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河湖劃界確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盤政辦〔2019〕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河湖劃界確權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河湖劃界確權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開展河湖確權劃界登記工作,明確產權和管理保護范圍,根據《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和《遼寧省河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遼寧省河湖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通則的通知》(遼河長辦〔2017〕2號)要求,依法劃定河湖水域岸線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明晰各類水利工程權屬狀況,切實加強全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保障河長制全面推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則及目標
(一)工作原則。
1.堅持權責清晰原則。依法劃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及保護范圍界線,按事權劃分、分級管理的要求,合理劃分市、縣區(經濟區)各級政府(管委會)事權和監管職責,明確權利歸屬關系和責任,維護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權利人合法權益。
2.堅持依法調查登記原則。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現狀、劃界確權、公示公告、爭議調處、權屬登記”等確權登記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資源情況和范圍邊界,依法明晰各類權屬。
3.堅持資源公有、物權法定和統一確權原則。以不動產登記為基礎,依照規范統一進行確權登記。
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確權原則。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劃界確權實施方案,堅持劃界確權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類指導,實現河湖水域等各類不動產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統一入庫和統一登記。
5.堅持成果共享部門銜接原則。本著節約調查成本,統籌各項確權成果的繼承利用,避免出現重復調查返工現象。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設計竣工、水資源確權、小型水利工程確權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林業、濕地確權登記等登記確權資料,實現各部門工作有效銜接,各類調查成果共享應用。
(二)工作目標。
查清全市納入河長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落實水生態空間產權監管主體責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護制度,確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權屬,劃定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范圍邊界,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產權制度,維護保障全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明確河湖水域岸線空間坐標,堅持以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基礎,將全市河流、湖泊、溝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態空間納入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范疇。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劃界確權工作,為建立全市水生態環境治理長效機制、河湖管理保護體系、全面推行河長制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范圍及標準
(一)工作范圍。
本次劃界確權范圍涉及全市納入河長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溝道、水庫及水文監測站等。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水域岸線確權登記,以屬地管轄原則確定,由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名稱,統一調查范圍,實現無縫對接。本次河湖水域岸線調查劃界確權范圍不設定下限,由各縣區(經濟區)自行研究確定,并在各縣區(經濟區)工作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管理范圍是指水利工程設施本身建設用地以及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和觀測設施用地的總面積。管理范圍內有合法權屬依據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其使用權歸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保護范圍是指為確保水利工程安全和進行正常維護及水資源保護所必需的范圍(含管理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其范圍內從事污染水資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管理范圍外邊線至保護范圍邊線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三)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對象和原則。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結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實際利用狀況確定。河湖及水利工程兩側管理范圍與住建、交通、農業、林業、濕地等已完成合法征地批準手續的其他用地范圍交叉的,以批準征地界址權重確定管理、保護范圍。
2.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對象為全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國有水庫、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閘壩、排灌站、水文站、鄉鎮供水井等。對集體興辦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劃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3.水利工程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基本原則是確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有利于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和正常運行,有利于管理人員履行正常的管理職責,有利于水利工程管護范圍內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并適當考慮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現自我維持和發展的需要。
