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重復報銷,欺詐騙保受處罰
【案件信息】
盤錦市居民趙某某,以欺詐手段騙取醫保資金,被醫保部門查處,經盤錦市醫保局深入調查,趙某某于2014年11月在盤錦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又于2018年1月與朝陽某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簽署勞務合同,該公司為其在朝陽市辦理了城鎮職工醫保并繳費,屬重復參保行為。趙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30日在盤錦市中心醫院因II型糖尿病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總額8,086.93元。出院后,趙某某持收費票據原件在朝陽縣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報銷4,300元;趙某某利用醫保部門未實現全國參保信息互聯互通的漏洞,于2019年2月15日,以住院收費票據原件丟失并自我承諾未用此收據進行過其他報銷,用醫療費用票據存根復印件,在盤錦市醫保中心興隆臺分中心申請報銷,2019年8月份報銷5,080.45元。市醫保局對趙某某的欺詐騙保不誠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趙某某責令退回騙取的醫保基金5,080.45元,并處10,160.9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現被騙取的醫保基金及罰款已繳至指定賬戶。
【法律解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趙某某只能在朝陽市或盤錦市一個地方參保且其出院后只能持住院收費票據原件在唯一參保地報銷,不能重復參保、重復報銷,如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報銷就是欺詐騙保,不僅要退回騙取的醫保基金,還要并處騙取金額二至五倍的罰款。一旦詐騙金額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詐騙罪立案標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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