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盤錦市財政局代市政府草擬了《盤錦市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現就有關制定情況做以下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經財政、生態環境、發改、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城鄉建設、工信、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共同研究,制定了《盤錦市市生態環境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二、主要內容
《改革方案》包括總體要求、主要內容、配套措施和實施時間等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科學合理劃分生態環境領域市與區縣(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適當加強市在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權,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保護好自然生態環境,為建設美麗盤錦、加快構建生態文明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部分是主要內容。
在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和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生態環境規劃制度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執法、生態環境管理事務與能力建設、環境污染防治、生態領域其他事項五個方面市與區縣的財政事權。原則上將受益范圍覆蓋全市的生態環境事務和應由市本級規劃、統籌的事項確認為市級財政事權,由市承擔支出責任;將市統一安排各級政府共同落實的事項、跨區域跨流域以及重點區域的事項,確認為市與區縣共同財政事權,由市與區縣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將區縣域范圍內一般的生態環境領域事務確認為區縣財政事權,由區縣承擔支出責任,市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給予一定支持。
第三部分是配套措施。
主要從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支出責任和協同推進改革三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是實施時間。
《改革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職責權限和內容的合法性依據
《改革方案》主要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所有內容均在職責權限范圍內。
解讀單位:市財政局 解讀人:王舸帆
原文:盤政辦發〔2023〕1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生態環境領域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