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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4-191447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2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4-02-23 | |
主 題 詞: |
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2月典型案例通報
盤錦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0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投訴:“反映新開鎮鎂砂廠露天堆積廢料,造成環境污染”。大洼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對位于大洼區新開鎮的盤錦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廠區內磷鎂石原材料露天堆放未覆蓋并且在裝卸車時有揚塵產生。
【查處情況】
經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該企業未采取“三防”措施露天堆放物料防治揚塵污染,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及《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經核算罰款1.6萬元,并責令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廠區內磷鎂石原材料進行覆蓋。
【案件啟示】
1.生態環境保護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經濟社會長遠發展,作為生態環境的保護者我們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壓實責任,落實落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措施,以“等不起”的緊迫感、“慢不得”的危機感、“坐不住”的責任感,切實解決好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維護好群眾的生態環境權益。
2.對于企業的違法行為,既聚焦“當下改”,也著眼“長久立”,嚴格堅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系統謀劃、深層推進,及時防范化解生態環境隱患,全力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精細化管理,為人民群眾打造一個優美的生存環境。
盤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4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洼區東風鎮帥鄉工業園區的盤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盤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萬噸/年碳素及熱能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正在生產,煅燒爐處于運行狀態,但該建設項目未辦理排污許可證。
【查處情況】
經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該企業20萬噸/年碳素及熱能綜合利用項目屬于無證排污行為,違反《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2023年12月14日,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和《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排污許可類145)的規定,經核算罰款20萬元。并責令停止生產,待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案件啟示】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是規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
2.本案例中排污單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事實,對此類企業應加大指導幫扶,常態化宣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引導企業履行好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3.待企業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執法人員可組織企業認真學習、理解、落實排污許可證的持證管理要求。規范排污行為,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保存監測記錄;依法提交執行報告、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公示相關環境信息,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