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9〕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加快產校地企融協同發展(2019-2021)的實施意見》精神,支持高端創新人才帶技術或成果來盤創業及聯合企業開展技術攻關,推動優秀科技成果在盤轉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基本條件
(一)引進人員一般應具備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在成果轉化方面特別優秀人才可適當放寬。
(二)引進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特殊專業技術和技能崗位的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三)引進人員需帶技術或成果來盤創業或聯合域內企業共同開展技術攻關,技術及成果符合我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求。
二、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平臺
(四)以大連理工大學盤錦產業技術研究院及盤錦市農業產業技術研究院作為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承接平臺。
(五)工業領域引進的人才統一使用大連理工大學盤錦產業技術研究院編制。各縣區、園區可根據產業需求,向科技成果轉化引才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提出設立分院的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批后設立分院。各大中型企業可根據人才需求,向領導小組提出設立分院、分室的申請,經領導小組審批后設立分院、分室。各分院、分室引進的人才由設立單位負責管理。
(六)成立盤錦市農業產業技術研究院,農業領域引進的人才編制統一納入盤錦市農業產業技術研究院,不單獨設立分支機構。
三、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程序
(七)發布指南與申報推薦。每年年初,領導小組要按照我市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人才需求,發布引才指南。市域內企業、園區對照引才指南申報擬引進的高端創新人才,經縣區政府初審合格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
(八)資格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對申報的人才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后報領導小組進行審批。
(九)審批與聘用。經領導小組審批確認后,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程序和要求,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人才引進工作,對引進的人才落實事業單位編制。
四、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薪酬待遇
(十)引進人才的基本薪酬參照盤錦市事業單位薪酬標準,以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簽訂的合同為準,由人才承接單位統一發放,并繳納事業單位保險。引進人才的績效薪酬由用人單位依據人才實績及所實施成果轉化項目效益進行合理分配。
(十一)引進人才可享受國家、省及盤錦市各類人才政策,設立盤錦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對引進的人才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五、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管理
(十二)引進人才的主要工作是依托企業開展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引才單位(包括人才承接單位及用人單位)根據崗位任務確定,首次聘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試用期為1年。
(十三)引才單位要加強對引進人才的工作指導、培訓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為我市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智力支撐。
(十四)領導小組對用人單位按年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取消其設立分院的資格,人員編制自動取消。在人才合同執行期內,如發生嚴重違紀或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工作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委組織部分管領導,市委編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大連理工大學盤錦產業技術研究院、盤錦市農業產業技術研究院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引才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來盤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決策管理機構,組織、協調、落實引進高端創新人才各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領導小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加強政策配套及資金投入。按照“總量控制、動態調整、增減平衡”的原則,結合事業單位改革,挖潛編制資源,優先保障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用編需求。引才單位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用于引進人才的資金要加強資金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按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合理使用。
(十七)加強信息報送制度。領導小組及其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引進高端創新人才信息管理制度,資源共享,加強工作經驗總結和典型事例宣傳報道。作為引才主體的用人單位要安排專人及時報送信息,對人才引進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困難、待遇兌現等事項,及時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七、引進高端創新人才的其他事項
(十八)本意見內容與上級文件不符的,以上級文件為準,未盡事宜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十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出臺新的規定,按照新規定施行。
附件:盤錦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設立實施方案
附件
盤錦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設立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加快產校地企融協同發展(2019—2021)的實施意見》精神,加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進一步加大與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力度,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優秀科技成果來盤轉化,設立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成果轉化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加強資金監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盤錦市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以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宗旨,優化我市創新創業環境,加速推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
基金按照“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利益共享”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導性、市場化”原則進行運營。
二、組織架構
盤錦科技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組織架構包括基金領導小組和基金管理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基金領導小組。建立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市科技局、市財政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基金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基金的決策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基金決策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基金管理機構。由領導小組委托我市國投集團(盤錦建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基金管理機構,負責轉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進行指導、監督和組織評價,定期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按實到基金的1%作為基金管理費支付給基金管理機構。
三、職責分工
基金領導小組和基金管理機構要明確職責,根據國家預算、金融和財務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基金運作與管理的監督及考核評價。
(一)基金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成果轉化基金的組建和增減規模;審批成果轉化基金管理制度;確定項目支持方向;組織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審批基金投資項目。
(二)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受領導小組委托,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請、進行初審、調查評估、投資管理、股權確認、投資退出、監督管理等。定期向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基金運作情況。
四、基金規模和資金來源
基金的資金來源為市科技專項資金(財政預算內),額度1500萬元,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分三期,每期500萬元。
五、支持對象和要求
基金用于支持在盤錦實施轉化的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優秀科技成果,其中優先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成果。成果轉化形式為企業自主研發、產學研合作、出資購買技術成果及科技人員攜帶具有良好產業化前景的技術成果來盤獨自創業或合作創業。
(一)申請基金的企業應符合盤錦市行政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擁有研發團隊或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項目、合作協議且信譽良好等基本條件。
(二)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2.投資股票、期貨、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以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7.盤錦市以外的股權投資;
8.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六、運作模式
(一)成果轉化基金審核程序如下:
1.企業申報,縣區政府推薦;
2.基金管理部門審核;
3.專家委員會評審;
4.領導小組審批。
(二)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所持股份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20%。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三)基金投資期限一般為2年,主要通過原股東回購和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成果轉化基金投入2年內,原股東可按原值回購;超過2年后,視企業經營情況,經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選擇繼續持股按比例分紅或以市場價格由原股東優先回購;原股東放棄回購的,以市場價格轉讓給其它受讓人。
(四)基金的各種收益直接收回基金專戶。在扣除運營費用和其它必要開支后,全部收益用于基金滾動發展。
七、風險防控
(一)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相關職能部門要制定和完善基金止損制度和預警體系,加強對基金運作與管理的指導,按照“公開、透明、擇優”的原則確定基金投資項目,確保基金規范動作和管理,更好發揮基金政策引導作用。
(二)基金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有效防范風險,保障基金安全運行,促進基金保值增值。基金運作和管理中若發生重大事項應立即向基金領導小組報告。
(三)建立基金免責機制,在基金管理運營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執行,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因市場風險、技術迭代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出現資產損失或導致基金無法收回的,不予追究領導小組和管理機構相關責任。
八、其他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