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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24683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盤錦遼河綜研化學有限公司未采取控制大氣污染物措施不予處罰案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
主 題 詞: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盤錦遼河綜研化學有限公司未采取控制大氣污染物措施不予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8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盤錦遼河綜研化學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鹽酸儲罐呼吸口未連接廢氣處理設施,造成大氣污染。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認為符合不予處罰的條件,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被責令整改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8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了對鹽酸儲罐呼吸口的改造。
【案件啟示】
1、充分體現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價值導向。2021年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盤錦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該公司的行為雖然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律的相關規定,但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屬于初次違法,且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符合免罰清單的相關規定,對其免予行政處罰符合當前的政策價值導向。
2、嚴格落實了行動查處與幫扶結合的精神。查處違法案件不是最終目的,核心還是要企業改正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管理秩序。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不僅僅是查處違法行為,同時批評教育相關企業,優化了營商環境,促進了企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