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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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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govsrsj-2021-079546 主題分類: 就業創業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關于印發《遼寧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21-10-28
主 題 詞:

關于印發《遼寧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0-28 信息來源:市人社局 瀏覽次數:46

各市人民政府、沈撫示范區管委會: 

  《遼寧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

202179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提升基金風險共濟能力和使用效能切實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功能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單位及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范圍內按照政策制度統一、基金收支管理統一、基金預算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信息系統統一、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統一、責任分擔機制統一的七統一標準,建立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第三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失業保險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制度的落實及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組織實施和全省業務經辦指導,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項失業保險政策落實、參保擴面,對轄區內承擔失業保險經辦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承擔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管理和基金財務管理工作,審核基金支出用款申請,負責省級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和資金劃撥等工作,會同人社、稅務做好預決算編制工作。 

  省稅務局、大連市稅務局按照現行征收模式負責失業保險費申報受理、費款征收入庫、會統核算等工作,向相關部門傳遞征繳明細信息,配合做好基金統收統支工作。 

  省醫療保障局配合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并依法依規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以及醫療保險繳費、補費、退費等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配合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配合做好基金收支管理,以及失業保險費的入庫、撥付等工作。 

  省就業和人才服務中心按權限開展業務經辦,落實基金風險防控機制,開發建設并運行維護全省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系統,開展匯總編制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有關具體工作。各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參保擴面、待遇核發、轉移接續、單位參保繳費信息及個人權益記錄做實、基金財務管理、稽核內控、統計和分析、失業動態監測、促進就業政策執行等項工作。 

第二章 統一政策制度

  第四條 統一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及對象。全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外聘用人員按照屬地原則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本辦法中的城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統稱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鎮職工方式參加失業保險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五條 失業保險費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統一征收。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按照國家和省對應期有關規定執行。統一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對應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執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失業登記有關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 

  第七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參保繳費年限、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發放期限、發放標準掛鉤的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辦法。建立并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滿足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求的失業保險待遇調整機制。 

  第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享受代繳醫療保險費、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等失業保險待遇和免費再就業服務,并按規定領取價格臨時補貼。 

  第九條 全省執行國家和省出臺的統一的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政策,未經授權各地不得自行出臺或調整,具體包括: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技能提升補貼政策、職業介紹補貼政策、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以及國務院規定或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促進就業政策。 

  第十條 全省執行統一的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本省范圍內流動時,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及待遇享受、繳費情況等資料,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待遇核定按遷入地標準執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政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失業保險待遇政策、促進就業政策和支出項目,不得將統籌外項目納入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章  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二條 202211日起,失業保險基金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省級統收統支。取消現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原有的省級調劑金并入省級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基金省級統收。自202211日起,征收的失業保險費入庫級次由省、市、縣(市、區)級調整為省級,由全省各級稅務部門將征收的保費等收入按期按單位性質劃分足額繳入國庫,財政部門按時將入庫的基金全部劃入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中央及省內各級財政補助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市及以下財政補助等收入由市級財政部門按季度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跨省轉移收入由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至省級財政專戶。 

  各市、縣(市、區)基金累計結余應按單位性質劃分全部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全部上繳后,縣(市、區)不再保留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基金省級統支。失業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分級撥付。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穩定崗位補貼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預算,統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省財政部門統一安排資金撥付至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將資金撥付至省級用款單位及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失業保險待遇或促進就業政策支出撥付到位。 

  第十五條 基金賬戶管理。省財政部門在省級財政專戶中分賬核算全省歸集的基金收入和撥付基金支出;市財政部門在市級財政專戶中分賬核算市及以下財政補助等收入。省、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主要用于暫存基金轉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原則上月末無余額;省、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留支出戶,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再保留支出戶。 

  第十六條 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財政、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規定核算全省失業保險基金。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完成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相關業務會計核算工作,縣級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縣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相關賬戶注銷工作完成后,不再核算失業保險基金業務。 

  第十七條 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統收統支職責分工,建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財政、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對賬機制,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賬賬相符。 

