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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02050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案例|大奔金蟻未按要求監測不予處罰案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2-04-22 | |
主 題 詞: |
營商環境正面案例|大奔金蟻未按要求監測不予處罰案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5日,盤錦市興隆臺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盤錦大奔金蟻橡膠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未按照環評要求,對廠區排水口的氨氮和懸浮物進行監測。
盤錦大奔金蟻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2月24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單位三十日內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1、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第十四的規定。該單位同時滿足(1)該企業為排污許可登記企業,經對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結果顯示達標排放。(2)未按“環評”要求對排水中的氨氮、懸浮物進行監測,不存在主觀故意;(3)首次違法,已按要求積極整改。”的不予處罰適用條件,我局對該單位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2、責令該企業停止違法行為。盤錦市興隆臺生態環境分局于2022年2月28日對該企業現場進行核查,確認該企業已對廠區排水口氨氮、懸浮物進行自行監測,達標排放。
三、案件啟示
對于盤錦大奔金蟻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情節比較輕微,且社會危害不大的違法行為,如果采取行政處罰,可能損害企業的活力和生存空間,無助于營商環境的優化。鑒于此,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推行包容審慎執法機制,在行政執法中,將規范企業經營行為放在首位,采取教育規范為主,實施行政指導、責令改正等柔性措施,指導幫助該企業自我整改、加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