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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4-213231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以案釋法∣盤錦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7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4-07-25 | |
主 題 詞: |
以案釋法∣盤錦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7月典型案例通報
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堅持問題導向,以環境執法大練兵活動為載體,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效能為主線,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現通報盤錦市2024年7月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一、盤錦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滲坑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7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盤錦某化工有限公司開展調查。調查發現,該企業正常生產,在其車間西北角水循環真空泵水箱引出一根約長4米、直徑6.5厘米的軟管;從真空機組緩沖罐引出一根約長4米、直徑3.5厘米的軟管,共兩根軟管,在的墻根處鑿開一個直徑約20厘米的圓洞通往車間外。圓洞的下方地面是一個無防滲措施小圓坑(深度5厘米,直徑10厘米),將兩根軟管放在圓坑中,坑中可見少量液體,部分呈乳白色、部分呈紅褐色,并伴有刺激性氣味。車間外西北墻角處明顯可見大量水痕跡;西北墻角北側草坪上大量水痕,水痕面積大約15平方米。經檢測,該企業通過滲坑排放的廢水屬于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 。
【查處情況】
盤錦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滲坑排放危險廢物有毒物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2024年7月8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遼寧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將盤錦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環境犯罪的本案移送公安部門。
【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例,反映出企業管理者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生態環境部門應不斷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日常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深挖違法線索、追根溯源,依法嚴厲打擊偷排、超標排放廢水等突出違法行為,讓企業管理者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讓心存僥幸、以身試法者受到法律的震懾,切實保障生態環境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盤錦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未驗收案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盤錦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開展廢水在線監測設備檢查,發現該企業廢水在線監測設備于2020年11月份安裝,2021年11月份聯網并調試運行,至今未完成自主驗收。
【查處情況】
根據《遼寧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修訂)》第十二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時限要求:(一)新列入當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單位,應于名錄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驗收。盤錦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為2023年重點排污單位,6個月內未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自主驗收。應當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2024年4月13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立案調查,并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2024年7月9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責令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據《盤錦市生態環境自由裁量實施意見(試行)》,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款2.4萬元。
【案件啟示】
自動監測設備未經驗收,無法保證其監測數據的有效性、真實性、準確性。實踐中,少數重點排污單位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久拖不驗”,數據超標后以此為借口逃避監管。針對上述問題,《辦法》對自動監測設備驗收要求、驗收時限以及“久拖不驗”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督促重點排污單位必須規范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本案中,盤錦某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安裝聯網自動監測設備后未按期驗收,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