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林業和濕地保護管理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
序號 |
強制事項 |
強制依據 |
強制條件 |
強制程序 |
辦理時限 |
實施機構 |
1 |
對未經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開發利用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頒布)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 |
立案→調查→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并審批→告知并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
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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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強制 |
《遼寧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7號,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強制逾期不恢復原狀的。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代為恢復起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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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林業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
序號 |
強制事項 |
強制依據 |
強制條件 |
強制程序 |
辦理時限 |
實施機構 |
3 |
對捕回陸生野生動物或恢復國家、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原狀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林策通字〔1992〕29號) 第四十二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捕回或者恢復原狀,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者承擔全部捕回或者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 |
被責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而不恢復的,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代為恢復起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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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的封存或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1997年3月20日頒布) 第四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
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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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林業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
序號 |
強制事項 |
強制依據 |
強制條件 |
強制程序 |
辦理時限 |
實施機構 |
5 |
對限期內未除治森林病蟲害的代為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6號,1989年12月18日頒布)第二十五條 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全部防治費用。代為除治森林病蟲害的工作,不因被責令限期除治者申請復議或者起訴而停止執行。 |
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代為履行起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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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限期內未清除不再利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或生態旅游活動、未及時清除濕地上修建的設施代為履行 |
《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二條 對不再利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游活動的,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在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圍垻、通道等設施。未能及時清除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要的費用由利用單位和個人承擔。 |
對不再利用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游活動的,利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在濕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圍垻、通道等設施。未能及時清除的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代為履行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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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經批準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修訂)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
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代為履行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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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訂)第五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可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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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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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破壞山體及依附山體植被逾期不恢復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 |
《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2012年7月27日頒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進行恢復治理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恢復;非法破壞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使用的設施和設備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記保存。逾期不恢復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并處恢復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
未對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進行恢復治理的,非法破壞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逾期不恢復的,由青山保護管理機構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
代為履行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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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違反《草原法》有關行為的代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頒布) 第七十一條 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 |
代為履行30日 |
盤錦市林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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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破壞候鳥主要繁殖、棲息濕地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履行。 |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濕地保護條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破壞候鳥主要繁殖、棲息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前款規定的恢復原狀,當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濕地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破壞候鳥主要繁殖、棲息濕地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 |
發現可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督促告誡書→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并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實 |
代為履行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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