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經濟顧問聘用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盤政辦發〔2022〕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盤錦市人民政府經濟顧問聘用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九屆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人民政府經濟顧問聘用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拓展招商引資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參與我市招商引資工作的積極性,努力完善招商工作格局,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再上新臺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盤錦市人民政府經濟顧問(以下簡稱“經濟顧問”)是各界有識之士在盤錦經濟工作享有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 選聘經濟顧問要統籌考慮其在盤錦已有的合作成績以及在社會的綜合影響力。主要選聘:
(一)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力的行業協會、商會、咨詢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
(二)國內外及本地知名企業家;
(三)產業科研技術領域權威專家;
(四)其他有突出影響力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四條 經濟顧問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熱心推動盤錦市招商引資工作;
(三)熟悉投資項目運作流程,與企業、客商聯絡廣泛,有較多客戶資源和信息資源;
(四)信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具有良好誠信;
(五)具備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能力。
第五條 經濟顧問采取組織推薦的方式,擇優選聘。
(一)由市直部門、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推薦合適人選,并提供推薦資料交由市商務局予以初審。
(二)初審通過后,由市商務局就聘請事項報請市政府研究。
(三)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聘請的經濟顧問人選,向其頒發聘書。
第六條 對經濟顧問實行動態化管理,原則上每任聘期兩年。聘期期滿后,可予以續聘。但因經濟顧問自主要求不予續聘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續聘的,不再續聘。
經濟顧問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觸犯我國法律法規的;
(二)有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的;
(三)有損害我市利益和聲譽行為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顧問職責,以及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經濟顧問事務的;
(五)違反保密原則,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六)以經濟顧問名義從事一切與工作職責所不相符的其它活動。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和糾紛均由經濟顧問本人自行負責。對我市招商引資工作產生負面影響的,終止聘用。
第七條 經濟顧問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和推介我市投資環境、政策、重點發展產業和招商引資項目。
(二)聯絡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招商目標企業,搜集并向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有效投資信息,協助做好相關項目洽談、簽約等工作。
(三)廣泛收集境內外投資信息,提出對接建議,并及時反饋市商務局。
(四)積極聯絡邀請境內外潛在的投資者來我市參觀考察,洽談對接,推進項目合作。
(五)協助我市赴相關國家或地區對關聯產業、意向企業開展招商工作,并在當地策劃、組織和實施招商活動。
(六)協助并組織符合我市產業結構和要求的相關企業參加我市舉辦的招商活動。
(七)廣泛聯絡境內外機構和人士協助我市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發展新的經濟顧問。
第八條 經濟顧問的管理:
(一)市商務局是經濟顧問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經濟顧問相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投資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工作。
(二)不定期邀請經濟顧問來我市考察環境、交流經驗以及參加我市舉辦的重大經貿活動等。在此期間,經濟顧問在我市發生的食宿、交通和接待費用以及在我市以外地區為我市開展招商引資所產生的日常開銷(食宿、交通、宴請等),予以全額報銷。
(三)經濟顧問根據《招商服務合作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開展工作,我市向經濟顧問支付協議規定的服務費用。
(四)市商務局應與經濟顧問保持經常性聯系,及時處理經濟顧問反饋的有關信息和建議,并定期將情況報市政府。
(五)根據市政府委托,市商務局按《招商服務合作協議》對經濟顧問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六)對經濟顧問引進的項目,按實際到賬資金的比例給予其一定獎勵。
(七)對引薦項目規模大、科技含量高,對我市產業結構調整、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經濟顧問,可推薦其為“盤錦市榮譽市民”候選人。
第九條 經濟顧問引資獎勵認定程序:
(一)引薦項目從開始洽談起,在市商務局建立項目檔案,并確定項目引薦人,以后的獎勵對象以首次確定的引薦人為準。
(二)引薦項目正式簽訂合同并取得營業執照后,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向市商務局備案。
(三)引薦項目資金到賬后,由項目具體受益單位填寫《引薦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提出初步獎勵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條 經濟顧問引資獎勵標準:
(一)以項目省外到賬資金3000萬元人民幣(外資200萬美元)為起點,引薦屬于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要求的項目,按照被引薦投資方實際投資額的3‰予以獎勵;引薦的投資項目屬總部企業或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投資項目的,獎勵標準在上述基礎上再提高1-3‰;單個項目的獎勵以100萬元人民幣為上限;引薦項目對全市重點產業發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可通過“一事一議”提高獎勵標準。項目外資投資額以商務部確認的到賬外資額為準。
(二)本市域內原有企業增資擴產、搬遷、停舊開新項目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三)獎勵金額所產生的相關所得稅由經濟顧問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經濟顧問引資獎勵資金兌付辦法:
(一)按項目實際到位資金情況,市商務局隨時審核批準,分兩次兌付:項目實際到位資金50%且項目正式開工后,兌付應得額的50%;項目實際到位資金全部到賬后,兌付剩余全部獎勵資金。
(二)獎勵資金以人民幣支付。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折算,按資金實際到賬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
(三)資金到賬后因故抽回資金的,應當扣減經濟顧問相關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來源: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需經費在省、市招商引資專項資金列支,每年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第十、十一條所需經費,由項目受益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承擔,市本級對縣區(經濟區)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各縣區、經濟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