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18722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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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大洼光明化工廠循環水未自行開展TOC總有機碳監測不予處罰案 |
發文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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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2-09-20 |
主 題 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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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大洼光明化工廠循環水未自行開展TOC總有機碳監測不予處罰案
發布時間:2022-09-20 信息來源: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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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2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位于大洼區新興鎮的大洼縣光明化工廠循環水未自行開展TOC總有機碳監測。
二、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6月17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立案調查。8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試行)》第八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案件啟示
有“溫”又有“度”的執法,將更有助于促進企業守法經營、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實現執法目的。此案中,按照行業標準要求,企業需要開展循環水TOC總有機碳監測。企業在生態環境部門檢查指出問題后,積極配合,立即進行整改,5日內完成整改任務。與《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不予處罰相得益彰。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下達整改決定和不予處罰決定,既尊崇了法治,也彰顯了執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