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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5 | |
主 題 詞: |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業經2011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向社會公眾公開履行政府職能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政府公開工作,對本級政府部門、下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工作。
第六條 省政務公開信息處理中心通過民心網,受理政策咨詢和群眾投訴及公開反饋辦理結果。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自辦媒介公開政務信息,受理政策咨詢和群眾投訴,公開反饋辦理結果。
民心網應當建立與各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媒介受理咨詢投訴和反饋辦理結果的工作協調機制。
第七條 每年5月15日為全省政務公開日,由省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全省開展政務公開宣傳活動。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制度,確定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務公開日常事務,并向社會公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其他聯系方式。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務公開事項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有關政務事項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所公開的政務事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在公開前履行批準程序。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下列事項:
(一)政府規章、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鄉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公共財政預算報告;
(五)重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決策、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度情況;
(六)影響社會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預防、發生及應急處理情況;
(七)住房、教育、醫療衛生、扶貧、社會保障、勞動就業、人口戶籍、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情況;
(八)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管情況;
(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政策、措施、標準和實施情況;
(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招投標、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一)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
(十二)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的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情況;
(十三)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四)行政機關的辦事內容、依據、程序、時限、服務承諾、監督途徑、行政救濟等事項;
(十五)行政職權目錄、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
(十六)行政許可的設定、變更與延續、撤銷,行政許可的辦理程序和結果;
(十七)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和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基準,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
(十八)行政審批、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收費標準及依據;
(十九)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事項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不確定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下列形式公開政務事項:
(一)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上登載;
(二)在政府公報、政府門戶網站、民心網、政務公開宣傳資料以及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顯示屏等自辦媒介上登載;
(三)在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咨詢會、評議會等會議上公布;
(四)便于公眾知曉的其他公開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采取設置查詢點、舉辦政務公開日、設立服務熱線解答詢問等措施為社會公眾通過公開途徑查詢政務信息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政務公開目錄,定期公開日常性政務。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應當隨時公開。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結果公開。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務事項有異議并要求行政機關解釋、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釋、更正。
第十五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務公開事項,應當自該政務公開事項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但法律、法規對政務公開事項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對通過民心網提出的政策咨詢,應當準確提供政策文件,及時反饋咨詢結果。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行政機關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拖延更新政務公開內容的;
(三)不及時受理、答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投訴的;
(四)態度蠻橫,作風粗暴的;
(五)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六)隱瞞、捏造、篡改或者銷毀政務公開內容的;
(七)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