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關于印發(fā)《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yè))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不斷提升林草科技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更好地促進林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新時期林業(yè)草原高質量發(fā)展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科技平臺支撐,我局對《國家林業(yè)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辦法(試行)》(林科發(fā)〔2011〕290號)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國家林業(yè)草原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研究中心是面向林業(yè)草原高質量發(fā)展重大戰(zhàn)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增強產業(yè)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yè)轉型升級為目標,以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fā)、科技成果工程化驗證、成果轉移轉化及應用示范為任務,依托具有較強研發(fā)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yè)等單位建設的研發(fā)平臺。
第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是林業(yè)草原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職責:針對行業(yè)發(fā)展重大戰(zhàn)略需求,組建高水平研發(fā)團隊和科研轉化平臺,研發(fā)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裝備,推進技術系統集成示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yè)化,培養(yǎng)集聚高層次復合型人才,提供技術服務與咨詢,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根據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職能,按照學科領域和區(qū)域條件進行布局,綜合考慮依托單位科研實力、自然條件以及作用功能,在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領域組建相應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條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統籌相關資源給予工程研究中心相應支持,相關支持措施不包括財政獎勵。各類林草科技推廣項目均應當優(yōu)先由工程研究中心承擔。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業(yè)務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司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制定相關政策,編制總體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建設方向,發(fā)布申報指南;組織評審認定,開展評估考核;協調行業(yè)科技資源,對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給予必要支持。
第七條 省級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森工(林業(yè))集團公司、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直屬單位、相關高校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歸口管理單位。主要職責:負責所轄地區(qū)或者單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組織申報,審核相關申報材料,組織評審遴選推薦;協調指導和監(jiān)管日常運行,配合開展考核評估;給予所屬工程研究中心創(chuàng)新政策、人才引進、條件能力、項目扶持等方面的優(yōu)先支持。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歸口管理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組織開展申報工作,依托單位結合自身優(yōu)勢,按照要求編寫《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見附1)。歸口管理單位審查遴選后,推薦報送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所申報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和方向應當與依托單位現有研發(fā)基礎與主要任務相匹配。
第九條 依托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鼓勵以企業(yè)為主體聯合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聯合申報的牽頭單位應當是本領域的優(yōu)勢單位,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第一責任主體;原則上不支持同質單位聯合牽頭申報。
第十條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科研實力,承擔過國家、行業(yè)及省級重大科技項目,對促進技術創(chuàng)新及行業(yè)科技進步具有重要貢獻,學術或者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二)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支具有較強研發(fā)能力或者技術集成能力的工程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
(三)具備以市場為導向,擁有承擔技術研發(fā)和中試任務的工程化研究驗證條件和能力,或者擁有將科技成果向規(guī)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huán)境和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產學研結合基礎,擁有與企業(yè)聯合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經驗和條件,能實現技術轉移擴散和促進成果轉化;
(五)擁有較強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能夠提供工程研究中心組建和運行經費。
第十一條 工程研究中心認定條件:
(一)具有相對固定的工程技術轉化場所和設施設備;
(二)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和專利,且有1-2項行業(yè)領先的工程化技術成果;
(三)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應當為依托單位在職人員,具備高級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創(chuàng)新意識以及豐富的管理經驗,原則上應當為學科帶頭人;
(四)設立管理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分別由7-9名和11-15名成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歸口管理單位和依托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技術委員會主任由國內該領域學術權威擔任;
(五)工程研究中心人員結構合理,專職固定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90%,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30%。
第十二條 認定批復程序:
(一)歸口管理單位對所轄地區(qū)或者單位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將符合認定條件的工程研究中心報送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
(二)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應當由具備相應專業(yè)正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或者具備豐富企業(yè)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組成。評審重點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必要性、依托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技術研發(fā)能力、主要目標任務和建設方案等;
(三)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根據現場核查及專家組評審意見,由司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擬認定名單,經報局領導同意后,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發(fā)文批復認定;
(四)工程研究中心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統一命名和標識。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技術委員會咨詢制。
管理委員會是工程研究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歸口管理單位和依托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共同組成。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對管理委員會負責,按工程研究中心管理章程主持全面工作,定期向管理委員會匯報工作。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研究中心的咨詢機構,成員由依托單位聘任,負責為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開發(fā)工作提供咨詢,其成員可由科研院所、高校、企業(yè)、技術推廣機構和依托單位的知名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職責:審定制度章程和發(fā)展規(guī)劃,決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選聘;監(jiān)督和審查工程技術研發(fā)、成果轉移轉化、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等重大決策;審批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等。
第十五條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職責: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工程研究中心正常運轉;負責提出研究開發(fā)或者工程化規(guī)劃,制定技術方案,確定每年開展的研究、開發(fā)或者工程化項目;負責內部人員組成和崗位聘任;負責工程研究中心人員年度考核、技能培訓等工作;每年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職責: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fā)工作計劃,開展項目可行性論證,評估工程設計與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和市場信息;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到會人數不少于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經認定后,須編制5年為一周期的發(fā)展規(guī)劃,同時制定實施方案,并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研究中心原則上不設立分中心等分支機構;確需設立分支機構的,需納入工程研究中心發(fā)展規(guī)劃;分支機構應當跨區(qū)域設置,且分支機構所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不低于工程研究中心主體依托單位的認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須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后,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認定。
