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明確了具體規定。2020年住建部印發《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推進各地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化快速發展,建筑垃圾產量急劇增加,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亟待完善。為加強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起草了《盤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八條,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中轉、利用、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一是明確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管理辦法》明確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是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發改、自然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科技、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相關管理工作。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管理;負責推進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清理存量亂排亂卸的建筑垃圾。
二是建筑垃圾的收集管理。明確了各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處置建筑垃圾前應辦理處置核準手續,核準手續辦理后,將建筑垃圾處置信息錄入建筑垃圾管理平臺,并實行平臺管理等6項工作舉措。
三是建筑垃圾的運輸管理。明確了建設單位、施工企業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運輸單位和車輛必須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等5項工作舉措。
四是建筑垃圾的利用和處置管理。明確了建筑垃圾各類處置場所需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分級實施與管理的要求進行,各縣區政府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進行規劃、建設與管理。若本轄區無條件設置的,可與相鄰區域政府協商,跨區中轉、排放和資源利用等10項工作舉措。
解讀單位:盤錦市住建局
解讀人:杭明
解讀電話:0427-282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