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政策解讀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46號)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市司法局起草了《盤錦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規范重大行政決策,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要義。近年來,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健全舉措,穩步推進。在制度層面上,先后出臺《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規則》(盤政發〔2014〕33號,以下簡稱《規則》)、《盤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盤政發〔2016〕14號,以下簡稱《審查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流程的通知》(盤司〔2022〕28號)等文件,在保障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合法性、有效性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務院2019年5月8日公布、9月1日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省政府2023年3月15日修訂公布、5月4日實施的《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為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確保政令暢通,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有必要在原政策文件基礎上出臺《盤錦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而提高決策質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制定過程及依據
為了科學制定《規定》,市司法局從完善機制入手,抓住重點,組織專班人員對《規定》進行充分調研、論證,于2023年3月31日開始向各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發送征求意見函,并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各地區、各部門和社會各界均未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規定》制定依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遼寧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46號)。
三、主要內容
《規則》的14條內容和《審查規定》的14條內容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與國務院、省政府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情形,《規定》對上述兩個文件內容作了較大調整和補充,整合完善后共計39條。對比《規則》和《審查規定》,《規定》增加和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突出黨的全面領導。《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二)重新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規定》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進行了重新明確,包括五大方面和除外規定。
(三)細化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內容。《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程序進一步細化明確,提高了可操作性。
(四)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程序。《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程序進行規定,明確了評估承擔單位、評估方式、評估內容和評估結果運用等內容。
(五)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調整程序。《規定》明確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
(六)強化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明確決策機關違反《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