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盤錦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2018年《盤錦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發(fā)布以來,在完善盤錦市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機制、組織海上搜救應急反應行動、救助海上遇險人員、控制海上險情擴展等方面都發(fā)揮了重大作用。經過近五年的時間,海上搜救工作發(fā)生了新的變化,需要對現行搜救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一、修訂背景
2019年2月1日,《遼寧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正式實施;2019年10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印發(fā)實施,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新的法律、法規(guī)對海上搜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市政府機構改革后海上搜救應急組織體系和相關部門承擔的職責發(fā)生了變化,有必要對原《盤錦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盤政辦〔2018〕29號)進行修改完善。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guī)定??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fā)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遼寧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盤錦市突發(fā)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盤錦市事故災難與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應急指揮與處置管理辦法?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主要內容
《盤錦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由總則、組織體系及職責、預警預防、應急處置、后期處置、應急保障和附則等7部分組成,明確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中心辦公室、成員單位的職責,加強了應急保障,突出了海上險情應急處置核心。
四、調整內容
一是刪除了海上溢油和內河的相關內容,增加了《遼寧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遼寧省海上搜尋救助辦法》簡化了工作原則。
二是重新確定了盤錦市海上搜救組織體系,明確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中心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責,對市、縣級海上搜救中心的職責提出總體要求。
三是明確整個海上險情的處置程序,體現應急處置的核心,明確海上險情分級標準和分級處置的原則和不同等級的險情指揮權,為體現靠前指揮的原則增加現場指揮部一節(jié)。
四是強化了應急處置中的善后和評估工作,明確了應急保障的具體內容和責任單位。
五是調整劃定了盤錦市海上搜救責任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