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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5-06 瀏覽次數:306

盤政辦發〔2023〕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盤錦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九屆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本市實際。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發。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第八條  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市、縣(區)和鎮人民政府;

(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臨時機構以及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二)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三)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涉及的管理領域現狀、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設定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等內容進行評估。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事項,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對較為集中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具體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擬以本級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縣(區)人民政府部門、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在提請審議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法的,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提交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合法性審核的函;

(二)擬發布規范性文件的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

(三)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其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五)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的匯總材料;

(六)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核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集體討論記錄等其他需要的材料。

起草單位提交材料不齊全,審核機構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審核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起草單位提交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所需的報送材料。

第十五條  審核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權限,或者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三)內容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的情形;

(六)是否違反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其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六條  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審核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專家協助審核機制。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

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書面審核,召開座談會、協調會,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研究等方式。

第十八條  審核機構審核后,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對審核機構提出的具體審核意見,起草單位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及時與審核機構溝通;雙方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由制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制定機關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經審議通過或批準后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等多種途徑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單位應當加強輿情收集,及時研判處置,主動回應關切,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利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社交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

第二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積極建立規范性文件信息平臺,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以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做好公文管理系統和政務信息公開平臺的銜接,實現對規范性文件的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備案監督機構,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第二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鎮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以政府工作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正式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目錄,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制定依據的,應當同時附依據文本。

規范性文件備案,向上級政府備案一式三份,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式五份,應當同時報送符合規定格式標準的電子文本。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的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即時清理和專項清理相結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或者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程序,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11號)同時廢止。