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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6〕5號)

發布時間:2021-01-19 瀏覽次數:1694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

   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6年2 月18日)
       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做好“三農”工作的重要載體。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深化全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推動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重大意義。 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是黨中央加快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從全局出發作出的一項戰略性決策,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全省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步入新階段,農業生產經營方式深刻變化,農民生活需求加速升級,迫切需要覆蓋更全面、配套更綜合、消費更便捷的生產和生活服務。長期以來,供銷合作社扎根農村、貼近農民,組織體系比較完整,經營網絡比較健全,服務功能比較完備,在引領農業社會化服務,發展農村現代流通,帶動農民專業合作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完全有條件成為黨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為農服務骨干力量。但也存在與農民合作關系還不夠緊密,綜合服務實力還不強,層級聯系還比較松散,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為農服務方式和手段還不夠創新等困難和問題,必須通過深化綜合改革,創新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內生動力,增強發展活力,提升服務能力,在新時期“三農”工作中更好地發揮組織、品牌、資源、服務等獨特優勢,在繁榮全省城鄉經濟中擔當起更大的責任。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深化全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三農”工作大局,以密切與農民利益聯結為核心,以提升為農服務能力為根本,以強化基層社和創新聯合社治理機制為重點,按照政事分開、社企分開的方向,因地制宜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加快建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需要、適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需要的組織體系和服務機制,努力開創供銷合作事業新局面。
到2020年,通過創新為農服務體系、創新基層組織體系、創新社有企業運營體系和創新聯合社治理體系,把全省供銷合作社打造成為與農民聯結更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行業指導更有力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紐帶,在推進全省城鄉發展一體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三)基本原則。 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把服務“三農”作為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為農、務農、姓農;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推動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實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多運用經濟手段開展經營服務,體現黨和政府的政策導向;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允許采取差異性、過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給基層更多的選擇權,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二、創新為農服務體系,拓展經營服務領域 
        (四)創新農業生產服務方式,為農提供系列化服務。 大力發展為農服務中心、專業服務公司、自辦聯辦農機合作社等,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業務,建立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推進農村土地集約化生產、規模化種植、品牌化經營。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要求,積極為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農資供應、配方施肥、技術指導、統防統治、收儲加工、產品銷售等系列化服務,不斷拓寬服務領域。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快組建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加強與高等院校聯合合作,發揮高等院校和供銷合作社莊稼醫院在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民技能培訓中的積極作用,推動農資銷售與技術服務有機結合,加快農資物聯網應用與示范項目建設。 (牽頭單位:各市政府,配合部門:省供銷社、省農委)
        (五)加快推進產銷銜接,提高農產品現代流通服務水平。 發揮供銷合作社在全省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中的市場主體作用,將供銷合作社農產品市場建設納入全省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支持供銷合作社承擔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有條件的地區,政府控股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利用政府閑置資產建設的農產品流通設施可交由供銷合作社建設、運營、管護。加快建設跨區域、綜合性大型現代化農產品交易中心和現代物流配送中心。通過資產整合、資本注入的方式,在集散地建設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在產地建設農產品收集市場和倉儲設施,在城市社區建設生鮮超市等零售終端。大力發展農產品冷鏈物流,加大預冷儲存、冷鏈運輸、加工配送等設施建設力度,提高鮮活農產品流通水平。在政策規定時間內,對符合條件的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加強農產品質量檢測與追溯體系建設,樹立供銷合作社信譽和品牌。繼續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加快形成連鎖化、規模化、品牌化經營服務新格局。 (牽頭單位:各市政府,配合部門:省服務業委、省地稅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交通廳、省郵政管理局、省供銷社)
        (六)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推動傳統流通網絡融合發展。 大力發展供銷合作社電子商務,加快打造網上交易平臺。發揮供銷合作社聯結生產基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勢,加快組建區域性、專業性電子商務平臺,發展特色優質農產品交易,促進與全國供銷總社平臺對接。以縣級供銷合作社為主體,圍繞農產品流通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提高農產品經營企業的信息化水平。加快實施與電子商務相匹配的線下資源改造工程,強化基層經營服務網點的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開展網絡代購代銷等服務,開辟“農產品進城”和“工業品下鄉”雙向流通新渠道,形成網上交易、倉儲物流、終端配送、實體銷售一體化經營,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服務業委、省農委、省郵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發展改革、財政和服務業委等相關部門在供銷合作社電商項目立項和資金上給予重點支持。(牽頭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服務業委、省農委,配合單位:省供銷社、各市政府)
