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林業和濕地和濕地保護管理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業和濕地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程序,進一步促進執法行為的嚴格、規范、公正、文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定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和濕地行政執法(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是指定州市林業和濕地局各股(室)依據林業和濕地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二章 記錄方式
第五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主要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方式。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取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音像記錄資料的現場采集設備主要為執法記錄儀。
第六條 應對以下行政執法環節進行文字記錄:
(一)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補正告知書;
2.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通知書及聽證筆錄;
3.組織專家審查或現場核查的有關資料;
4.由承辦人、科室負責人、局領導逐級簽字的審查意見;
5.行政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6.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7.其他應當采取文字記錄的內容。
(二)監督檢查
1.年度林業和濕地監督檢查計劃;
2.實施綜合督導執法檢查、專項督導執法檢查等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所依據的關于開展督導執法檢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規范性文件;
3.核查投訴、案件舉報時,所依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信件(函),以及領導批示、批復或機關督辦文件等;
4.行政執法過程中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聽證報告,以及內部程序審批表、集體討論記錄、送達回執等書面記錄;
5.其他應當采取文字記錄的內容。
第七條 應對以下行政執法環節進行音像記錄:
(一)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服務大廳接收申請、登記時;
2.組織專家審查或現場核查時;
3.舉行聽證會議時;
4.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
1.能夠反映企業名稱、概貌的標志性建筑;
2.行政執法人員向企業介紹執法目的、意義、重點及相關要求時;
3.依據現場檢查方案對企業現場必查區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時;
4.行政執法人員向企業相關人員通報執法檢查情況、交換意見時;
5.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履行的義務及應當執行的林業和濕地相關政策;
6.行政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就所需調查的時間進行詢問時;
7.現場勘驗時;
8.企業相關人員在現場檢查記錄或相關執法文書上簽署姓名和意見時;
9.對企業采取現場處理措施時;
10.調查取證中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11.抽樣取證不能提取原物,須采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12.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或當場收繳罰款等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時;
13.以留置送達方式將執法文書留置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時;
14.以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執法文書時;
15.對企業現場進行執法復查時;
16.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內容。
第八條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記錄:
(一)涉及軍事、商業、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時;
(二)其他不適宜采取音像記錄的內容。
第三章 記錄要求
第九條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
第十條 文字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使用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文書制作嚴謹規范,文書送達合法有效;
(二)調查筆錄、核查報告等文字資料應當記錄事項清晰,寫明執法人員的基本信息;
(三)執法人員接收或留存的當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資料及復印件,應當完整、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執法記錄儀一般情況下應當佩戴在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對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進行或將執法記錄儀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點攝錄的內容包括:
(一)現場易滅失或事后難以調取的證據。
(二)當事人、證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現場與當事人、證人約談以及詢問內容。
(四)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點攝錄的情況。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開啟執法記錄儀攝錄時,應當首先告知當事人。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言語文明禮貌、行為合法規范。凡是法律法規規定出示執法證的環節,必須出示執法證。
(三)執法記錄儀記錄信息應當完整、客觀、真實。記錄信息要反映執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執法事項、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等。
(四)在實施執法行為時,應當記錄該場所地點的明顯標志;沒有明顯標志的,應當記錄周圍標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場所的名稱。
(五)執法記錄儀開始記錄后,在同一執法地點不得斷續記錄,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
第四章 結果管理與使用
第十三條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建立行政執法信息專用服務器,統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記錄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辦法。設置執法監察案卷檔案室,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行政許可的檔案資料分行業由各監管處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執法需要,為執法股(室)配備滿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儲、記錄等配套設施設備。其中執法記錄儀,按每兩人一臺的標準配備。
在行政許可服務大廳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對行政許可申請接收、登記的過程。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人員應在階段執法結束返回機關后24小時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按要求將音像記錄原始資料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服務器。
第十七條 音像記錄原始資料存入行政執法信息服務器后,執法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所有提交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按先后順序編輯影像資料的名稱、分類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對影像資料反映的具體場所、主要內容進行描述。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自結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將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及時歸檔,并定期移交行政執法案卷檔案室統一存檔、被查。
行政許可的音像記錄資料在行政許可程序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由承辦人員負責歸于相應檔案。
第十九條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采集、存儲設備的維護,保證正常運行。行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存儲空間。加強存儲安全管理,防止錄入的音像資料毀損、丟失、泄漏。
第二十條 音像資料需要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按照有關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轉化至相關存儲媒介中并制作說明附卷,隨卷宗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刻錄光盤或者專門硬盤存儲等方式,對音像資料長期保存:
(一)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
(二)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三)當事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
(四)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除隨卷宗歸檔保存或須長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復制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須經局主管領導同意后,可復制使用,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二十六條 加強執法過程數據分析,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局黨組對所在股(室)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2.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3.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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