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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3-151475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7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07-21 | |
主 題 詞: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7月典型案例通報
一、張某廢舊塑料加工點利用滲坑非法排放含汞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9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云南籍自然人張某(女)在盤山縣太平街道擁軍村經營的一處廢舊塑料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將從廢品回收處收購的廢舊塑料進行清洗粉碎后出售,清洗用水未經過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村內的生活污水管網,排水溝未做防滲處理?,F場對該加工點排放污水采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排放污水中含苯系物及重金屬,其中汞超標6倍。
【查處情況】
張某廢舊塑料粉碎加工點利用滲坑非法排放含汞污染物(超標6倍)的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及《遼寧省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將此案件移交至盤山縣公安局處理。
【案件啟示】
一是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執法手段有效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新環保法施行后,偷排偷放、超標排污、違法傾倒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為嚴厲打擊對象,但仍有個別企業鋌而走險,因此必須用好用足法律賦予的手段和措施進一步加大執法打擊的力度。
二是強化部門協作,方能形成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強大合力。生態環境部門必須加強與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聯合辦案機制,保持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
三是依靠群眾獲取重要環境違法線索。暗管、滲坑等偷排類案件一般比較隱蔽,一定要通過走訪周圍群眾獲得重要線索,利用連續蹲守抓違法現場,同時要追根溯源,固定證據。
盤錦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未保證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8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洼區田家街道的盤錦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某污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廢水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未按要求開展每月進行實際水樣比對試驗;COD、氨氮、總磷、總氮水質在線監測設備監測數據每日缺少一次;2023年2月25日氨氮水質在線監測設備標樣核查功能未啟用;2023年3月1日COD水質在線監測設備只有零時、1時及晚9時和10時4個監測數據,其余數據缺失。
【查處情況】
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保證水質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2023年3月14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立案調查,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2023年6月10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萬元。
【案件啟示】
在線監測設備相比其他污染防治設施更難發現問題。本案聘請了第四方監測機構對在線設備進行詳細操作,發現存在的問題。就此案件在處罰主體方面有一些爭議。排污單位是否因委托運營而減少其責任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其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此,對于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且運維不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排污企業,應承擔違法行為的不利法律后果。
盤錦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5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無人機巡查發現線索,對位于盤山縣古城子鎮盤錦某石化有限公司跟蹤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10萬噸/年生物溶劑油及15萬噸/年生物燃料油產品升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擅自投入建設。
【查處情況】
盤錦某石化有限公司的10萬噸/年生物溶劑油及15萬噸/年生物燃料油產品升級項目未批先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10萬噸/年生物溶劑油及15萬噸/年生物燃料油產品升級項目的建設活動,并罰款578500元。
【案件啟示】
1、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我局執法人員運用無人機“千里眼”助力環境監管工作,實現非現場執法,有效推動執法精準化、信息化、智能化,加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提高執法質量和執法效能。
2、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578500萬元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通過督促落實整改,及時消除了環境安全隱患,對違法企業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