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林業和濕地保護管理局行政執法音像記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盤錦林業和濕地系統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阜新市林業和草原局結合工
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是指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中,通過執法音像記錄及視頻監控設備對執法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證據,實現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
合法、有效。
第四條 在實施以下執法管理活動時應進行音像記錄:
(一)日常執法檢查;
(二)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調查取證活動、先行登記
保存證據、執法文書送達;
(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四)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第五條 對執法全過程進行不間斷記錄,錄制過程應當自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檢查(辦案)時開始,至執法檢查(辦案)結束時止。
第六條 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應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現場痕跡物證等。錄制內容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能反映當事人名稱、概貌的標志性建筑;
(二)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具執法證件及告知當事人權
利和義務;
(三)涉嫌違法現場狀況;
(四)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過程;
(五)當事人在現場檢查記錄或相關執法文書上簽署姓
名和意見時;
(六)執法人員對違法現場進行勘察時;
(七)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容易引起爭議時;
(八)以留置送達方式將執法文書留置在當事人的收發
部門或者住所時;
(九)以公告方式送達執法文書時;
(十)其他應當采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現場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言行、 詢問情況等進行音像記錄。對現場遺留或發現的違法工具、物品等物證及原始痕跡證據應當進行重點記錄。
第七條 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制或斷續錄制,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檢查場所變化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者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
第八條 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資料,由承辦機構統一存儲和保管并明確專人負責。按照執法部門名稱、執法記錄設備、 執法人員信息、案件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記錄日期及存儲日期等項目分類進行存儲。
第九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不得私自保存,應當在 24 小時內移交至本單位管理人員,統一存儲和保管。
第十條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記錄的音像資料的保存期限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行政執法記錄資料的保存期限為 3 年。
第十一條 任何人員不得對原始音像記錄進行刪節、修改。除作為證據使用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執法音像記錄。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或借閱音像記錄資料,因工作需要查閱的,應當經案件承辦負責人同意,并由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在辦理涉法涉訴案件、執法監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復制音像記錄資料的,經案件承辦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需要作為證據使用,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音像記錄資料時,應當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音像記錄資料,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執法監察部門應對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資料進行抽查: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音像記錄;
(二)對執法全過程是否進行不間斷記錄;
(三)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資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音像記錄,造成涉法信訪、投訴案件工作被動的;
(二)因不規范使用音像執法記錄設備,引發網絡、媒體負面報道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音像記錄內容,造成后果的;
(四)對音像記錄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照規定存儲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滅失,造成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音像執法記錄制度相關規定,應予追究
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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