第四章 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布置編制下一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省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失業保險預算草案,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進行審核匯總后,送省財政部門審核。對審核確認后的基金預算草案,由相關部門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并由省財政部門履行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程序。 

  第十九條 預算編制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堅持收支平衡的原則,全面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社會保險政策及財政補助政策、上年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合理編制,并充分考慮政策調整、轉移收入、擴面征繳等對基金的影響,其中,當期失業保險費收入原則上應保持一定增長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同口徑的預算執行數。基金預算安排要規范有序,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落實各項失業保險待遇政策的同時,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準和擴大支出范圍。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基金預算,需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五章 統一經辦服務

  第二十條 堅持依法合規、公平規范、優質高效、公開誠信的原則,統一全省失業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執行首問負責制、告知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崗位責任制、責任追究制,推行政務公開和容缺辦理。 

  第二十一條 落實暢通領、安全辦工作要求,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流程,簡化經辦要件,規范業務歸檔留存,推進線上辦理,實現一網通辦。充分考慮老年人對傳統服務方式的需求,推進線上”“線下同步辦理。 

  第二十二條 逐步實現通過內部信息比對完成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系統自動審核,減少審核過程中的人為因素。無特殊情況,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經辦系統審核結果,核發失業保險待遇。確有特殊情況,需人工審核的,應嚴格授權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和權限制度,實行初審、復審、審批制度。全面取消手工辦理、取消社銀人工報盤、取消現金業務。 

  第二十三條 完善基金管理風險內控制度,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內控組織建設,開展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檢查,實現基金管理內部控制全過程、常態化。落實崗位相互監管、業務環節相互制衡機制,獨立設置財務、業務、稽核、內控、信息系統維護、檔案管理等工作崗位,合理配置崗位人員,實現崗位不相容要求。 

  第二十四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實施省級統籌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 統一失業保險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建設省級集中的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全省統一業務系統、統一操作流程、統一數據指標,提升信息系統管理和運維水平,保障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運行。 

  第二十六條 實現失業保險業務全省實時聯網經辦、數據資源集中管理、業務財務一體化、參保對象同人同省同庫、業務經辦環節動態監控、基金收支情況實時監督。 

  第二十七條 實現失業保險業務全過程信息化,參保登記、待遇申領、待遇支付、轉移接續、信息查詢、統計分析、聯網數據上報等事項全網上辦理。 

  第二十八條 嚴格系統權限設置,落實不相容制約要求,嚴禁一人擁有不相容的系統權限。強化系統數據管理,數據信息須經審批后修改,且應做到留痕追溯。 

  第二十九條 逐步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銀行、發改、公安、市場監管、民政、司法、退役軍人、醫保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三十條 推進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保卡的全面應用。 

第七章 統一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運行監控考核機制,強化考核結果的運用,明確獎懲措施,確保各級政府主體責任的落實,保障失業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二條 圍繞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統收統支和預算管理、財政投入、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信息系統應用等方面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并將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運行監控考核作為省政府對各市績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對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運行監控考核排名靠前的市進行通報表揚;對排名靠后或發生違法違紀情形的市進行通報批評或約談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限期整改。 

第八章 統一責任分擔機制

  第三十四條 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后,全省按照基金統一收支、管理分級負責、缺口合理分擔的原則,建立權利義務對等、事權財權匹配、激勵約束結合的省市政府責任分擔機制,推動失業保險各項政策落實,有效均衡基金負擔,加強基金風險預測和調控,確保全省基金規模合理,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后,省、市、縣(市、區)政府共同承擔失業保險各項政策落實和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安全發放的責任。 

  省政府承擔失業保險各項政策落實和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安全發放的主體責任,根據全省基金收支和結余總體情況,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財政投入能力、預算完成情況、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運行監控考核結果等因素,合理確定基金缺口分擔辦法。 

  各市、縣(市、區)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工作相應責任,做好政策落實、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待遇核發、稽核內控等經辦服務及基金監督工作。 

第九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監管,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情況,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違規違紀情形發生。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省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后,我省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