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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4-195724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3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4-03-25 | |
主 題 詞: |
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3月典型案例通報
大洼縣某鎂砂廠涉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6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洼區榆樹街道大洼縣某鎂砂廠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正在從事生產活動,4臺電熔鎂爐2臺4000KVA正常生產,2臺3000KVA處于停產。現場調閱資料時發現該項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2020年5月在大洼區環境保護局進行備案,現已超過3年未重新備案。
【查處情況】
經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該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年5月28日在大洼區環境保護局進行備案,現已超過3年未重新備案,涉嫌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和《盤錦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實施意見(試行)》(通用類152)的規定,經核算處罰1萬元。2024年1月24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案件啟示】
本案中,企業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應急處變和防范能力不足,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果。為了規范企業內部的環境風險,增強企業對環境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危害和社會影響,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及時修訂預案。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孫某某涉嫌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驗收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4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洼區東風鎮帥鄉工業園區的盤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盤錦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萬噸/年碳素及熱能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正在生產,現場調取中控室DCS系統發現有生產跡象。該項目未辦理環評驗收手續。
【查處情況】
企業污染治理設施已建成,但未進行環保驗收,即投入生產。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12月14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立案調查,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及《遼寧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辦法(試行)》(環評類7)的規定,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孫某某處罰5萬元。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在對“未驗先投”是否進行“雙罰”進行了探討。雙罰的前提是,被罰的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具有完整的獨立的人格。就是說,被罰主體都應當有獨立的財產權。否則,雙罰就失去了意義,成為變相加重同一主體處罰力度的手段。鑒于以上論述,該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企業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可以進行“雙罰”。通過此次行政處罰,有利于督促企業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加強管理,從源頭上杜絕環境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