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民生信息 > 社會保障
索 引 號: | govsrsj-2024-212540 | 主題分類: | 社會保障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工傷預防小課堂】用人單位資產轉讓,工傷責任承繼轉讓嗎?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4-07-19 | |
主 題 詞: |
【工傷預防小課堂】用人單位資產轉讓,工傷責任承繼轉讓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嚴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時受傷且已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物流公司轉讓后,承繼單位在承繼物流公司資產的同時,也應承擔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
因此,嚴某的工傷雖然是在原單位發生的,作為承繼單位的貿易公司也應繼續支付他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資產轉讓,工傷保險責任也承繼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