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民生信息 > 社會保障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保障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盤錦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10-27 | |
主 題 詞: |
關于印發盤錦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我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依據《遼寧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盤錦市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實施細則》,制定盤錦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操作規程(試行),現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盤錦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操作規程(試行)
盤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6月22日
附件:盤錦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工作規程
(試行)
依據《遼寧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盤錦市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實施細則》,制定盤錦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操作規程(試行),具體如下:
一、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范圍
市、縣、區勞動就業局的就業失業登記范圍,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屬地劃分(即在市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市勞動就業局辦理;在縣或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縣或區勞動就業局辦理),分別管理本轄區域內企業、個
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戶籍在本轄區域內的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常住地在本轄區域內的外省戶籍勞動者;本轄區域內所有失業的勞動者;失業保險關系在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由市勞動就業局辦理;中、省直屬企業、獨立工礦區、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由市勞動就業局辦理。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申領
1、《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范圍。按照《遼寧省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勞動者;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失業的勞動者。
2、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辦法。《就業失業登記證》須由勞動者本人申領。本市戶籍勞動者及省內其他市戶籍勞動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非本省戶籍的勞動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其常住地的縣(區)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3、申領《就業失業登記癥》要求。申領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填寫遼寧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表,要求字跡工整,不得涂改。填寫信息真實、準確,并由本人簽字。
勞動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應提供如下材料:
(1)勞動者本人身份證(提供一代身份證的,須提供本人電子版2寸免冠彩色照片)、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2)按規定填寫完畢的《遼寧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表》(一式三份)。
(3)各類院校畢業(肄業)生應提供畢業證書或學校出具的畢業(肄業)證明。屬于就業困難人員,應填寫《遼寧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低保證、退役軍人證、殘疾證等);復員退伍軍人在退役一年后未就業的,須提供《退役軍人證》、安置部門出具的《自謀職業協議書秀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或證件;刑滿釋放、假釋或解除勞教的,須提供司法(公安)部門的證明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證明;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失林、失海的農村勞動者,需提供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證明。以上各相關證明材料要準備原件及復印件。
(4)申領人具有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務的,還應提供國家認可的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戶籍不在本地的勞動者,還需要提供由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換證人員申領
對原持有《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除第3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要求外,還應提供的材料:《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原證件。
對換證人員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要填寫原證件名稱及證件編號、正在享受的優惠政策及年限,并將原證件收回。換證時間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失業證》、《再就業優惠證》自行失效。
5、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者申領
行政區域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者的申領,由各用人單位統一申領,除第3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要求外,還應提供職工花名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明等材料。
6、殘疾人申領
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申領,除第3項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要求外,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受理辦法
1、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受理就業失業登記后,首先審核申領表中內容,確認準確無誤后,加蓋審核專用章。社區(村)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在受理就業失業登記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其次在《登記證審批表》相關欄目中登記相關內容,同時錄入本市公共就業管理系統。最后送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復核。
2、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在受理就業失業登記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復核后,在市公共就業管理系統中完成復核,并及時匯總上報縣(區)級以上勞動就業局。
四、《就業失業登記證》審定發放
縣(區)級以上勞動就業局應對申領人的身份證以及填報的申領表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市公共就業管理系統中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對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情況實時上報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機構。
審核合格的申領表,要由經辦人、經辦機構負責人分別簽字,并加蓋經辦機構專用章。對審核合格人員打印《就業失業登記證》,加蓋縣(區、市)級以上發證機構印章(粘貼照片的加蓋發證機構鋼印),《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縣(區)級以上勞動就業局組織發放,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申領表簽名領取。發放完成后,申領表由發證機構、街道(鄉鎮)、社區(村)(或用人單位)各保存一份。建立《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檔案及臺賬。
五、《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年審
享受就業扶持政策人員、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應于每年第二季度進行年度審驗。享受就業扶持政策人員、登記失業人員應分別到享受政策審批機構和登記失業機構所在地的縣(區)級以上勞動就業局進行年審。
勞動者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年審,要求填寫《遼寧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年度審驗表。
六、《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補發或換發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補發或換發由原發證機構完成,證書編號保持不變。《就業失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勞動者本人應向原發證機構報失或報損后申請補發,并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放機構核實后予以免費補發。《就業失業登記證》記錄已滿或重要事項變更等(如姓名、身份證),到原發證機構或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免費更換,原證收回。
勞動者申請補發或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時,要填寫《遼寧省就業失業登記證》變更審批表。換發證件要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并收回。
七、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申請就業援助人員應填寫《遼寧省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認定表》,由縣、區就業服務機構報市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核準后由縣、區就業服務機構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