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優化金融環境的實施意見
盤政辦發〔2020〕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打造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的金融營商環境,增強金融活力,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金融環境的意見》(遼政辦發〔2019〕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考察時和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發展環境最優省、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和市委七屆十三次全會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安排,不斷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優化金融機構經營發展環境和實體經濟融資服務環境,促進經濟與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力爭用2—3年時間,使全市社會信用環境更加良好,金融市場秩序更加規范,金融服務體系更加健全,逐步構建健康順暢、規范有序的金融生態體系,全面服務盤錦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重點工作
(一)營造誠實守信的信用環境
1.打造誠信政府。各級政府切實履行向金融機構、實體企業等各類社會主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合同、協議;強化債務監測分析,做好償債資金安排,穩妥化解現有債務包括隱性債務違約風險,保證債權人合法權益。各級政府部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依法依規限時償還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逾期欠款。(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營商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2.引導企業誠信經營。指導企業完善公司治理體系,建立良好的資金管理制度,全面準確地向金融機構提供財務和經營信息;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珍惜商業信譽和信用記錄,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做到按期還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監督企業誠信經營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業信用評價、獎勵和懲戒機制。(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國資委、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3.加強個人誠信建設。加強個人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健全個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信用記錄,促進個人信用信息與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共聯。鼓勵金融機構推出與個人信用狀況和評級相結合的融資授信服務,對誠實守信的個人在授信額度、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和便利。(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4.開展金融失信聯合懲戒。各級法院定期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等通報涉金融領域嚴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通過“信用中國(遼寧盤錦)”網站以及政府門戶網站等依法向社會發布,相關職能部門在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融資信貸、債券發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信用懲戒。推動銀行機構與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小額貸款、典當行、商業保理等地方金融從業機構良性合作,引導合作各方遵守合同約定,依法依規履行放款、代償、債務追償等義務和責任。加強對會計、審計等金融中介機構的誠信約束,依法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查處力度。(責任單位: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5.加強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體系建設。探索建立線上綜合金融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數據信息向金融機構開放。依托市智慧城市運行管理中心建成的基礎數據庫,建立政務數據信息通道,為金融機構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企業信用信息支撐,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信息不對稱、信用信息不透明和金融機構信心不足等問題。(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智慧城市運管中心、市市場監管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法院、市稅務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二)打造公平公正的金融司法環境
6.嚴厲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建立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與公安、司法部門等多方參與、協同聯動機制,金融管理部門定期匯總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騙貸、轉移資產等惡意逃廢債務行為的企業名單,轉交公安、司法部門進行認定并依法打擊。(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金融發展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7.加快金融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各級法院要設立金融審判庭或專業金融審判團隊,加大簡易程序適用力度,實行快立、快審。建立金融債權案件“執行綠色通道”機制,對金融案件集中協調執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提高金融案件執結率。探索設立金融法庭,實現對涉金融案件的專門集中管轄以及金融案件的專業化審判。(責任單位:市法院、市金融發展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8.依法保護金融債權人在企業破產重整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司法部門依法維護金融債權人在企業破產重整中的知情權,以及對債務人重大財產處置的決定權和監督權;在制定重整方案中,引導破產管理人充分考慮債權人合法權益;按照“先損失股權,后損失債權”的原則依法推進破產重整,保障合法金融債權。所在地政府發揮“協調員”作用,推動債務企業與金融債權人充分協商,積極幫助破產管理人、債權人尋找重整方,促進破產重整程序順利進行。(責任單位: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國資委,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三)創造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環境
9.完善金融機構體系。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體系,大力發展證券、保險、基金、信托、金融資產管理、金融(融資)租賃、期貨等非銀行機構,對新設或引進的相關金融機構予以一定的經費補助或支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增資擴股,引進優質戰略投資者,實現提質增效。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地方金融從業機構專注市場細分,為民營、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10.大力發展直接融資。重點扶持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首發上市并融資的企業。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服務體系,支持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發揮各類市級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爭取國家和省各類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培育和發展各類天使、創業、產業投資基金。(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11.創新金融產品工具。推動金融機構爭取總部新產品、新工具優先在盤錦市場探索、應用和推廣,系統內各項試點優先在盤錦實施。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個性化、差異化、定制化金融產品,構建專業化、多樣化服務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將法律法規不禁止、產權歸屬清晰的各類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作為貸款抵(質)押物為企業提供融資,減輕對傳統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
