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失效)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集中行使城市管理5方面16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盤政辦〔2018〕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集中行使城市管理5方面16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集中行使城市管理5方面16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推進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集中行使5方面16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中共盤錦市委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積極推進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厘清市、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和部門職責,健全工作運行機制,加快建設國際化中等發達城市,為實現城市管理常態化、精細化、標準化、智慧化和規范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明確執法職責界線,杜絕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處罰。
(二)堅持因地制宜原則。要緊密結合實際,下級政府能夠承擔的事項,要最大限度放權。總結經驗教訓,確保改革適應實際工作需要。
(三)堅持穩妥高效原則。確保相關職能順利轉移,相關管理工作平穩過渡,防止造成監管缺位。在工作流程層面,以多渠道信息為案件線索源,以“執法標準卡”為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的交接界面,以網格化管理為單元,以移動執法系統為手段,建立扁平化的高效執法體系,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四)堅持市、縣(區)、經濟區同步原則。做好市級各部門之間職責劃轉和銜接工作的同時,各縣區、經濟區要同步做好本轄區改革工作,確保全市改革同步進行。
三、試點內容
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環境保護、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5方面16項行政處罰權。具體如下:
(一)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二)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四)水務管理: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食品藥品監管: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四、時間安排
(一)方案制定階段。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并印發執行。
(二)職權劃轉階段(2018年2月1日—5月31日)。公安、環保、水利、工商、食藥監等部門依據改革試點方案和市深改組5號文件要求,將有關職權劃轉至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厘清職責邊界,明確監管權限,開展崗前培訓,相應調整和公布權責清單。
(三)權力運行階段(2018年6月1日—8月31日)。職權劃轉后,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與相關單位建立相應協調機制,妥善解決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確保權力轉移后平穩過渡和高效實施。
(四)檢查驗收階段(2018年9月1日—9月15日)。對市級各部門和縣區、經濟區落實行政處罰權集中行使改革試點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改革工作推進落實到位。
(五)梳理總結階段(2018年9月16日—9月30日)。認真梳理試點工作經驗,查找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形成試點工作報告,推進行政處罰權改革工作深入落實。
五、職責分工
(一)市綜合執法局。加強與職責劃出部門的工作銜接。按照方案要求承接劃入職責,并提出職責劃轉后與各部門分工和權責清單調整意見。及時將有關處罰信息轉送行業主管部門,形成閉合管理鏈條。做好職能劃轉后的復議和應訴工作。加強對縣區、經濟區綜合執法部門落實集中相對處罰權工作的監管。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
(二)市公安局。推進交通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做好協調配合和銜接工作。
(三)市環保局。推進環境保護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做好協調配合和銜接工作。
(四)市水利局。推進水務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做好協調配合和銜接工作。
(五)市工商局。推進工商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做好協調配合和銜接工作。
(六)市食藥監局。推進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行政處罰權劃轉工作,做好協調配合和銜接工作。
(七)市編委辦。厘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與公安、環保、水利、工商、食藥監等部門職責邊界和監管權限,梳理執法職責清單,并作相應調整。
(八)市法制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職能劃轉后行政復議訴訟的監督管理,協調省政府法制辦將有關行政處罰權由省政府決定盤錦市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負責崗前培訓,確保依法行政。
(九)市財政局。要按照權隨事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增加城市管理執法裝備、技術方面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十)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參照本方案,按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要求,同步完成本轄區改革工作。
(十一)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本方案要求,督導市直各部門和轄區政府(管委會)落實試點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盤錦市集中行使5方面16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部署改革試點工作。各縣區(經濟區)、各職能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由主要領導掛帥,制定落實方案,推進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建立相應聯系協調機制。在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與職能劃出部門之間建立信息交流反饋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管理信息及時傳遞。建立部門間監督機制,防止“都管”“都不管”和“不好好管”現象發生,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建立聯動機制,處理好“管”“罰”分離,以及執法力度、專業性不強等問題。建立爭議解決機制。重點解決在試點過程中管理權限不清,執法工作不到位等問題。
(三)加強執法保障。按照權隨事走、費隨事轉的原則,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資金等方面的投入,保障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過程中,對涉及技術性較強、需專業認定的問題,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組織、機構進行鑒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四)加強督導檢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將試點工作納入績效管理考核范疇,并按照要求加強督導檢查,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