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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3-148015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6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06-20 | |
主 題 詞: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6月典型案例通報
盤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19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對盤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秸稈生產顆粒燃料項目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擅自投入建設。
二、查處情況
盤錦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秸稈生產顆粒燃料項目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的規定及該公司《秸稈生產顆粒燃料項目》備案證明項目總投資額,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秸稈生產顆粒燃料項目的建設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
三、案件啟示
1、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我局執法人員運用無人機“千里眼”助力環境監管工作,實現非現場執法,有效推動執法精準化、信息化、智能化,加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效能。
2、該公司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并積極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秉承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將嚴格執法與熱情幫扶相結合,充分展現生態環境領域柔性執法理念,增強企業對柔性執法的獲得感和信賴感。在提升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的同時,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盤錦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盤錦市某硅酸鈉廠大氣污染在線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行案
一、案情簡介
2023年4月6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盤錦市某硅酸鈉廠非現場檢查中發現,盤錦市某硅酸鈉廠在生產過程中,未能保證大氣污染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二、查處情況
盤錦市某硅酸鈉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保證大氣污染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處罰款2萬元。
三、案件啟示
1、本案環境執法人員打破常規監管模式,大力拓展非現場監管的手段及應用,以自動監控為非現場監管的主要手段,精準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實現“精準溯源”“科學管控”。
2、處罰不是目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不等于“免責”,促進企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督促企業積極改正違法行為,增強法治意識,不斷提升守法能力才是處罰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