12.健全企業融資增信。加快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推進市融資擔保集團及科技融資擔保公司加快融資擔保能力建設,逐步減少反擔保要求,對符合條件的融資主體可取消反擔保。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加入省再擔保體系,加強與銀行機構合作,探索建立“政銀擔”風險共擔的合作模式。鼓勵保險公司開展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提供“信貸+保險”等增信服務。(責任單位: 市金融發展局、市財政局、盤錦銀保監分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13.規范金融服務收費。督促金融機構減免服務收費、優化服務流程、差異化制定貸款利率下降目標,嚴禁向企業收取不符合規定的附加費用。規范企業融資相關的擔保費、評估費、公證費等附加手續費收費行為,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減少企業融資附加費用。(責任單位:盤錦銀保監分局、市金融發展局、市發展改革委)
14.制定落實“金融顧問制度”。建立“金融顧問”工作制度,市和縣區、經濟區(園區)分別選聘政府和企業金融顧問,邀請銀行、擔保、證券、保險、基金、會計所、律師所等機構骨干力量,建立“金融顧問專家庫”,幫助政府研究化債及指導企業融資,提供伴隨式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15.加強政銀企信息交流。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的政銀企對接活動,加強政府協調和政策支持,促進金融機構與企業面對面溝通、直接提供融資服務。建立銀企對接長效機制,及時跟進企業資金需求動態。及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規等方面信息。(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相關企業主管部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16.改善抵(質)押融資服務。推進動產抵押登記全程電子化,通過“在線申請、在線審核、在線公示”一次辦結。相關職能部門為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典當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從業機構辦理房產、土地、股權、車輛、設備抵(質)押登記業務提供便利和支持。(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知識產權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四)維護安全穩定的金融運行環境
17.穩妥壓降銀行不良貸款。鼓勵銀行機構綜合運用重組、轉讓、追償、核銷、市場化債轉股等手段,加快存量不良資產處置。所在地政府對金融機構以資抵債、抵債資產變現以及辦理資產過戶、登記、抵押等事項開辟綠色通道,按規定減免不良資產交易收費;對金融機構引入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同等享受招商引資相關政策。司法部門實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案件簡易審理程序,加大金融債權案件的審結和執行力度。發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作用,加大對不良貸款的收購和處置力度。針對債務規模較大、涉及金融機構數量較多的企業,監管部門督促及時組建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增貸、穩貸、減貸、債務重組等措施,有序開展資產保全。(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檢察院、盤錦銀保監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18.妥善處置地方中小法人銀行風險。加強對地方中小法人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引導銀行制定合理的流動性管理方案。加強對地方中小法人銀行的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地方中小法人銀行風險排查,摸清風險底數,制定風險化解方案。支持盤錦銀行和農信社系統改革,推動其建立健全現代銀行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盤錦銀行,相關縣區政府)
19.穩妥應對企業債務風險。完善企業債務風險排查預警機制,強化企業債務風險動態監測,加強對高負債企業、企業債券和擔保圈鏈的風險排查,對高風險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及時做出風險提示。對于主業良好、暫時出現流動性緊張的企業,推動銀行機構針對性地運用收回再貸、續貸展期、債務重組等手段,保持企業融資規模;對于扭虧無望、難以協調化解處置的風險企業,充分征求主要債權金融機構意見,穩妥實施企業破產重整或清算。(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國資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盤錦銀保監分局,各銀行機構,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20.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加強企業注冊名稱、經營范圍、業務活動監管,嚴禁一般工商登記注冊企業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清理查處企業非法金融業務。依法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加大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偵辦力度,堅持以防為主、防打結合、及時控制、防止蔓延。(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司法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21.促進地方金融從業機構規范經營。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完善監管制度體系,促進依法合規經營。嚴格實行互聯網金融機構準入管理,強化資金監測,規范互聯網金融廣告。建立地方金融監管系統和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實現對各類地方金融業態和金融活動的精準監管。(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國資委、市委網信辦、市通信辦、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22.加強輿情監測和引導。健全金融輿情監測、研判、報告、處置工作機制,嚴格執行重大金融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對易引發公眾質疑、未經證實、影響穩定的金融事件報道,要積極進行正面引導,及時消減負面影響。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弘揚金融行業正能量。(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金融發展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揮盤錦市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牽頭抓總作用,統一領導相關部門、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開展工作,加強政策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委員會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二)強化協同配合。金融管理、公安、司法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市委宣傳部門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要加強工作聯系,強化政策協調與信息共享,針對金融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協同組織落實。
(三)抓好工作落實。各級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主動落實好承擔的任務。牽頭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快速部署,科學合理分解任務;責任部門要勇于擔當、相互配合。防止出現利用分工轉嫁壓力、層層落實責任變為層層推卸責任的現象,形成統一領導、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機制。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