第十九條 建立交流服務機制。工程研究中心應當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成果對接、技術培訓、咨詢服務、科學普及等科技服務活動,每年應當組織本領域內產學研交流活動1次以上,并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備案。
第二十條 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工程研究中心應當填報年度總結績效表(見附2),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后,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工程研究中心名稱變更、分支機構設置與調整、主任任免等重大事項變化,應當經歸口管理單位報送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科學技術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工程研究中心歸口管理單位和依托單位應當多渠道創(chuàng)造條件,保障經費投入和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動態(tài)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3年為1個評估周期,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方式評估,主要對工程研究中心3年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發(fā)展規(guī)劃、條件能力、管理機制、產出貢獻、組織保障。
第二十四條 對于評估優(yōu)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優(yōu)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評估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令其整改,若整改1年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則撤銷其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林業(yè)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辦法(試行)》(林科發(fā)〔2011〕29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yè)和草原局負責解釋。
附:1.國家林業(yè)草原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總結績效表
附1
國家林業(yè)草原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請報告
編寫提綱
一、摘要
二、背景和必要性
(一)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二)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和產業(yè)發(fā)展狀況、趨勢與市場分析
(三)本領域當前亟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四)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yè)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五)建設工程研究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一)申報單位概況
(二)建設條件(包括在本領域科研開發(fā)基礎和特色技術水平與優(yōu)勢、創(chuàng)新能力和工程化業(yè)績、具有市場前景的科研成果儲備、基礎設施和配套條件、共建單位的合作基礎與吸引力等)
(三)學術帶頭人、技術骨干與研發(fā)隊伍情況
(四)運行機制、機構設置與職能
四、主要目標、任務及技術發(fā)展分析
(一)主要目標
(二)主要任務和發(fā)展方向
(三)擬解決的關鍵工程技術問題和當前擬實施的工程化項目,在本領域所處的地位與發(fā)展?jié)摿?/span>
五、建設方案
(一)建設地點、內容、規(guī)模與方案
(二)技術設備、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三)建設周期與進度
(四)人才培養(yǎng)、隊伍建設方案
六、項目總投資、投資構成與資金籌措
七、預期經濟社會效益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九、相關附件
附 2
國家林業(yè)草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總結績效表
中心名稱 |
批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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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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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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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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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研發(fā) |
主持國際項目(個) |
主持國際項目金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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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國內項目(個) |
主持國內項目金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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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企業(yè)項目(個) |
主持企業(yè)項目金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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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隊伍 |
總人數(名) |
高級人才(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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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名) |
開發(fā)人員(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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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 |
研討與培訓班(期) |
培養(yǎng)人才(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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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合同(項) |
林農增收(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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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普及 |
科普宣傳活動(次) |
受眾人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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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展教作品(件) |
培訓班(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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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產出 |
獲得專利數量(項) |
獲得標準數量(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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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成果數量(項) |
獲得新產品數量(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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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林建設面積(畝) |
輻射推廣面積(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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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產量(噸) |
生產線總產量(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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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論文(篇) |
出版專著(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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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發(fā)展 |
國家獎(項) |
省部級獎(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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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國家級會議(次) |
組織行業(yè)會議(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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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與 盈利 |
轉讓合同數量(項) |
轉讓合同金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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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入(萬元) |
總利潤(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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