(四)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標準。
1.水庫。平原水庫大壩兩端外延50—500米;進出輸水渠道兩堤腳外延10—50米。以上為管理范圍。
2.河道、堤防工程。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為堤防背水坡腳處外延5—20米。防潮堤護堤地為背水坡腳處外延5—20米,迎水坡腳處外延30—50米。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護堤地外延100—50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
3.灌排渠道。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腳處外延5—10米為管理范圍,再外延20—5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流量15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引水渠道,渠堤背水坡腳處外延1.5—6米為管理范圍,再外延10—2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排水控制面積3萬畝以上的排水溝(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腳處外延2—5米,無渠堤的,溝(渠)上開口頂角處外延5—10米為管理范圍,再外延10—2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排水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渠)道,有渠堤的,渠堤背水坡腳處外延1—2米,無渠堤的,溝(渠)上開口頂角處外延2—5米為管理范圍,再外延5—1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
4.閘(壩)、站。攔河閘(壩)上游50—500米,下游50—100米,左右側30—100米為管理范圍。上、下游和左右側再外延50—10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
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排灌站(包括灌溉站、排水站)廠房四周邊外延10—50米為管理范圍,再外延20—100米為保護范圍邊線。
鄉鎮供水井(農村飲水工程)廠房四周邊外延30—50米為管理范圍,水源井影響半徑區域為保護范圍。
5.水文測站。各觀測斷面及投浮索斷面,從中線向上、下各5米,自記水位臺、汛房等由周邊外延5米;船測站以吊船索為中線向上游10米,向上游40米(必須滿足最大水位變幅的2倍加船長)。橫向邊界至堤頂內側或相當于歷史最大洪水位。以上為管理范圍。
測驗河段上、下比降斷面之間,并向上、下游各延長50米以內;無比降觀測的,以基本水尺斷面為中線,上、下各200米以內;氣象觀測場周邊外延6米;對樹木、電線桿、房屋等較高障礙物,其邊界距離應不小于障礙物高度的1.5倍。以上為保護范圍。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范圍,可參照上述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6.其他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有關標準。
(五)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要求。
1.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確權登記,土地使用權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時辦理登記辦證手續。
2.有水利項目批準文件、規劃設計邊界、征地文件、權屬移交協議等已明確使用權界線的等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的,依據劃撥批準文件確定權屬界址,不再重新劃定。
3.歷史形成的河湖水域,無相關權屬來源資料的,依據實際利用狀況,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重點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權地籍調查。
河湖劃界工作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為基礎,由各縣區(經濟區)水利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單位疊加套合本地區水利工程、水流、濕地、國有林場產權確權等各類確權成果圖件,由市縣自然資源部門提供1:2000地形圖作為工作底圖,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確定調查登記單元。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以相關水利用地批準文件資料為依據,全面查清轄區內重點水利工程權屬、空間位置、界址、面積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權狀況,填制權籍調查表冊。
(二)劃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綜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規劃、有無堤防等因素,實地劃定河湖水域岸線管理范圍。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各類自然資源的利用類別、邊界、面積、用途等狀況,調查河湖水域管理范圍內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狀況,在管理范圍相連區域劃定河湖保護范圍,相關法律法規未明確保護范圍標準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暫不劃定。通過劃定管理保護范圍,明確界線地理坐標,形成一河一圖、一湖一圖的空間范圍數據,完善確權定界紙質資料和電子檔案。
(三)調處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對轄區河湖及水利工程各類權屬糾紛調查建檔立冊,依照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分類處理的調處原則予以解決。加大河湖水域權屬糾紛調處力度,及時厘清化解各類權屬爭議,保障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益。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意見,對存在爭議和糾紛的河湖水域,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先依法公正開展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妥善解決糾紛,再確權登記,確保確權登記成果準確合法。
(四)建立全市河湖水域劃界確權數據庫和管理信息平臺。
