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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4-234143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以案釋法∣盤錦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12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4-12-26 | |
主 題 詞: |
以案釋法∣盤錦市生態環境局2024年12月典型案例通報
盤錦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偽造機動車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26日,雙臺子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隊通過盤錦新國標環保監測平臺巡查發現盤錦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二份數據存在異常。經現場確認:該公司在對遼A57GKX(基準質量為1934kg)、遼LX501X(基準質量為1955kg)進行的簡易瞬態工況法檢測過程數據中,在最接近50Km的49.5km時的吸收功率2.17kw.不符合GB18285中D.2.3.5.8的條款,(表D.1規定基準質量1900-2150kg吸收功率2.3kw,大于基準質量1700kg的表中功率應乘以系數1.3,即2.3.乘以1.3=2.99kw)降低了標準的吸收功率,造成所驗數據不真實,不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出具合格報告單。
【查處情況】
盤錦某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12月2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盤錦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實施意見》(大氣類41)和《盤錦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實施意見 (試行)》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元整。
【案件啟示】
此類案件揭示了機動車檢測機構在追求利益或出于其他不當目的時,可能會采取非法手段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的檢測報告。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嚴重損害了公眾對機動車檢測行業的信任。因此,必須加強對機動車檢測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確保檢測機構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讓檢測機構不敢、不能、不想偽造檢驗結果。
盤錦某運維單位未按規范運營自動監控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3日,盤錦市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盤錦市遼濱經開區某石油煉制企業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該企業DA009排放口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工控機煙塵數據與采集儀煙塵數據不一致。經調查,該運維單位負責企業的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該企業在更換數采儀時,運維單位人員誤將煙塵實測濕基值上傳至數采儀及國發平臺,沒有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5-2017)》上傳標準干基值。
【查處情況】
該運維單位未按技術規范運營防治污染設施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根據執法人員現場調取歷史數據以及執法監測報告證明DA009大氣排放口未出現煙塵數據超標情況,且應傳數據(2.80mg/m3)及誤傳數據(1.59mg/m3)均遠低于20mg/m3的煙塵排放限值,并及時將上傳數值按照規范進行修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盤錦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實施意見》第十條規定,具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判定情形。決定對運維單位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案件啟示】
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審慎包容,助力企業良性發展。本案例表明部分運維單位因專業能力不足導致運營不規范,在本案的處理中,采取了審慎包容的處理方式,既使企業和運維單位汲取了教訓,同時也提高了運維水平。
合理運用裁量,堅持寬嚴相濟原則。在環境執法過程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運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對于輕微違法行為且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以教育為主,體現執法的人性化。但對于惡意違法、屢教不改的行為,要依法嚴懲,以起到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