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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發布日期:2021-08-13  瀏覽次數:1869

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全文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三十四號

 

《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 7 月 30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 7 月 31 日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務環境

第四章 規范公正法治環境

第五章 誠信開放人文環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 ) 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堅持問題導向,研究解決營商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

 

省、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遵循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廉潔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省、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開展第三方評估,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營商環境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加強輿論監督,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曝光營商環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人人建設營商環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第二章 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第八條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禁止頒布、施行歧視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場準入、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九條 市場準入應當實施負面清單制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進入。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企業開辦程序,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自受理企業設立申請起到辦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精簡企業注銷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業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注銷,按照簡易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服務規范,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確定稅率標準的,應當充分征求各類市場主體意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深化辦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辦稅流程、拓寬辦稅渠道、簡化涉稅資料、壓縮辦稅時間、提高辦稅效率,推進涉稅服務事項網上辦理。

 

第十三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推動“證照分離”改革,建立健全辦照即可生產經營制度。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態安全和公眾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事項外,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市場主體在取得營業執照、書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后,即可取得相關許可從事相應生產經營活動。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加強監管為市場主體提供滿足許可條件的指導服務。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可以依托社會信用信息創新惠及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推進金融產品信息查詢服務,提高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便利度、申貸獲得率。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取消各類違規手續費,減少融資附加費用,降低融資成本。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根據實際編制融資擔保目錄,明確項目類別、材料清單、辦理流程和費用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 積極推進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拓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建立交易目錄清單,整合公共交易平臺,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者審核環節。

 

第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市場主體產權依法保護制度。應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通過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等,加強域內自主品牌和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與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質押融資。

 

第十八條 積極推動建立項目管家制度,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報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幫助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高辦事效率。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務環境

 

第十九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政務服務或者公共服務,應當精簡程序、減少環節、縮短時限、優化流程。

 

第二十條 全面實行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提高網上辦理比例,推動一般事項不見面、復雜事項一次辦,方便企業和公眾辦事創業。

 

第二十一條 省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標準的辦事指南,明確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層級同一服務事項同一辦理標準,實現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標準化。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分散的政務服務資源和審批服務系統,構建全省統一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通過數據共享逐步實現申請人辦事“一網通辦”。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辦理。

 

政府有關部門在政務信息化建設整合過程中,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改造對接,未實現數據交換共享的,不審批新項目,不撥付運維經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內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備案制等工作制度。對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服務窗口辦理事項充分授權,確保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的審批事項,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第二十四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系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和行政給付過程中,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企業和公眾依法享有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并有權咨詢有關情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事項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其職責內容、工作程序、服務承諾、行政執法等履行職責的政務活動事項,通過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辦事窗口,以及有關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將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自發布之日起3日內在平臺集中公開,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精簡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時,在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定登記要件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應當按照統一審批流程、統一信息數據平臺、統一審批管理體系、統一監管方式的要求,減少從立項、開工到驗收的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持續降低辦理成本。申請人在每個審批階段,向政務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只需填報一張申請表,并附一套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電力、供水、排水、熱力、燃氣、通信、消防、公安、城管、衛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的工作規則,將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公開,并按照規定向企業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普遍服務,不得強迫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電力企業、燃氣企業、供水企業、網絡運營商在供電、供氣、供水、網絡運營過程中,應當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提升服務的可靠性、穩定性、時效性。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特定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海關、邊檢、交通運輸、商務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門應當采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工作機制,簡化通關、繳稅等手續,提高口岸通關效率。

 

規范口岸經營服務性收費,優化港口物流流程,減少中間環節,降低貨物貿易進出口環節成本。

 

第四章 規范公正法治環境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政府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過制度創新,確立企業市場主體、創新主體地位,保障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

 

第三十二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評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對其設定或者實施的行政許可進行評估和清理。設定機關對其設定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許可,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設立行政許可的,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決策,起草或者提請制定涉及市場主體重大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征求、合理采納有關市場主體及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展。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未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不得開展。

 

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對同一企業執法檢查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一個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國家、省、市、縣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范開展,檢查結束后30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檢查實施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財政、發改等部門每年應當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制定自由裁量指導規范。

 

行政執法機關對企業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

 

對企業做出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15日內向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處罰結果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實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所需辦案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禁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鉤。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第三十八條 沒有法律依據,司法機關不得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通知家屬。

 

司法機關依法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明顯超標的額、超范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并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加大“執行難”解決力度,嚴懲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行為。執行過程中及時收集、固定被執行人或者相關人員抗拒執行、阻礙執行或者暴力抗法的音視頻證據,采取罰款等手段依法處罰,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和改進執行監督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應當適時成立督查組,對下級人民法院應用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清理執行案款、辦理重點督辦案件等方面的落實情況,全面督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依紀依法問責。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行政賠償或者補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意見,加大依法公開審理力度,擴大公眾對審判過程的監督范圍。

 

省、市、縣人民政府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數額重大且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賠償或者補償決定,按照有關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調解、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省、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調解能力。

 

第四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公眾提供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 干預工程建設、采購或者對合作者的自由選擇 ;

 

(二 ) 濫用權力袒護有關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 ;

 

(三 ) 借用企業資金,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企業的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企業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資金等 ;

 

(四 )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 ;

 

(五 ) 未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強制對企業進行評比、達標、升級、評優以及鑒定、考試等活動 ;

 

(六 ) 要求企業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

 

(七 ) 強制企業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向企業索要產品或者強行低價購買產品 ;


第五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人才培養開發、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網絡,完善創業創新人才引進的具體措施,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市場主體,應當給予獎勵補助等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建設,構建綠色產業體系,鼓勵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加快綠色生態保護和修復,建設低碳循環、節水節能、持續發展的綠色城市。

 

第五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擴大對外開放需要,積極完善外籍人員工作、生活聚集區域的教育、醫療、休閑、文化、商業、交通等配套設施,建設具有國際化特色的人居環境。

 

鼓勵和支持開展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內外著名高校與本地高校合作辦學,建設國際交流合作示范學校和特色學校。根據外籍人才居住和引進等情況,合理規劃建設外籍人員子女學校。鼓勵境外學生來本省學習、實習。

 

鼓勵本省醫院與境外醫學院校、醫療機構和醫學研究機構合作組建國際醫療機構,提升醫療機構的國際化服務能力。市屬三級甲等醫院應當具備為外籍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

 

第五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打造立體式綜合交通網絡,提升交通運輸質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車、飯店、賓館以及旅游市場等對外窗口服務行業管理,依法打擊高價、欺詐等違法行為,提升對外服務形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責任追究:

 

(一 ) 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書面檢查、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處理 ;

 

(二 ) 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

 

(三 ) 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或者解聘處理,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六十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 ) 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理的 ;

 

(二 ) 拒不承認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

 

(三 ) 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 ;

 

(四 ) 打擊、報復、威脅投訴人、舉報人、辦案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

 

(五 )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

 

(六 ) 與違法違紀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協從其違紀違法行為,或者為其充當保護傘的 ;

 

(七 ) 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對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夠主動糾正錯誤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六十一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書面檢查、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責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六十二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深化改革中探索試驗、敢于擔當,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

 

(一 ) 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

 

(二 ) 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

 

(三 ) 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

 

(四 ) 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

 

(五 ) 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六十三條 公用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并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12 月 7 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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