將河湖水域調查確權過程采集的矢量數據及編輯的屬性信息入庫,建立縣區(經濟區)河湖水域劃界確權數據庫。在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上,增加河湖水域劃界確權登記模塊。將本地區河湖水域確權登記信息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河湖水域確權登記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有效銜接。開發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接口,實現河湖水域確權登記信息與盤錦市河長制信息平臺的各類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五)登記頒證。
由各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及鄉(鎮)政府對調查結果、登記附圖和相關審批文件等登記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的,將河湖水域登記事項按程序報審后,在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及政務大廳進行公告。河湖水域岸線空間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各縣區(經濟區)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自然資源登記簿,對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原縣區(經濟區)審核公示無異議且符合登記的,按程序予以登記頒證。
四、實施步驟
(一)前期準備階段。
1.編制方案。各縣區(經濟區)相關責任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工作實施方案,由本級政府審查通過后,報上一級水利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2.資料收集。收集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河湖常水位、河湖運行管護及水利工程設計竣工等工程技術資料;收集水利普查、權屬調整移交、土地征用及水利工程、水流、林業、濕地確權等各類權屬調查成果資料。
3.測繪勘察。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河湖及水利工程數量、確權面積及調查難易程度等,開展現場測繪調查和水利勘察工作,并按招投標規定擇優確定具有相關資質的技術單位承擔。
(二)調查確權階段。
1.試點先行。召開市、縣區(經濟區)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工作啟動會議暨大洼區確權試點工作會議,根據試點工作進展情況,總結試點經驗,統一技術要求。
2.人員培訓。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加大對水利、不動產登記及承擔項目的技術人員培訓力度。對參與本次劃界確權工作的行政技術人員開展集中培訓不少于兩次。
3.全面實施。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河湖水域利用實際,區分輕重緩急,制定年度劃界確權安排計劃,優先安排保護任務重、涉水事務多的重點河湖水域劃界確權,在此基礎上全面推進劃界確權工作,確保2020年上半年完成全部調查確權任務。
(三)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階段。
各縣區(經濟區)要加快河湖水域調查劃界確權數據采集錄入,由縣級河長辦完成縣級河湖水域劃界確權數據庫建設。市河長辦負責匯總縣級數據庫成果,統一整合后建設市級河湖水域確權數據庫。市河長辦在綜合完成各類河湖水域需求分析基礎上,編制總體設計方案,建立全市河長制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管理信息平臺。
(四)審核登記頒證。
1.權屬審核。各縣區(經濟區)在完成確權調查文字、圖件、數據等資料整理歸檔,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完成權屬審核。
2.登記頒證。劃界確權工作形成的數據庫、表冊及權屬審核等成果移交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并由縣區(經濟區)不動產登記部門依程序完成登記頒證工作。
(五)驗收總結階段。
1.自查自驗。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組織成果自查、工作總結和項目驗收評估工作。
2.總體驗收。在各縣區(經濟區)完成自查自驗的基礎上,書面申請市級驗收,由市自然資源局、水利局組織對各縣區(經濟區)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成果進行總體驗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河湖劃界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市自然資源局和市水利局牽頭負責制定工作方案、開展業務培訓,加強指導監督、工作整體推進和重大問題決策,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點疑難問題。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協同開展。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河湖水域岸線劃界確權工作。
(二)落實任務分工。
要明確部門工作職責,落實任務分工,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層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成立相應機構,抽調工作人員,專門負責該項工作。自然資源、水利部門負責河湖水域岸線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的指導、協調、宣傳工作,各縣(區)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提供水利工程基礎資料,組織技術單位完成水利工程的測繪、打樁放線和關聯村居、單位簽字工作;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的資料審核和登記發證工作;農業、林業等部門負責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相關資產權屬的解釋和處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河湖水域岸線確權劃界工作經費;各鄉(鎮)、村要建立河湖水域岸線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河湖水域岸線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負責管理范圍內農戶承包地的調整工作和確權登記過程中矛盾糾紛協調工作等。村委會、村民小組要發揮重要作用,對特殊情況導致權利人不明的,通過基層組織調解協商簽訂協議的方式,妥善解決權屬等問題。
(三)建立健全制度。
要制定具體工作制度,建立定期溝通通報機制、重大問題協調機制、信息資源共享機制,確保河湖水域岸線確權劃界工作順利進行。
(四)加強工作指導。
河湖水域岸線和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工作面廣量大,任務艱巨,情況復雜,各級要加強指導,切實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積極穩妥地推進河湖確權劃界工作。
(五)做好宣傳發動。
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傳達貫徹河湖水域岸線確權劃界工作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水利工程確權劃界重要意義及法律政策的認識,為確權劃界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和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