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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pjsrmzf-2023-000227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27
標  題: 盤政辦發〔2023〕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盤政辦發〔2023〕19號 發布日期: 2023-09-27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23〕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9-27 瀏覽次數:515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盤錦市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市政府九屆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

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9〕19號)要求,積極推進我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持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動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并平穩運行,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公平享有。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大力支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兼顧。聚焦當前劃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醫療衛生領域全覆蓋,全面落實中央和省改革要求,提高劃分體系的規范性;科學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規范市與縣區支出責任分擔方式;統籌推進項目優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堅持穩妥推進,分類施策。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并根據相關領域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二、主要內容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76號),按照實施《“健康遼寧2030”行動綱要》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分別劃分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劃生育和能力建設四個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公共衛生服務3項。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等內容。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范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在省級和市級指導下由各縣區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標準執行,所需經費中央與地方按5:5分擔。對地方分擔部分,省、市、縣區按照1:2:2比例承擔。

2.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承擔支出責任。

3.地方公共衛生服務。全省性或跨市域的傳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省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免疫規劃疫苗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基礎保險費用等內容,明確為省財政事權,由省承擔支出責任;免疫規劃疫苗的運輸、冷鏈系統建設和運轉,艾滋病、結核病、重點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點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適宜技術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省確定的其他重點地方公共衛生服務等內容,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市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評價情況等因素給予縣區補助并進行分配。市和縣區自主實施的傳染病防控以及市域內或危害程度較低的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等內容,明確為市和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和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2項。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各級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標準執行,所需經費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比例分擔辦法執行。

2.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財政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給予補助并進行分配。省以上補助不足部分由市、縣區財政承擔,所需經費市、縣區按照5:5比例分擔。

(三)計劃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地方計劃生育家庭扶助3項。

1.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標準執行,所需經費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比例分擔辦法執行。

2.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標準執行,所需經費參照上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比例分擔辦法執行。在執行中央及省制定的標準基礎上,省適當提高補助標準部分由省全部負擔,市與縣區自行提標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地方計劃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住院護理保險、生育關懷、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省確定的其他重點地方計劃生育家庭扶助等內容,明確為省、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省財政根據扶助需求、補助標準、績效評價情況等因素給予補助并進行分配。關停企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項目,按照職工原企業的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省或市、縣區財政事權,由省或市、縣區承擔支出責任。市、縣區自主實施的地方計劃生育家庭扶助項目,明確為市、縣區財政事權,由市、縣區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5項。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國家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市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縣區政府委托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由縣區財政給予合理補助;縣區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上級財政事權任務的,按有關規定由上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省財政對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困難地區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內容。國家、省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省與市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和市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評價情況等因素給予補助并進行分配。縣區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縣區財政事權,由縣區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等內容,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內容,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系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縣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財政對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范與推廣等內容,明確為省與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和市、縣區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省、市財政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評價情況等因素給予補助并進行分配。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基本建設支出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省或市、縣區行使的事項,以及明確為省、市財政事權且確需委托縣區行使的事項,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委托單位監督。

在明確為省與市、縣區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對于由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省或市、縣區可以在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全部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在國家基礎標準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增支部分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負擔。對于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中央、省、市提出原則要求并設立績效目標,縣區據此自主制定本地區標準,中央、省、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或縣區制定出臺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地區標準高于上級基礎標準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上級備案后執行;出臺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序報中央有關部門備案后執行。

按照保持現有省與市、縣區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改革涉及的市與縣區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措施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結合實際細化政策措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將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定可持續運行,深入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重點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約束管理,有效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強化支出責任落實

各縣區財政要按照確定的支出責任合理安排預算,根據“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

(三)修訂完善規章制度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各縣區政府要抓緊修訂完善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和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加強法治化、規范化建設,確保行政權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運行。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盤錦市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讀

    (圖解版)《盤錦市醫療衛生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