務費;評標未完成時工作餐費用予以每人每餐不超過30元的補助。
?。ㄎ澹┰u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費用,參照《盤錦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由使用單位憑有效票據報銷住宿費及交通費,或者按照此標準由雙方協商包干支付費用。
?。┮蛟u審專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評審,導致項目復核或者重新評審的,不予支付復核或重新評審的勞務費用。
?。ㄆ撸┰u審專家不得故意拖延評審時間以獲取更多勞務費用,嚴禁索要超額勞務費用。
第六條 其他相關事項。
?。ㄒ唬┰u審專家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評審現場的,遲到30分鐘以內的,扣減評審勞務費100元;遲到30分鐘以上的,取消遲到專家此項目的評審資格,不予支付評審勞務費用和誤工補償。以上情況均納入專家誠信考核。
(二)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費用、報銷差旅費,并按相應規定予以處罰。已經獲得的,須全額退回。
?。ㄈ┰谠u標過程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無法繼續評標的專家,要向監管部門及市采購交易中心申請后方可離開。只能結算實際工作時間的評審費用并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第七條 采購人聘請專家參與進口產品、單一來源、采購需求等論證以及履約驗收等工作,勞務報酬計發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附件
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
類別 |
適用范圍 |
標準(稅后)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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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城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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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費 |
同城 |
正常評審項目及進入評審環節后終止的 |
評審時間不超過3小時(含)的,300元/人,超過3個小時的,不足0.5小時的按0.5小時計算,增加50元/人;超過0.5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1小時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過800/人。 |
鑒于盤錦市公共采購交易中心在遼東灣新區辦公的特殊地理位置,另付給在此評標的專家交通補助100元。 |
誤工補貼 |
評審專家到達現場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對采購項目進行評審的 |
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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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 |
本地評審不報銷住宿費(因項目連續多日封閉評審而產生的住宿費除外)和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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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異地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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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費 |
本省異地評審 |
正常評審項目及進入評審環節后終止的 |
500元/人、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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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省專家 |
副高級1000元/人、半天;正高級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國著名專家2000元/人、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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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補貼 |
本省異地評審 |
評審專家到達現場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對采購項目進行評審的 |
300元/人。 |
|
聘請外省專家 |
評審專家到達現場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對采購項目進行評審的 |
500元/人。 |
||
差旅費 |
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 |
參照《盤錦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的相應標準,由使用單位憑有效票據報銷住宿費及交通費,或者按照此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