        (七)統籌整合資源,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 加快建設農村綜合服務社和城鄉社區服務中心(站),不斷完善為城鄉居民提供日用消費品、文體娛樂、科技咨詢、醫療衛生、養老幼教、就業培訓等多樣化服務。積極承接各級政府為農村經濟、農業生產、農民生活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委托任務。(牽頭單位:各市政府,配合單位:省供銷社、省民政廳、省服務業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統籌整合城市供銷合作社資源,發展城市商貿中心和經營服務綜合體,完善配套服務功能,提升城市供銷合作社溝通城鄉、服務“三農”的輻射帶動能力。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美麗鄉村建設,在用地和扶持資金上重點傾斜,加快規范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促進資源循環和高效利用,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牽頭單位:各市政府,配合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服務業委,省民政廳、省供銷社)
        (八)建立可持續服務機制,穩步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 發揮合作金融在構建可持續服務機制中的重要作用,加強與商業金融機構聯合合作,整合各類服務資源,大力發展涉農普惠金融服務,促進供銷合作社實體經濟與金融服務有機結合。支持供銷合作社依法設立農村互助合作保險組織,組建互助保險公司,開展互助保險業務。研究探索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按照法定程序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鼓勵政府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或整合現有擔保資源設立擔保公司,并由財政部門給予政策性貸款貼息補助,培育供銷合作社金融助農的能力。支持省供銷合作社組建遼寧供銷融資擔保公司。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省政府金融辦,配合單位:遼寧銀監局、遼寧保監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 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牽頭單位:遼寧銀監局、遼寧保監局、各市政府,配合單位:省政府金融辦、省供銷社)
       三、創新基層組織體系,密切與農民的利益聯結
        (九)強化基層社合作經濟組織屬性,完善治理結構。 通過勞動合作、資本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徑,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廣泛吸納農民和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為供銷合作社社員,把供銷合作社的基層組織延伸到農民身邊,實現組織上、經濟上與農民緊密聯系。按照合作制原則加快完善治理結構,落實基層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強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農民社員在經營管理事務中的參與度和話語權,逐步確立農民的主體地位。拓寬基層社選人用人渠道,鼓勵村“兩委”負責人、大學生村官、農村能人和機關干部等進入基層社領導班子。規范基層社和農民社員的利益分配關系,建立健全按股分紅和按交易額返利相結合的分配制度,切實做到農民出資、農民參與、農民受益。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政府)
        (十)加快推進基層社改造,夯實為農服務基礎。 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將基層社改造納入當地小城鎮發展規劃,調整基層社建制,優化基層社資源和網絡布局。對經濟實力較強的基層社要擴大服務領域,積極發展生產合作、供銷合作、消費合作、信用合作,加快辦成以農民為主體的綜合性合作社。對經濟實力較弱的基層社,采取政策引導、項目帶動、結對幫扶、引人帶資入社等措施,提升、恢復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能力。對承包或租賃的基層社,在承包人認可供銷合作社章程和為農服務的基礎上,采取承包人墊資抵扣承包費的辦法,將其納入供銷合作社經營服務體系。在沒有基層社的地區加快經營服務網點建設,利用供銷合作社的無形資產,依托有實力的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專業協會和鄉鎮農合聯等組建新型基層社,新建基層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則規范創辦。基層社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級聯合社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各市政府,配合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十一)積極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升為農服務能力。 發揮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優勢,以共同出資、共創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創辦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產權清晰、帶動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推進合作社提質擴容,增強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堅持開放辦社,加強基層社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農技推廣機構、龍頭企業等合作,建立產權聯結紐帶和利益共享機制,圍繞當地優勢產業開展系列化服務。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農委、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十二)加強對基層社發展的扶持,增強為農服務動力。 國家、省扶持供銷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層社傾斜,各級聯合社資源要更多投向基層社。支持基層社作為相關涉農政策和項目的實施主體,承擔農村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等公益性服務,參與現代農業建設。 (牽頭單位:各市政府,配合單位: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各級工商部門要做好重組新建基層社的設立登記、現有基層社的規范登記。支持符合條件的基層社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惠政策。 (牽頭單位:省工商局、各市政府,配合單位:省供銷社) 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注冊后的基層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可轉交注冊后的基層社持有和管護。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供銷社、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四、創新社有企業運營體系,壯大為農服務實力
