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為確保國家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落實落地,進一步規范談判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滿足廣大參保患者合理用藥需求,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28號)《關于持續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遼醫保發〔2021〕1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盤錦市實際,制定了《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結構及內容
《通知》分五部分,對做好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工作制定了全面具體辦法。
(一)總則
明確了雙通道的含義,強調由市醫保局對納入我市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動態管理;對納入我市談判的高值藥品要做好管理工作;并負責落實好相關政策,適時出臺或調整我市雙通道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藥品基金支出的監管等工作。
(二)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的準入與退出
明確我市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申請納入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或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管理的準入條件,并明確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的申報流程。強調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存在原文中規定的七項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資格,并兩年內不再納入雙通道定點醫藥機構管理。
(三)雙通道藥品責任醫師的確定與管理
介紹了雙通道責任醫師的分類,并明確了雙通道藥品責任醫師的確定條件,最后強調如雙通道藥品責任醫師存在原文所列舉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雙通道責任醫師資格,兩年內不再納入雙通道責任醫師管理,并一年內不得納入醫保醫師管理。
(四)雙通道藥品的使用與管理
明確參保人員申請雙通道藥品待遇所需提交的材料,強調參保人員如因疾病治療需要,需更換或增加所使用的雙通道藥品時,應重新按流程予以評估認定,評估通過后方可享受相應雙通道藥品待遇。
(五)附則
強調市醫保中心要提高認識,重視此項工作,把雙通道藥品管理工作做好,并明確本辦法實施開始時間。
原文:盤醫保發〔2022〕6號《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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