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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02005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錦市2022年4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2-04-22 | |
主 題 詞: |
盤錦市2022年4月典型案例通報
張某、闞某利用滲坑傾倒危險廢物案
一、簡要案情
2022年3月17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遼寧省盤錦市盤山縣高升街道東幺村進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張某、闞某利用滲坑非法排放廢液,經蓋樂普科技(大連)有限公司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排放的廢液屬于危險廢物,張某某、闞某某利用滲坑非法排放的廢液造成環境污染。
二、查處情況
張某、闞某利用滲坑排放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遼寧省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將此案件移交至盤錦市公安局遼河安全保衛支隊處理。
三、案件啟示
1、用足法律手段方能有效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新環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標排污、違法傾倒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為嚴厲打擊對象,但仍有個別企業鋌而走險,因此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給予嚴厲處罰。
2、打破常規監管模式,方能及時 “抓現行”,牢牢掌握主動權,違法企業出于經濟利益、僥幸心理等原因,總是想方設法逃避環境監管。環保部門在強化日常監管的同時,必須加大夜查、突擊查、節假日檢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環保監管能力。
3、強化部門協作,方能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合力。必須加強與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
盤錦圣宏熱力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22日,大洼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盤錦圣宏熱力有限公司爐渣庫南側有供暖鍋爐產生爐渣未密閉入庫管理,露天堆放在爐渣庫南側。執法人員現場制作了檢查筆錄以及拍照取證、調查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款貳萬元整。
三、案件啟示
督促違法者履行環保主體責任,落實整改。在案件查處中,執法人員依法依規進行檢查,及時固定證據,確保案件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處罰適當。對環境違法行為應當需要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改正,通過后續監管,確保環境問題整改到位。在依法對企業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的決定后,寓教于罰,督促企業有效實施整改,提高企業環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