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市級黨政機關商務(外事)接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8〕7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八屆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研究通過,現將《盤錦市市級黨政機關商務(外事)接待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市級黨政機關商務(外事)接待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招商引資商務(外事)接待工作,營造親商重商的良好氛圍,根據《遼寧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遼寧省省直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和《盤錦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盤錦市市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結合商務(外事)接待工作需要,本著“厲行節儉、務實高效”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承擔商務(外事)接待工作職能和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市級黨政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接待單位”)。接待范圍包括:
(一)符合外事規定的來盤考察駐華使領館外交人員和外國政府代表;
(二)擬在我市投資,正在開展前期考察、調研、籌備等工作的項目團組;
(三)邀請來我市主持策劃項目、編制規劃、重大專題研究、對接項目技術需求的國內外專家或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專家學者等。
每個團組接待天數不得超過5天(含抵、離境當天)。
在盤錦以外地區(境內)開展招商引資商務接待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接待單位要加強商務(外事)接待預算及計劃管理。商務(外事)接待費用要納入預算管理,在項目經費中單獨列支,并從嚴控制規模。接待單位要按照當年商務(外事)接待任務合理編制接待計劃和經費預算。嚴禁擴大商務(外事)接待范圍,嚴禁以商務(外事)接待名義進行公務接待。
第四條接待單位要建立商務(外事)接待審批制度。安排商務(外事)接待活動前,要填寫《商務(外事)接待事前審批單》和制定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活動項目、時間、場所、陪同人員等。
第二章開支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商務(外事)接待開支范圍主要包括:應由我方招待的住宿費、日常伙食費、宴請費、交通費、贈禮等。
商務(外事)接待經費原則上不得列支來訪人員國際旅費和國內其他地區來我市的往返旅費。
第六條住宿按以下標準執行:
商務(外事)接待住宿費一般由來客自行承擔。特殊情況需我方承擔費用的,一般安排在公務接待定點賓館,執行協議價格,標準原則上參照公務人員出差住宿管理標準。同城不安排住宿。
第七條日常伙食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商務(外事)日常伙食招待要注意節儉,嚴格根據伙食標準選擇菜品,提倡自助工作餐,全市各級機關食堂作為首選場所,用餐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300元。參與接待的工作人員按照市直機關差旅費伙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0元執行。
第八條宴請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商務(外事)接待用餐不得使用私人會所和高檔消費場所,不得提供高檔菜肴、高檔酒水,不得提供香煙。
(二)商務(外事)接待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宴請2次,包含由縣區(經濟區)或相關單位聯合安排的1次宴請。
(三)商務(外事)接待宴請費用(含酒水、飲料)標準:每人每次不超過300元。冷餐、酒會、茶會分別為每人每次不超過150元、100元、60元。
(四)陪同人員及經費管理標準:
商務接待,接待對象在10人(含)以內的,陪餐人數不高于3人(含);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人數的三分之一。
外事接待,對于接待重大外交外事活動,我方參加宴請人數應當根據禮賓要求安排。其他宴請,外賓5人(含)以內的,中外人數在1:1以內安排;外賓超過5人的,超過部分中外人數原則上在1:2以內安排。
第九條交通按以下標準執行:
對于來盤客商(外賓)在盤期間工作用車,除可以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以外,還可以向資質信譽好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車,所租車輛費用據實報銷。原則上工作用車僅限于盤錦市內,來盤團組包括外賓、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的可安排市外接送。商務(外事)接待堅持輕車簡從,簡化迎送陪同,嚴控隨行人員。安排考察點和考察內容,須緊緊圍繞主題,目的明確,行程緊湊。
第十條對外贈禮按以下標準執行:
外事接待對外贈禮要節約從簡,實物禮品盡量選擇具有盤錦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贈禮對象僅限于來客主賓,原則上由接待單位贈禮1次,跨部門接待的不得重復贈禮,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300元。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商務(外事)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報銷憑證包括財務原始票據、來盤單位公函(或邀請函、往來郵件等)、經審定的接待方案、商務(外事)接待事前審批單。
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商務接待事項,可采取“一事一議”進行集體研究。
財政部門要對商務(外事)接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要對商務(外事)接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商務(外事)接待行為監督執紀問責。
第十二條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商務(外事)接待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經合局會同市直機關綜合事務中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