        (十三)強化不同層級社有企業聯合,在經濟上實現上下貫通。 以骨干企業為載體,以優勢品種為依托,以資產為紐帶,多形式、全方位加強各層級社有企業間的產權、資本和業務聯結,實現產權多元化,促進跨區域橫向聯合和跨層級縱向整合,優化企業股權結構,建立共同出資的投資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共同發展,不斷壯大社有企業為農服務實力。加快推進社有企業并購重組,在農資、農產品等重要涉農領域,培育一批大型企業集團。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政府) 對社有企業資產因重組在聯合社理事會直屬單位間調撥,不結轉資金且符合稅法規定的免征營業稅。 (牽頭單位:省地稅局、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供銷社、各市政府) 允許聯合社爭取的財政專項資金依法以股權形式投入本級或下級社社有企業。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配合單位:省供銷社、各市政府) 支持社有骨干企業、新興行業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促進企業規范快速成長。繼續支持社有農資經營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國家和地方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支持供銷合作社企業開展糧食臨儲業務,其糧倉建設計劃納入全省糧食倉儲建設總體規劃,給予符合條件的供銷合作社糧食經營、加工企業國有收儲庫點資質,享受國家和省級糧食臨儲政策。 (牽頭單位:各級政府,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政府金融辦、省農委,省供銷社)
        (十四)加強社有企業管理,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績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股權流轉機制,規范合理設置經營管理人員股權激勵。探索實行外部董事、職工代表董事、監事制度和職業經理人制度。建立社有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制度,規范社有資本經營收益的管理與核算,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堅持社有企業改革公開透明、規范操作,要有“防火墻”、“隔離帶”,防止社有資產流失。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政府)
        (十五)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社有企業發展。 以培育“名企、名牌”為核心,優化資源配置,大力推進經營業態和商業模式創新,加快培育一批經營規模大、市場競爭力強的龍頭企業,確立行業主導地位。加快培育新產業,推動社有企業向生態養生、休閑觀光、鄉村旅游、文化傳播等一切有市場有潛力的農業產業化和社會化服務領域發展,不斷拓展經營服務領域。通過延伸服務鏈條,開展差異化營銷,加快農資企業向農業生產經營的綜合服務商轉型。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支持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企業為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廢舊物資定點回收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優先辦理經營報廢汽車拆解業務資質。適應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推動再生資源企業積極開展農村廢棄物回收、秸稈綜合利用等業務,積極向農村環保型企業轉型。加快形成傳統業務與新興產業并駕齊驅,加工服務與商貿流通相互依存,商品經營與資本運作相互促進的全新發展格局。 (牽頭單位:省服務業委、各市政府,配合單位:省供銷社)
       五、創新聯合社治理體系,加強行業指導
        (十六)明確聯合社職責,構建聯合社主導的行業指導體系。 省級聯合社要充分發揮領導全省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作用,研究制定發展戰略和規劃,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為農服務方針政策,指導服務全系統改革發展。省、市級聯合社要認真履行本區域內供銷合作社的行業管理、政策協調、資產監管、教育培訓等職能,貫徹落實好上級社和地方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縣級聯合社要組織實施好基層社改造,強化市場運營,搞好直接面向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網點建設。要堅持民主辦社、開放辦社,加快把縣級聯合社辦成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聯合組織。創新縣級聯合社運行機制,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用人制度。允許有條件的縣級聯合社選擇不再納入編制管理的企業化管理模式試點。統籌運營縣域內供銷合作社資源,有條件的可試行“一縣一社”,著力培育規模化服務優勢,統一繳稅。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編委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政府)
        (十七)密切層級聯系,推進工作指導系統化。 建立健全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落實聯合社對成員社的資產監管職責。強化聯合社為成員社服務,為基層社服務的工作導向。建立成員社對聯合社的工作評價機制,完善聯合社對成員社的工作考核機制,形成責任上下共擔機制。制定合作發展基金運行和管理辦法,做實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各級聯合社當年社有資產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級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市、縣級聯合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本級合作發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繳上一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鼓勵省級聯合社合作發展基金吸收社會資本加入,擴大基金規模和服務范圍。進一步密切各級聯合社之間的組織聯系和經濟聯系,實現各層級聯合社聯動,推動工作指導系統化,促進全省供銷合作社整體協調運轉。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各市政府)
        (十八)創新聯合社治理結構,加快聯合社機關自身改革。 全面落實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優化聯合社機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建立健全理事會、監事會組織機構,切實履行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服務職責、承擔宏觀調控、體現政策導向的任務。穩定縣及縣以上聯合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新進的機關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經批準可探索實行聘任制。統籌推進供銷合作社事業單位和主管社團改革,按照市場規則,著力提升服務“三農”的能力。加強行業協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公共服務的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構建新型服務體系中的專業平臺作用,反映政策訴求,促進產業發展,發展經貿合作,推動行業協會與聯合社融合互補、協同發展。在改革過渡期,聯合社機關干部確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可到本級社有企業兼職,但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 (牽頭單位:各級政府、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
