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要點解讀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以下簡稱“財務制度”)已于2022年7月8日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貫徹實施好財務制度,對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財務行為,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修訂背景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農業實現集約化、規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的重要組織形式。《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和合作社快速發展,以及201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原制度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合作社實踐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以滿足合作社經濟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主要內容
財務制度共八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
1.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對象范圍,以及對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求等。
2.資金籌集及使用管理:主要對合作社成員出資、接受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借款、應付及暫收款項等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作出規定。
3.資產及運營管理:主要對合作社的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等各類資產的運營管理作出規定。
4.收入成本費用管理:主要對合作社的收入、成本、費用支出等管理作出規定。
5.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主要對合作社盈余分配、公積金提取與使用、可分配盈余的確定等作出規定。
6.財務清算:主要對合作社解散、破產時的流程、財務清算等作出規定。
7.財務監督:主要對合作社財務的監督審計、信息公開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等作出規定。
8.附則:規定了實施細則制定、解釋權與施行日期等。
三、新制度要點解析
(一)適用范圍
針對近年來新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組織形式,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獨立的法律地位,需要在財務管理上予以進一步明確。財務制度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納入制度適用范圍,為加強聯合社的財務管理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對支持和引導聯合社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財務清算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相關事項的規定,財務制度新增“財務清算”內容(第六章),合作社因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等原因解散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明確了財務清算的流程與要求、清算組職責、破產申請等,以規范合作社解散、破產時的財務清算工作。
(三)財務監督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第七十二條規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等材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參照《企業財務通則》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財資〔2019〕25號)等有關要求,財務制度新增“財務監督”內容(第七章),從內部審計、財務公開、違法違規情形及罰則等方面,指導合作社做好財務監督相關工作。
(四)財務會計人員
相較于原制度總則第三條“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的規定,結合合作社發展和管理需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等相關規定,財務制度對財務會計人員的聘任作出相應要求,合作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聘任財務會計人員,或者按規定委托代理記賬。
同時,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和避免財務管理風險,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執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或者財務會計人員”等相關規定,財務制度第五條明確了“執行與合作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
(五)成員賬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記載于各成員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財務制度第八條規定了合作社成員賬戶的設立以及記載事項,同時對聯合社成員賬戶的設立進行了明確。
(六)出資方式
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了成員出資方式的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據此,財務制度新增對出資方式的相關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并對不能出資的方式進行了簡單說明。
同時,財務制度對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作了相關規定,成員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章程規定,按照相應的程序合理確認出資額,計入成員賬戶。有相關憑據的,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經過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按照全體成員確認的價值計價;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的份額確定股金,差額作為資本公積管理,具體實務操作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執行。
(七)生物資產
原制度中將“農業資產”作為合作社的一類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隨著合作社業務規模發展和類型增多,“農業資產”已經不能涵蓋目前所有農業生物資產類型,同時無法很好地對應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為規范合作社會計核算,便于合作社與其他企業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業務往來,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對農業生產相關生物資產的表述和劃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引入“生物資產”的分類,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是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是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
同時,財務制度對生物資產的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生物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生物資產的核算及管理,并將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率確定為其成本的5%,合作社應當對生產性生物資產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部分在生產性生物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相關規定計提折舊。
(八)固定資產
財務制度將合作社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從原制度規定的500元以上,提高到2000元以上,同時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相關規定,明確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可列為固定資產。此外,財務制度明確合作社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對固定資產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九)國家財政直接補助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要平均量化到成員;第五十三條規定,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具體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據此,財務制度規定,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作為專項基金處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成員。同時,合作社應當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取得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時,應建立資產臺賬,加強資產管護,嚴禁擠占、挪用、侵占、私分。此外,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十)盈余及盈余分配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稅費用。財務制度對合作社盈余管理提出了要求,合作社應當做好收入、成本費用核算,及時結轉各項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稅費用,確定當年盈余,規范盈余分配。這就要求合作社應當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同時,合作社享受國家規定的對農業生產、加工、流通、服務和其他涉農經濟活動相應的稅收優惠。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相關規定,財務制度明確,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公積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的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需要說明的是,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對合作社的出資,計入成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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