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政策解讀
根據市政府2022年立法計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相關規定,市司法局對《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56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改,擬定了《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有關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在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實施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要求,在舊法基礎上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處罰措施。《規定》中涉及行政處罰措施與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不符。同時,《規定》中涉及行政強制的內容表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不一致,也需要修改。此次修改工作,對于完善《規定》內容,提高政府規章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區分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設定權限。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和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法規草案設定行政強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二)明確行政處罰的種類。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法規草案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法規草案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限額執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此外,對條文中涉及的“市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三、征求意見情況
《決定》書面征求了各縣(區)政府、經濟開發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單獨向省司法廳和市人大法制委征求意見,同時在市司法局門戶網站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均未提出修改意見。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決定》待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提請以市政府令形式印發,同時向社會公開公布,并報市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省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解讀單位:市司法局
解讀人:劉輝
解讀電話:341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