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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烈士安葬辦法

發布時間:2023-08-10 瀏覽次數:55
烈士安葬辦法
(2013年4月3日民政部令第46號公布,2022年11月30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8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褒揚和尊崇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烈士應當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是國家建立的專門安葬、紀念、宣傳烈士的重要場所,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確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動,應當征求烈士遺屬意見。

  烈士可以在犧牲地、生前戶籍所在地、遺屬戶籍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確定后,就近在安葬地的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烈士。

  第四條 烈士骨灰盒或者靈柩應當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需要覆蓋中國共產黨黨旗或者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國旗、黨旗、軍旗不能同時覆蓋,不得隨遺體火化或者隨骨灰盒、靈柩掩埋,安葬后由安葬地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保存,也可以贈送給烈士遺屬留作紀念。

  第五條 運送烈士骨灰或者遺體(骸),由烈士犧牲地、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安排,并舉行送迎儀式。

  送迎工作方案由烈士犧牲地、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送迎儀式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儀式開始;

  (二)整理烈士靈柩(骨灰盒)并覆蓋國旗(或者黨旗、軍旗);

  (三)奏國歌;

  (四)向烈士默哀;

  (五)起靈;

  (六)儀式結束。

  烈士生前為現役軍人的,烈士骨灰或者遺體(骸)運送任務可由烈士犧牲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會同軍隊有關單位承擔。

  第六條 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烈士安葬儀式。

  烈士安葬儀式應當邀請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烈士遺屬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單位代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軍隊等有關單位代表和退役軍人代表參加。

  烈士安葬儀式可以邀請解放軍、武警部隊官兵或者人民警察承擔禮兵儀仗、花籃護送等任務;可以邀請軍樂隊或者其他樂隊演奏樂曲,也可以播放音樂。

  第七條 烈士安葬儀式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儀式開始;

  (二)禮迎烈士;

  (三)奏國歌;

  (四)宣讀烈士評定文件、烈士生平事跡并致悼詞或者祭文;

  (五)向烈士默哀;

  (六)安葬烈士骨灰或者遺體(骸);

  (七)向烈士敬獻花籃(花圈);

  (八)儀式結束。

  第八條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將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區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將烈士遺體(骸)安葬于烈士墓區;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應當遵守國家殯葬管理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倡導綠色、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九條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按照規定確定。

  第十條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1平方米。允許土葬的地區,安葬烈士遺體(骸)的墓穴面積一般不超過4平方米。

  第十一條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標識牌文字應當經烈士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內容應當包括烈士姓名、性別、民族、籍貫、出生年月、犧牲時間、單位、職務、簡要事跡等基本信息,落款一般為安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烈士墓區應當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環境整潔、肅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設施應當形制統一、用料優良,確保施工建設質量。

  第十三條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向烈士遺屬發放烈士安葬證明書,載明烈士姓名、安葬時間和安葬地點等。沒有烈士遺屬的,應當將烈士安葬情況向烈士生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單位的,應當將安葬情況向烈士生前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四條 烈士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后,原則上不遷葬。

  對未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安葬的零散烈士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征得烈士遺屬同意,就近遷入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

  第十五條 在生產生活或者相關工作中發現、發掘的疑似烈士遺骸,按照有關規定,經鑒定確認為烈士遺骸的,應當就近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及時妥善安葬;已確認身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親屬并邀請出席安葬儀式。

  第十六條 烈士犧牲后無法搜尋到遺體(骸)、無法查找到安葬地或者安葬地在境外的,可在烈士犧牲地、生前戶籍所在地或者遺屬戶籍所在地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英名墻,紀念相關戰役(戰爭)烈士陵園英名墻等設施鐫刻烈士姓名予以紀念,但不得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建造衣冠冢或者空墓。

  第十七條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應當建立烈士安葬信息檔案,及時收集、整理、陳列有紀念意義的烈士遺物、事跡資料,烈士遺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在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紀念日和節日時,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烈士紀念活動,祭奠緬懷烈士,弘揚英烈精神。

  烈士陵園、烈士集中安葬墓區的保護單位及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對前來祭掃的烈士遺屬和社會群眾,應當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殯儀專業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烈士安葬提供專業化、規范化服務。

  第二十條 戰時犧牲人員遺體收殮安葬、在境外搜尋發掘的烈士遺骸歸國安葬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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