        (十九)理順社企關系,強化聯合社資產監管職責。 聯合社機關要確定社有企業為農服務的導向,加強社有資產監管。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作為本級社屬資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實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責,成立社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建立社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監督。各級聯合社要組建供銷合作社集團總公司或社有資產經營公司,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權管理等辦法,統一管理本級理事會控股參股企業,優化社有資本布局。監事會要強化監督職能,確保社有企業資產重組、對外投資、改革改制、債務處置等事項公開透明、規范操作。下級社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要履行報上級社審核備案手續,進一步落實聯合社對成員社及其社有企業的資產監管職責。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財政廳、各市政府)
       六、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領導
        (二十)加強統籌協調,落實領導責任。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牢固樹立重視供銷合作社就是重視農業、扶持供銷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民的理念,加快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繼續辦好供銷合作社。把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納入本地區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成立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把關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各市(昌圖、綏中縣)綜合改革方案要履行報批手續。各級政府常務會議要定期聽取供銷合作社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根據實際需求,積極創造條件,把從行政部門剝離出來的社會化服務職能,委托或賦予供銷合作社承擔,實行市場化運作。要重視和加強供銷合作社領導班子建設,選拔素質高、能力強的干部充實到各級聯合社領導班子,特別是選好配強縣級聯合社領導班子。聯合社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需要變動須事先征得上級聯合社同意;聯合社領導班子成員工作不力的,上級聯合社有調整建議權。允許上級聯合社委派機關干部到下級聯合社掛職鍛煉。 (牽頭單位:各級政府,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供銷社)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形成長效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臺的支持國有企業、中小企業改革發展的優惠政策,原則上都適用于供銷合作社企業。要對已出臺的扶持政策,逐項梳理,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要按照職能分工,落實好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相關配套政策。 (牽頭單位:各級政府,配合單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加大財稅政策支持。要加大對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惠農工程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實施、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對供銷合作社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產銷對接等項目的支持力度。對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和《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規定政策標準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減免稅有關政策規定的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供銷合作社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稅收審批權限申請稅收減免。 (牽頭單位:各市政府、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配合單位:省供銷社)
       加強用地政策支持。供銷合作社使用的政府產權房產,其產權可無償劃撥給供銷合作社或按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注入供銷合作社。對各級供銷合作社及社有企業和基層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準出讓的,土地出讓金地方收入的收益部分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給同級供銷合作社,用于供銷合作社改善農村流通服務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支持供銷合作社土地確權工作,國土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根據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的申請,本著尊重歷史事實、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的原則,對因歷史遺留原始資料不全但供銷合作社長期使用、權屬合法、界址清楚、沒有爭議的現有土地和房屋依法確權時,依照法定程序,及時辦理相關產權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涉及土地、房產、水電、通訊設施、交通工具等過戶手續時,免收過戶等相關收費。 (牽頭單位:各市政府,省國土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供銷社)
       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歷史遺留問題。各級政府要制定辦法抓緊處理供銷合作社系統政策性財務掛賬。在停息掛賬基礎上,作本金化解處理。供銷合作社在農業銀行形成的經營性債務,在符合國家政策前提下,努力妥善處理解決。按照國家和省里相關政策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系統全民所有制身份和集體所有制身份下崗職工的安置問題。保持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和社有資產完整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將社有資產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確因公共利益或規劃調整需要征收供銷合作社房產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換。( 牽頭單位:各級政府,配合單位:省財政廳、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供銷社)
        (二十二)加強自身建設,打造高素質干部職工隊伍。 要按照建設法治遼寧的要求,堅持依法辦社、以章管社,不斷提高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加強干部職工能力素質教育與培養,打造一支作風優良、能力過硬、奮發有為、敢于擔當的高素質干部職工隊伍。探索具有合作經濟組織特點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泛吸納對農民群眾有感情、對合作事業有熱情、對干事創業有激情的各類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入社,優化人才隊伍結構。鞏固供銷合作社系統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認真踐行“三嚴三實”的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作風。大力弘揚“扁擔精神”、“背簍精神”等優良傳統,推進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匯聚起推動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 (牽頭單位:省供銷社,配合單位: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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