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盤錦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政策解讀
2015年和2018年市政府分別印發了《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盤政發〔2015〕24號)、《盤錦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盤政發〔2018〕1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工作規則》)。現依據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實施意見》和《工作規則》中部分違反公平競爭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進行了修改。
一、修改《實施意見》的說明
(一)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只聘請“省內、市內”專家、學者、律師等做法,剝奪了省外、市外專家、學者、律師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不應有地域限制。
(二)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市法制辦負責統籌協調法律顧問為市政府各部門提供法律服務,并對派出的法律顧問進行統一管理、按需調劑”內容限制了市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聘任法律顧問的選擇權,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
(三)通篇涉及“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法制辦”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二、修改《工作規則》的說明
(一)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該內容限制了“法律專家庫”之外符合專業技術要求的單位和個人為政府及各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
(二)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認為該內容限制了“法律專家庫”之外符合專業技術要求的單位和個人為市政府各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
(三)文件中的“市法律顧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原文:盤政發〔2022〕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 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盤錦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