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森林法》系列解讀(四)
加強森林資源保護 保障森林生態安全
森林法修訂按照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對原森林法“森林保護”一章進行了補充完善。修訂后的森林法“森林保護”一章共14條,是本法篇幅較大、分量較重的一章。在具體內容上,包含了公益林補償、重點林區轉型發展、天然林保護、護林組織和護林員、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用途管制、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保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明確了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及林業經營者各自承擔的森林資源保護職責。
第一,關于天然林保護。新修訂的森林法規定,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這是新增條款。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及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黨的十八大以來,進一步加大了天然林保護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黨的十九大明確要求“完善天然林保護制度”。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的《天然林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對天然林保護進行了系統全面部署。本條的內容,就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作出的規定。
第二,關于森林防火。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等,森林防滅火體制機制發生了重大改革,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在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都具有職責。需要說明的是,森林公安劃歸公安部門統一領導后,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林業和草原部門指導,繼續承擔森林和草原防火的有關工作。修訂后的森林法充分體現機構改革精神,在繼續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森林防火工作總體負責的基礎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同時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
第三,關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由于“森林病蟲害”一詞已不能涵蓋所有給林業造成危害的生物,新修訂的森林法中不再使用“森林病蟲害”,統稱為“林業有害生物”。同時,對原森林法中關于確定檢疫對象和劃定疫區、保護區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中關于全面落實防治責任的要求,在規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的基礎上,新修訂的森林法明確了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在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的除治責任,強調了林業經營者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職責。
第四,關于林地保護。林地是森林資源的載體,是林業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為加強林地保護,確保林地保有量不減少,新修訂的森林法形成了包括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審核、臨時占用林地審批、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體系。其中,占用林地總量控制是新增的法律制度。《國務院關于全國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批復》明確規定“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的規模,國家每5年編制或修訂一次征占用林地總額?!倍嗄陙?,占用林地總量控制制度在保護林地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法總結實踐經驗,將這一制度上升為法律。臨時占用林地審批、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是《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次修訂上升為法律,并作了完善。特別是對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一是根據實踐需求,將防火巡護道、森林步道、科普教育設施納入審批范圍,并增加“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作為兜底項。二是有的部門、地方建議應當明確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的規模、占地數量等,既為依法審批提供依據,也有利于保護林地。修訂后的森林法明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標準。在標準范圍內的,按照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超出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占用林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此外,新修訂的森林法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進行銜接,對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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