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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czj-2021-041405 | 主題分類: | 政府部門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說明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1-01-30 | |
主 題 詞: |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說明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盤錦市民政局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一、2021年度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2021年度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
三、2021年度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2021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九、2021年度綜合預算項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2021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情況表)
第三部分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盤錦市民政局部門概況
一、 主要職責
盤錦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遼寧省委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責任,負責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和市級慈善組織認定工作,負責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市性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3、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不含醫療救助,下同)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承擔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4、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5、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管理,負責村級自然區域和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縣區以下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范全市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6、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福利機構管理和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老年人、特困人員、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生活及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市收養工作,負責涉華僑、港澳臺的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7、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貫徹國家、省相關政策,擬定全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涉外婚姻登記工作。
8、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0、職能轉變。市民政局應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促進全市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強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11、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機構設置
根據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如下:機關黨委辦公室(綜合辦公室)、社會組織管理科、社會救助和社會事務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養老服務和社會福利科。編制23人,實有人員20人,另有合同制退役士兵7人,退休20人。
所屬二級單位設置如下:
盤錦市民生保障服務中心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根據《關于批復2021年市本級部門綜合預算的通知》(盤財預[2021] 11號)要求,納入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單位包括:
1.盤錦市民生保障服務中心
2.盤錦市救助管理站
3.盤錦市社會(兒童)福利院
4.盤錦市鶴棲園公墓管理處
5.盤錦市殯儀館
6.盤錦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
第二部分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該部分內容詳見附件)
第三部分
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2021年盤錦市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預算12308.4萬元,包括:
1.一般公共預算收入5910.12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3783.26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0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事業單位經營收入2615.02萬元;
7.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8.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0萬元;
10.上年結轉0萬元。
(二)支出預算12308.4萬元,包括:
1.基本支出2984.7萬元;
2.項目支出9323.7萬元。
支出預算中,政府采購支出1480萬元,債務支出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支出479.6萬元。
2021年預算同上年比較,收入增加2180.94萬元,增長21.5%;支出增加2180.94萬元,增加21.5%。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員工資晉級晉檔,二是績效工資比上年增加1倍,三是有新增的項目。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1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支出安排78.52萬元,比上年度增加0.71萬元,增長0.9%。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
2.公務接待費1.52萬元,比2020年度增加0.71萬元/,增長87.6%,主要原因是2021年按人員定額申報預算。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77萬元與上年持平,(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公務用車運行費77萬元,與上年持平)。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1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49.36萬元,比上年預算減少4.41萬元,下降8.2%,主要原因是嚴格執行厲行節約八項規定壓縮一般性支出,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主要包括:辦公費6.48萬元、印刷費1.2萬元、招待費0.7萬元、郵電費2.8萬元、工會經費3.7萬元、維修(護)0.5萬元、福利費0.33元,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6.89萬元。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購預算147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479.6萬元。分項目如下:
政府采購分項目如下:
1.居家養老購買服務補助299萬元
2.殯葬智慧服務體系建設30萬元
3.雙臺子區輔具器械特色街區補助100萬元
4.養老護理員培訓費60萬元
5. 物業安保費72萬元
6. 市智慧養老服務平臺運營補貼60萬元
7. 公墓聯建征地費及基本建設配套費440萬元
8. 墓區物業費119萬元
9. 購置墓碑經費300萬元
政府購買服務分項目如下:
1.居家養老服務299萬元
2.困難殘疾人無障礙通道改造40萬元
3. 養老護理員培訓費60萬元
4.社團工作經費8.2萬元
5. 民政系統軟件改造維護費27.4萬元
6. 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經費5萬元
7. 購買社會工作組織服務項目40萬元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盤錦市民政部門資產總額272535625.61元,其中,流動資產6473906.05元,固定資產60512939.96元。固定資產中共有車輛32輛(一般公務用車9輛,其他用車23輛),價值3957179.00元。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盤錦市民政局2021年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99個,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99個,涉及資金12308.4萬元,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為10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護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辦公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預算改革業務(項):反映財政部門用于預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財政國庫業務(項):反映財政部門用于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事業運行(項):反映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中心、醫務室等附屬事業單位。
14.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其他財政事務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財政事務方面的支出。
1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6.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7.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8.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9.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